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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前的部落格中,我討論了我對國稅局的私人追債 (PDC) 計劃如何影響可能經歷經濟困難的納稅人的擔憂。在這篇部落格中,我想表達我的擔憂,即 IRS 在實施 PDC 計劃時沒有做出良好的商業決策。
自 2004 年起,《國內稅法》 (IRC)§6306 已授權 IRS 將稅務債務外包給私人收稅機構 (PCA)。 IRS 可以向 PCA 支付高達其收取金額的 25% 的費用,並且 IRS 本身可以保留最多為 PCA 收取的金額的 25%。 2015 年,國會修訂了 IRC § 6306,要求 IRS 將「非活躍應收稅款」分配給 PCA。該法規不要求 IRS 將最近的評估分配給 PCA,但如果納稅人已經有債務分配給 PCA,則任何新的評估也將被分配。以下是流程如何運作的範例:
本例中納稅人的 2016 年負債不是“閒置應收稅款”,因此 IRC § 6306 並不要求 IRS 將其分配給 PCA,但 IRS 將行使其自由裁量權這樣做。
將最近的評估分配給 PCAs 意味著納稅人將不會收到通常的 IRS 付款要求,該過程需要大約六個月的時間,並由一系列四項通知組成。 IRS 通知 CP 14 是第一個此類通知,也是 IRS 打算在範例中發布的唯一通知。 2016 財年,通知 CP 14 帶來了 3.8 億美元的付款。然而,CP 14 之後發出的通知導致了 4.7 億美元的付款。美國國稅局計劃取消這些通知,允許 PCA 索取可能已支付的款項,並根據收取的金額向 PCA 支付佣金。下圖顯示了國稅局向其債務未分配給 PCA 的納稅人發出的四份通知中每份收到的金額。
我質疑,根據納稅人的實際行為,為了將同一納稅人的負債分配給常設仲裁機構而以不同的方式對待它們是否具有良好的商業意義。如果納稅人最近的債務金額(示例中為 5,000 美元)少於已分配給 PCA 的舊債務,則納稅人可能能夠在其仍在通知流中時支付最近的稅務債務,這將意味著IRS 無需向PCA 支付佣金。此外,範例中的新 5,000 美元負債是自我評估的,而不是審計或其他評估過程的結果。作為最近 TAS研究 事實證明,與其他類型的評估相比,美國國稅局更有可能收集自我報告的負債。例如,它收集的自我評估負債的比率至少是審計評估的兩倍。
因此,透過繞過通知流,國稅局:
然而,IRS 卻從這種方法中受益,因為它保留了 PCA 徵收金額的 25%。因此,PCA 和 IRS 從這種簡化的程序中受益,而公共財政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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