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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最後的博客 關於護照問題的討論討論了國稅局繼續拒絕將已經開放的TAS 案件排除在護照認證之外,以及我以近800 份納稅人援助令(TAO) 和納稅人倡導指令的形式為這些納稅人辯護的努力,我計劃將其進一步提升為專員。今天,我想提供 TAS 案例的最新情況,並討論一些例子,這些例子表明國稅局拒絕在認證之前提供獨立通知對納稅人造成了怎樣的傷害。
《國內稅收法》(IRC) 第 7345 條授權 IRS 出於拒絕、限製或撤銷護照的目的,向國務院證明納稅人嚴重拖欠的稅款。嚴重拖欠稅款是指評估的個人稅務義務超過 51,000 美元(根據通貨膨脹調整),並且已提交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或已徵收稅款。法律只要求向納稅人提供兩種形式的通知:徵收正當程序 (CDP) 聽證會通知中的語言以及與國稅局向國務院發送的證明「同時」發送的通知。
截至 10 年 2018 月 700 日,TAS 已受理 800 多起 TAS 未決案件,其中護照認證是主要或次要問題。除了我在 20 月發布的近 XNUMX 份 TAO 要求國稅局不要對已經開放的 TAS 案件進行認證外,TAS 還根據我今年早些時候發布的臨時指導備忘錄中描述的程序額外發布了 XNUMX 份護照 TAO。其中四項要求加快取消認證,並迅速處理。
缺乏事先通知
我在過去的一篇文章中已經解釋過 博客 美國國稅局在護照認證之前缺乏獨立通知如何引起嚴重的正當程序問題。在我的 向國會提交的 2017 年度報告,我建議 IRS 在認證前 30 天(對於居住在美國境外的納稅人為 90 天)向納稅人發出通知,警告他們可能發生的具體損害。以下來自最近 TAS 案例的範例顯示了在認證之前不提供獨立通知的直接負面後果。 (涉及的納稅人已同意分享其情況的經過編輯的版本。)
在TAS的一個案例中,在納稅人因嚴重的健康問題而停止付款後,國稅局恢復了納稅人的分期付款協議,但稅務官員卻忽略了將分期付款協議輸入系統。納稅人首先獲悉這一失敗的情況並不是通過預認證通知,該通知允許納稅人向國稅局通報該問題,而是通過通知告知納稅人的債務已向國務院認證,儘管納稅人滿足認證的法定例外情況。
在第二個 TAS 案例中,同樣有嚴重健康問題的納稅人已全額支付了債務。然而,直到八天后,付款才輸入系統(因為國稅局舊電腦系統內建了陳舊的每週更新週期),這也是國稅局提取納稅人帳戶進行認證的同一天。在帳戶顯示零餘額整整兩週後,國稅局向納稅人發送了護照認證通知。儘管TAS 了解到,在本案中,IRS 能夠阻止向國務院進行實際認證,但納稅人仍然收到了一封信函,說明他或她已獲得認證,這造成了不必要的焦慮,需要與IRS 進一步溝通以確認納稅人實際上並未獲得認證。發給納稅人的證明通知特別令人困惑,因為其中一處寫著“應付金額:“0.00 美元”,而其他地方則寫著:“我們已向國務院證明,您的稅款嚴重拖欠”和“嚴重欠稅」。債務是總計超過51,000 美元的稅務債務(包括罰款和利息)…」提前30 天發送的預認證通知(1) 可以促使納稅人提前支付負債,並且(2) 避免不必要且令人困惑的認證通知,以及國稅局浪費資源來挽回其錯誤行為。此外,它本可以防止美國國稅局看起來像本案中那樣愚蠢。
對於居住在國外的納稅人,我們看到了這樣的事實模式:納稅人正在積極與國稅局合作解決與帳戶相關的問題,包括替代回報評估後的調整。這就是我們的遺留系統再次把事情搞砸的地方。例如,稅務官員在現場處理案件時,將為納稅人提供提交所需文件的截止日期,但在截止日期前幾天,國稅局會在納稅人的帳戶上放置一個標記,表明納稅人將大約兩週後獲得認證。然後,該帳戶將被認證,並且在納稅人的帳戶被調整併且納稅人目前處於不可收回狀態後幾週後必須被取消認證。如果該居住在國外的納稅人在認證前 90 天收到通知,他或她可能能夠在獲得認證之前解決問題。
在這三個例子中,納稅人都挺身而出解決了他們的稅務債務。如果向這些納稅人提供獨立的預認證通知,納稅人就可以完全避免護照認證。相反,一名納稅人以看似違法的方式獲得認證(因為納稅人根據分期付款協議及時支付了責任——這是認證的法定例外),而另一名納稅人在認證時被錯誤地告知他或她已獲得認證。第三類納稅人在獲得認證之前沒有機會與國稅局合作糾正不準確的替代申報表。
代表無法收到護照通知
TAS 已收到多起從業人員的投訴,表示他們未收到發給其代表的納稅人的護照通知。國稅局有充分的理由不向國稅局備案的授權書不包括構成嚴重拖欠稅款的所有納稅年度的代表提供護照通知——這種行為將向無權代表披露納稅人信息收到它。然而,TAS 了解到,目前,由於通知產生方式的限制, 美國國稅局根本不會向任何代表發送護照通知,即使他們有有效的授權書存檔,其中包括構成嚴重拖欠稅款的所有納稅年度。我的辦公室將進一步探討這個問題,以確定可以採取哪些步驟,將護照認證和取消認證通知發送給法律授權揭露的代表。 TAS 已向 IRS 發送請求,要求修改護照認證通知上的語言,以澄清納稅人必須直接聯繫其授權書,因為該通知不會發送給納稅人代表。除非美國國稅局修改其程序,在護照認證之前向納稅人及其代表提供充分的通知,否則納稅人將繼續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