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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4 年以來,當 國內稅收法 (IRC) § 6306 被頒佈為 美國就業創造法案,國稅局有法定權力外包稅務債務的徵收。美國國稅局在大約 2006 年至 2009 年的先前私人債務催收計劃中行使了這一權力,但該計劃由於對其投資回報的擔憂而終止。國會於 2015 年修訂了該法規,現在要求國稅局將「不活躍的應收稅款」的徵收工作外包。即使有國會的授權,正如我在我的文章中解釋的那樣 向國會提交的 2016 年度報告以及我最近向國會發布的 2018 財年目標報告,我認為國稅局在實施其當前的私人債務催收 (PDC) 舉措方面已經超越了其法定權力。
作為一個門檻問題,在 IRC § 6306 頒布之前,人們普遍同意,未經國會授權,IRS 不得使用 PCAs 徵收聯邦稅收債務。在其 2004 2005年藍皮書布希政府用一句話概括了 IRC § 6306 之前的法律:“聯邦稅款通常必須由 IRS 徵收,不能轉交給私人徵收機構 (PCA) 徵收。”這 參眾兩院會議委員會報告 《美國就業創造法案》隨附指出,儘管 31 USC§3718 一般來說,允許聯邦機構負責人與 PCA 簽訂合約以追回欠美國的債務,但該法規 (f) 款排除了根據《國內稅收法》追收債務的授權。由於 IRS 需要獲得國會授權才能將稅務債務徵收工作外包,因此 IRS 只能在國會授權的範圍內使用 PCA 來徵收聯邦稅務債務。事實上,布希政府將其擬議的立法描述為允許常設仲裁機構「從事特定的、有限的活動以支持國稅局的收稅工作」。
IRC § 6306 授權 IRS 簽訂「合格的稅務合約」。合格的稅收合約是一個法定術語。這是一項服務協議: (A) 尋找並聯絡納稅人; (B) 要求納稅人全額付款,如果納稅人不能全額付款,則向納稅人提供為期不超過五年的分期付款協議; (C) 取得有關該納稅人的財務資訊。
根據目前計劃,美國國稅局 (IRS) 不會將私人催收機構 (PCA) 的活動限制在這些法定條款範圍內。它允許 PCA 制定最長七年的分期付款協議。根據 IRS 的 PCA 政策和程序指南中描述的程序,當 PCA 聯繫納稅人時,他們將首先要求全額償還債務。如果這項協議不能實現,常設仲裁法院將提出一項分期付款協議,該協議的期限可能長達七年。唯一的限定條件是,如果分期付款協議期限超過五年,PCA 需要獲得 IRS 技術分析師的批准。這是第一次明顯背離 IRC § 6306 的條款。這未經 IRC § 6306 授權。
也許這些監控安排可以被視為國稅局可以承包的「幕後」操作,例如 密碼箱收集服務,但它們不能嫁接到IRC § 6306 上。付款和濫用資金。
IRS 為何希望以這種方式進行的部分解釋可能是,法規授權 IRS 保留納稅人根據 PCA 建立的分期付款協議支付的最多 25% 的款項。與其他收取的金額不同,國稅局不必將這些金額存入國庫。因此,PCAs 收取的債務越多,IRS 為自己保留的債務就越多。該法規還授權向 PCA 支付高達所收金額的 25% 的佣金,因此 PCA 所收取的每一美元中,最多有 50 美分從公共金庫中挪用。透過頒布 IRC § 6306,國會批准了這項結果,但在明確規定的範圍內。這些限制之一是 PCA 只能向納稅人提供最長五年的分期付款協議並收取相關佣金。
我質疑的 IRS 對 IRC § 6306 解釋的唯一例子是,允許 PCA 設立、監控超過五年的分期付款協議並收取佣金。 IRC § 6306(c) 要求 IRS 分配「潛在可收回庫存」中包含的應收稅款。該術語在法規或任何其他國稅局指南中均未定義,這表明國稅局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哪些債務屬於該類別。事實上,美國國稅局已確定該術語不包括指定為 目前不可收藏 由於納稅人的經濟困難。 IRS 也同意,社會安全殘障收入領取者和補充保障收入領取者的債務不應分配給 PCA,也不應立案 TAS 案件。但國稅局將其他應排除在外的債務納入“潛在可收回清單”,例如,其社會安全退休福利不受約束的納稅人的債務 聯邦付款徵稅計劃 徵稅是因為他們的收入低於居民收入的250% 聯邦貧困線。我相信國稅局有權酌情將這些納稅人的債務排除在分配給 PCAs 之外。
作為我認為 IRS 誤解該法規的另一個例子,IRS 並不要求 PCA 向納稅人索取財務信息,儘管「合格稅收合約」的定義包括這一要素。這意味著 PCA 不會收集可以與 IRS 共享的財務信息,以確定納稅人是否有能力償還債務並仍然支付基本生活費用。這與先前的 PDC 計劃的管理方式形成鮮明對比,在該計劃中,PCA 被允許收集此類財務信息,然後將其移交給 IRS 來確定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其中一個 PCA 的調用腳本指示員工“建議清算資產或借錢可能是有利的”,並“向納稅人提供有關在哪裡/如何借款的想法”,甚至提供一份包括從退休人員借款的清單計劃或申請第二筆房屋抵押貸款。美國國稅局可能會提出類似的建議,但不同之處在於,國稅局員工收集財務信息,這些信息揭示了納稅人何時陷入經濟困難,並且他們沒有經濟動機去忽視財務困難的跡象。 PCA 不收集財務信息,其激勵結構也不會促使他們尋找經濟困難。
為了嘗試提醒PCA 員工,他們有義務尊重《納稅人權利法案》規定的納稅人權利,例如享有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的權利,這需要考慮可能影響納稅人支付能力的事實和情況,我錄製了一份45 分鐘的影片解釋如何 納稅人權利法案 適用於 PCA 員工和活動。 2017 年 XNUMX 月,我的員工使用視頻和其他材料對 PCA 經理進行了培訓,並要求所有 PCA 員工觀看該視頻,作為培訓的一部分。美國國稅局拒絕實施這項培訓要求。
在即將發布的部落格中,我將描述IRS 的PDC 計劃對納稅人的影響,以及其對收入低於聯邦貧困線250% 的納稅人和處於或低於聯邦貧困線的納稅人的不成比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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