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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6 年 2023 月 XNUMX 日

當美國國稅局取消要求公平無辜配偶救濟的兩年期限並更頻繁地給予救濟時,洪水並未發生

NTA 部落格標誌無背景

無罪配偶救濟,已根據 IRC§6015 自 1998 年以來(並且在此之前,根據 IRC § 6015(e),以更有限的方式提供),提供了三種救濟途徑。第 6015(b) 條提供了針對缺陷的「傳統」救濟。第 6015(c) 條也透過在配偶之間分配責任,為某些離婚、分居、喪偶或不住在一起的配偶提供缺陷救濟。第 6015(f) 條規定了對不足和少付的「公平」減免,但僅適用於納稅人不符合 IRC § 6015(b) 或 (c) 規定的減免資格的情況。

正如我在我的報告中所報告的 向國會提交的 2001 年度報告,IRS 在 46,619 財政年度(FY)(即從 1999 年 1 月 1998 日到 30 年 1999 月 54,402 日)收到了 2000 份無辜配偶減免申請。 XNUMX 財年,國稅局收到了 XNUMX 份救濟申請。 向國會提交的 2002 年度報告,如下圖所示,IRS 在 51,609 財年收到了 2001 起無罪配偶索賠,在 50,616 財年收到了 2002 起索賠。每年索賠。

2001 和 2002 財政年度無辜配偶救濟申請

要根據 IRC § 6015(b) 或 (c) 獲得救濟,無罪配偶必須在 IRS 收款活動開始後兩年內請求救濟。該法規並未規定納稅人必須請求公平的無辜配偶救濟的期限。然而,正如許多從業者所記得的那樣,美國國稅局曾經應用過其中一項 法規 根據 IRC § 6015(f),要求納稅人在 IRS 對納稅人發起徵收活動後兩年內請求公平救濟。

在2009中,在 蘭茲 在該案中,稅務法院裁定根據 IRC § 6015(f) 規定的兩年期限請求救濟的規定無效。決定是 反向的 由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審理。稅務法院堅持其立場,到 2011 年 XNUMX 月中旬,另外兩個上訴法院就不同的案件(馬內拉   瓊斯),推翻了稅務法院關於該規定無效的裁決。其他上訴法院正在審理具有相同問題的其他幾起案件。

25 年 2011 月 6015 日,IRS 宣布,儘管上訴法院的判決維持了該法規的有效性,但仍應修訂 IRC § XNUMX 法規,以取消公平救濟請求的兩年規則。在下面 指導 在等待法規修改之前,納稅人可以在 6015 年 25 月 2011 日之後根據 IRC § 6502(f) 請求公平救濟,而無需考慮何時進行首次徵收活動。現在,減免請求必須在IRC § 6511 規定的徵收限制期內提出,或對於任何稅款抵免或退稅,必須在IRC § 25 規定的限制期限內提出。動議各上訴法院待決的案件。

那麼,由於取消了請求公平無罪配偶救濟的兩年期限,無罪配偶救濟的索賠數量發生了什麼變化?它減少了。根據 TAS 和 IRS 小組成員在 2012 年 50,149 月低收入稅診所 (LITC) 受贈者會議上的發言,2010 財年有 48,891 起無辜配偶減免申請; 2011 財政年度為 45,359; 2012 財年為 10 件。

根據 2016 年 LITC 受資助者會議上的小組介紹,2014-2016 財年,救濟申請為 45,431 人; 46,762;和 45,863 分別。數據與 2013 財年的數據一起如下圖所示。

2010-2016 財年 Inncoent 配偶減免申請

有趣的是,實施兩年規則的財政部法規仍然存在。 擬議的財政部法規 13 年 2013 月 2017 日發布了取消兩年期限的規定,並邀請公眾對擬議法規提出意見。提交意見的四位人士中沒有人反對取消兩年規則,但迄今為止該規定尚未最終確定。我已將其納入 XNUMX 年 紫皮書 建議國會將納稅人可以在徵收限制期到期之前隨時根據 IRC § 6015(f) 請求公平救濟的規則編入法典。我很高興地看到,18 年 2018 月 XNUMX 日,眾議院以兩黨一致通過了一項法案 記錄投票 414-0,採納了《納稅人第一法案》中的建議, HR 5444.

如前所述,取消請求公平的無辜配偶救濟的兩年期限似乎並沒有為大量無辜配偶索賠打開大門。不僅如此,儘管美國國稅局對無辜配偶救濟規則進行了其他修改,這些修改似乎對納稅人有所幫助,但索賠數量仍然下降。 2012 年 XNUMX 月,美國國稅局 (IRS) 注意2012-8,發布了一項擬議的收入程序,以取代 2003-61 年收入程序,該指南以前用於分析公平無罪配偶救濟的索賠。擬議的收入程序透過為尋求減免的納稅人提供額外的考慮因素,擴大了公平減免分析。建議的指南用於評估待定稿的索賠,並最終定稿為 2013-34年收入程序.

根據 2012 年 LITC 的報告,在 2010 和 2011 財年,就在 2012-8 號通知發布之前,無辜配偶案件中最常見的結果是完全拒絕救濟。 2010 財年,56% 的決定被完全拒絕(意味著甚至沒有部分救濟); 2011 財年,60% 的人完全否認。 2012財年,新指引發布後,最常見的結果是全額補貼;只有 26% 的人完全否認。下圖顯示了 2010-2012 財政年度無辜配偶案件的結果。

2010-2012 財政年度無辜配偶救濟請求的結果

在 2013-2016 財年,給予全額救濟也是最有可能的結果,儘管在此期間完全被拒絕的索賠數量有所增加。完全拒絕的比例分別佔 29、33、36 和 42 財政年度結果的 2013%、2014%、2015% 和 2016%。然而,在 2017 財年,只有 39% 的人獲得了全額減免; 48% 的決定完全不被允許。下圖顯示了 2013-2017 財政年度無辜配偶案件的結果。

2013-2017 財政年度無辜配偶救濟請求的結果

因此,延長請求公平無罪配偶救濟的時限似乎並沒有使納稅人更有可能提出救濟主張。即使更頻繁地給予救濟似乎也不會影響索賠數量。了解為什麼納稅人現在要求減免的頻率比過去少,這將是很有趣的,但我也想了解國稅局拒絕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申請的頻率增加。納稅人倡導者辦公室將在未來一年探討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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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落格中表達的觀點僅代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國家納稅人倡議者提出了獨立納稅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國稅局、財政部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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