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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6 年 2023 月 XNUMX 日

最近的法院裁決強調了缺乏對 IRC 第 6707A 條處罰的預付款司法審查的影響

NTA 部落格標誌無背景

每年的這個時候,我都會審查和編輯聯邦法院訴訟最多的十個問題的草稿,這些草稿最終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中發布。這是我最喜歡的任務之一,因為我可以深入研究大量稅務訴訟。總有那麼一兩個案例讓我覺得產生了不公義或極端的結果。有時,這種情況的發生是由於國稅局的訴訟立場,例如 梅斯卡萊羅 手機殼 每 我九月討論過。今天我想討論一個催收正當程序(CDP)案例, 凱勒坦克服務。 II, Inc. v. Comm'r, 854 F.3d 1178(第 10 巡迴法院,2017 年),aff'g TC 案卷號 11611-14L,第十巡迴上訴法院最近做出的一項裁決,該裁決強調了在預付款論壇中缺乏對 IRC § 6707A 處罰進行司法審查的機會。

國內稅收法 (IRC) § 6707A 對未能在報稅表或報表中包含與應報告交易有關的資訊的納稅人處以罰款。根據 IRC §§ 6011 和 6707A,參與任何應報告交易並需要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每個納稅人都必須提交 IRS 表 8886, 須報告交易揭露聲明 (2011 年 XNUMX 月修訂),連同報稅表並將副本發送給 IRS 避稅分析辦公室。如中所述 國內收入手冊 4.32.4,納稅人可以在 IRS 上訴官員對處罰的預評估審查中對 IRC § 6707A 處罰提出異議(如果可能;有時不是因為限制期即將到期),或在評估後審查中由國稅局上訴官提出。根據IRC § 6707A(b)(1),如果納稅人未能遵守這些要求,則納稅人將被處以高達75% 的罰款,該處罰金額為應報告交易產生的納稅申報表上顯示的稅額減少額(或如果出於聯邦稅收目的考慮了該交易,則該交易可能產生的稅)。根據 IRC § 6707A(b)(3),個人的最低罰款不得低於 5,000 美元,實體的最低罰款不得低於 10,000 美元。此外,對於任何上市交易,最高罰款為 200,000 美元(個人為 100,000 美元),對於任何其他應報告交易,最高罰款為 50,000 美元(個人為 10,000 美元)。這些處罰不受缺陷程序的約束,因此納稅人不得向美國稅務法院就 IRC § 6707A 處罰決定提出上訴。

In 凱勒,法院維持了稅務法院的裁決,即納稅人在進行 IRC § 6707A 上訴聽證會時擁有“對責任提出爭議的優先機會”,因此納稅人無法在徵收正當程序中對其罰款責任提出異議(中國民主黨)聽證會。納稅人在 凱勒 參與了員工福利計劃,但未在報稅表上報告其參與情況。 IRS 指控納稅人違反了 IRC § 6707A,因為納稅人沒有報告其參與情況。此外,美國國稅局認為該計劃是一項上市交易​​(即,它類似於已知的避稅交易),在本案中該交易被追溯列出(我在 2008年立法建議)。美國國稅局還聲稱,納稅人在與參與員工福利計劃相關的所得稅申報表上進行了不當扣除,導致了不足。結果,納稅人面臨兩項平行訴訟,國稅局尋求: (1) 根據 IRC § 6707A 規定,因納稅人未能報告其參與員工福利計劃的情況而受到處罰(「處罰程序」); (2) 所得稅不足以及因納稅人涉嫌不當扣除僱員福利計畫付款而產生的處罰(「不足訴訟」)。然而,納稅人無法在同一程序中解決這些問題。

IRS 向納稅人發送了一份最終通知,表明其打算徵收IRC § 6707A 罰款,並解釋了根據IRC § 6330 參加CDP 聽證會的權利。情況下抗議標的交易的確定。然而,納稅人無法對基本責任提出質疑,因為上訴辦公室已經在其 IRC § 6707A 處罰程序中審查並維持了處罰(如上所述,除非納稅人首先支付費用,否則不提供司法審查的機會)罰款,然後起訴要求退款)。

隨後,納稅人向稅務法院提交請願書,質疑 CDP 的裁決並質疑處罰責任。然而,稅務法院向政府做出了簡易判決,裁定納稅人無法對罰款的基本責任提出質疑,因為 財政部法規 § 301.6330-1(e)(3)(A-E2) 明確指出,“爭議機會”一詞包括“在評估責任之前或之後提供的與上訴進行會議的事先機會”,並且納稅人與上訴就處罰問題進行了會議。

納稅人隨後向第十巡迴法院提出上訴。為了維護政府的立場,第十巡迴法院應用了兩步驟雪佛龍測試(源自最高法院的開創性案例) 雪佛龍美國公司訴 NRDC,467 US 837 (1984))並得出結論認為,IRC § 6330 (c)(2)(B) 中對先前「爭議機會」的提及含糊不清,並且 財政部條例 § 301.6330-1(e) 是一個合理的解釋 IRC § 6330(c)(2)(B).

最近此案的裁決結果是,納稅人沒有任何機會獲得對 IRS 的 IRC § 6707A 罰款決定的司法審查,除非他們先支付罰款,然後在美國地方法院起訴要求退款,或在美國聯邦索賠法院 IRC§7422.

國會制定了多種處罰措施,但在某些情況下不允許納稅人在預付款司法論壇上對處罰提出質疑。當對納稅人施加嚴格的責任處罰(即不允許有合理原因例外的處罰,並且可能對其豁免能力有限制)並且不適用缺陷程序時,無法預付罰款的納稅人可能不會被支付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不允許納稅人在付款前在法庭上對罰款提出質疑會影響質疑國稅局立場和聽取意見的權利,以及在《稅收法》下享受公平公正稅收制度的權利。 納稅人權利法案.

在我之前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中,(參見,例如是, 2008年卷。二、刑罰研究 和 2008 年立法建議#10),我強調了 IRC § 6707A 處罰的潛在影響和建議的修改。儘管國會部分解決了我在報告中提出的一些觀點 2010 年小型企業就業法案,許多問題仍然存在。

我了解 IRC § 6707A 處罰的目的是促進揭露,但揭露的好處必須與處罰給納稅人帶來的負擔相平衡。納稅人無法在不繳納稅款的情況下在聯邦法院質疑IRC § 6707A 處罰,無論出於何種意圖和目的,這意味著IRS 可以單方面確定什麼構成上市或應報告交易,而無需向法院(以及納稅人)解釋。我還繼續擔心缺乏「合理原因」例外情況,以及可能對未獲得任何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實施 IRC § 6707A 處罰。對不了解揭露要求的納稅人處以巨額處罰,不僅會造成不必要的困難,而且會損害公眾對稅收制度公平性的尊重,從而違反公共政策。正如我在 2010 年美國稅務律師學院 Erwin N. Griswold 演講中所說,我們的稅收制度建立在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則之上。

您可以閱讀更多關於我的擔憂 凱勒 以及我即將發布的 2017 年訴訟最多問題的 CDP 部分中的其他重要近期案例 年度報告 提交給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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