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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8 年 2024 月 XNUMX 日

NTA告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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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我作為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任期的最後一天。過去 18 年是一段瘋狂的歷程。我需要數年時間才能理清這段時間發生的事。我很榮幸能夠看到這麼多,學到很多,與優秀的人一起工作,並幫助長期受苦受難的納稅人和代表在國稅局“地下”導航(2019 路線圖)。我很幸運能夠與參眾兩院眾多忠誠的國會議員及其工作人員共事。納稅人倡導服務機構的職責是確保納稅人得到國稅局的正確對待並保護他們的權利,沒有黨派關係;見證最近頒布的 納稅人第一法.

過去幾週,大量的電子郵件、評論和反思讓我不知所措。我真的不知道如何表達我對納稅人和TAS代表的耐心的感激之情,多年來我一直試圖在各種問題上為他們辯護。我能夠接受這些致敬的方式就是對自己說:「人們認為是我,但這都是 TAS 的。光靠一個人是做不到這一點的。如果沒有塔斯馬尼亞州人民、沒有國稅局內外的支持者敦促我們前進,我們就無法帶來改變。 TAS 和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在稅務管理中扮演的角色是變革推動者。由於國稅局的官僚性質,變化緩慢。但 TAS 並沒有放棄。

這引出了我這篇部落格的主題。當我於 1 年 2019 月 XNUMX 日在部落格中宣布退休時,我列出了一份“簡短清單”,列出了我計劃在任期剩餘幾個月內重點關注的項目。在此之前,國稅局局長要求我提出一些可以解決的建議或問題,最好不要花費大量資源,因此我也設計了符合該要求的短名單。以下是我們對候選名單的最新情況。

私人追債

TAS 長期以來一直主張將收入低於允許生活費用(ALE,美國國稅局用來確定納稅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基本生活費用的措施)的納稅人排除在私人債務催收 (PDC) 計劃之外。我們已經展示了 超过   超过 PDC 正在向納稅人徵收大量稅款,如果 IRS 實際與這些納稅人交談,這些納稅人將被置於「當前不可徵收」狀態。我相信國稅局有行政權力將這些納稅人排除在 PDC 計劃之外,稱他們不屬於「潛在可收集庫存」。迄今為止,儘管 TAS 有證據表明這些納稅人受到了損害,而且分期付款協議的違約率很高,但國稅局仍拒絕這樣做。

但國會對此進行了乾預。在《納稅人第一法案》第 1205 條中,國會要求 IRS 將調整後總收入不超過聯邦貧困線 200% 的個人納稅人排除在 PDC 計劃之外。儘管我們建議略高的百分比,但我們估計這將排除絕大多數收入低於 ALE 的納稅人。

更好的是,國會已經介入,要求國稅局做一些它實際上在 2015 年 2015 月承諾要做的事情,但四年來一直拖拖拉拉。 XNUMX 年,國稅局局長同意我的建議,將接受社會安全殘障保險 (SSDI) 和補充保障收入 (SSI)(這兩個項目均經過經濟狀況調查的計劃)的納稅人排除在 PDC 計劃之外。美國國稅局尚未執行該協議,因此,美國有一千多名最脆弱的納稅人收到了催款電話,許多人出於恐懼而同意向國稅局支付他們無法負擔的錢。這是 可恥 美國國稅局拒絕執行此規定;我是 讓國稅局感到尷尬 國會必須介入,讓國稅局履行其在 2015 年承諾的事情。但如果國稅局在 31 年採取行動,就可以避免這麼多的傷害。

納稅人權利培訓

我之前曾建議國稅局為所有面向納稅人的員工開設有關納稅人權利法案 (TBOR) 的年度培訓課程。 2017 年初,在 TBOR 通過和編纂之後,IRS 培訓官員聯繫 TAS 來創建這樣的培訓。我的家人設計了一門課程,其中包含如何在特定工作類別(考試、催收、上訴、國際等)中使TBOR 變得「真實」的模組和範例。但隨後,神秘的是,它對在向國會提交的 2016 年年度報告中,國稅局拒絕提供此類培訓。鑑於國會頒布了 IRC § 7803(c),該答覆要求專員 保證 IRS 員工接受了 TBOR 訓練。

因此,國會再次介入以實現其預期的結果。 TFA 第2402 條要求國稅局局長在頒布後一年內提交一份全面的培訓計劃,其中應包括“為與納稅人打交道的僱員制定有關納稅人權利的年度培訓計劃,包括納稅人辯護辦公室的作用” 。因此,美國國稅局將不得不做之前拒絕做的事情。這其實讓我很難過。這些都是常識和良好的稅務管理。國會不應該以這種方式對國稅局進行微觀管理。

將 TAS 開放案件排除在護照認證之外

《修復美國地面交通 (FAST) 法案》第 32101 條授權 IRS 向國務院證明聯邦稅債超過 50,000 美元(2019 年通貨膨脹調整後為 52,000 美元)的納稅人。據國稅局首席法律顧問稱,國會賦予國稅局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哪些帳戶需要認證。認證的結果是納稅人的護照無法簽發或更新,甚至可能被吊銷。自該規定頒布以來, TAS 辯稱 如果符合標準的納稅人在 TAS 中積極努力解決問題,則不應獲得認證。事實上,我認為 TAS 中納稅人的認證違反了 享有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的權利,其中規定納稅人有權尋求 TAS 援助。

直到最近,美國國稅局 (IRS) 仍拒絕尊重納稅人尋求 TAS 援助以解決護照認證問題的權利。然而,美國國稅局暫時暫停了對 TAS 中未決案件的認證,類似於對待分期付款協議和妥協要約懸而未決的納稅人的待遇。 TAS 對這些案件的解決率很高,這意味著我們已與納稅人和 IRS 合作,達成徵收替代方案,或將稅收降至低於認證門檻。這是一個合理的方法,我讚揚美國國稅局採用它。然而——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它不是永久性的。我已敦促美國國稅局採納這項政策。如果沒有,國會可能會介入,讓國稅局做它一拖再拖的事情。多麼尷尬。

經濟困難指標

在 向國會提交的 2018 年度報告根據 TAS 研究顯示,國稅局簽訂簡化的分期付款協議,並向收入低於其允許生活費用的納稅人收取美元,我們建議國稅局實施「經濟困難指標」。該指標將應用於納稅人收入(基於最新的收入和家庭規模資訊)低於其最大 ALE 的帳戶。此指標並不是當前不可收藏狀態的最終確定。相反,我們建議美國國稅局使用該指標來改善其收款選擇策略,最重要的是,促使收款員工與納稅人就其支付能力進行對話。例如,如果納稅人根據國稅局收款通知致電國稅局餘額到期線(如果他們可以接通),如果帳戶上有經濟困難指標,「彈出」螢幕可以為協助者提供最新的收入數據,然後援助者可以提出幾個問題,以確定納稅人是否確實正在經歷經濟困難,並應置於「當前不可徵收」狀態。如果事情真的如預期進行,就會就妥協的提議進行對話,這樣債務就會徹底解決。

迄今為止,小型企業自營經營部門對此表示反對 建議。在我看來,他們的這種反對沒有邏輯依據。有時我想知道他們的表演「成功」是否是基於來自最弱勢群體的募款。如果他們無法向那些因經濟困難而害怕國稅局徵收權力的納稅人徵收稅款,那麼他們實際上是否能夠向那些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擁有能幹代表的人們徵收稅款。只是想知道。

因此,我的短名單上的這項建議尚未解決,留給了我的繼任者。你們都知道我和 TAS 對此的立場。

TAS 禁止聘請律師

任何讀過我們向國會提交的報告或國會證詞的人都知道,獨立律師顧問在使 TAS 履行其案件辯護和系統性辯護使命方面發揮著核心作用。在案件辯護中,TAS 律師幫助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在法律複雜的案件中為納稅人辯護。在系統性倡導方面,TAS 律師致力於內部倡導項目,並撰寫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包括 紫書對於報告中「訴訟最多的問題」部分,他們每年閱讀、分析和總結數百個稅務法庭和其他聯邦稅務案件。 簡而言之,如果沒有獨立的律師顧問,TAS 就無法有效運作。 1998 年,參眾兩院會議報告解釋了國稅局重組和改革法案,稱「與會者希望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能夠酌情聘請和諮詢律師」。在提出與參議院版本的法案類似的修正案時,格拉斯利參議員解釋說:「為了使納稅人辯護律師更加獨立,這就是該法案的目的,從邏輯上講,納稅人辯護律師應該有自己的法律顧問」。

自 TAS 創建後不久直至 2015 年,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獲準聘請律師顧問。但在2015 年,財政部開始執行一項政策,規定除向監察長(IG) 或貨幣監理署報告的律師外,財政部的所有律師都必須向總法律顧問報告(且不得向總法律顧問報告)。總法律顧問的政策是基於一項法定條款,該條款規定:“總法律顧問是[財政部]部門的首席執法官。”雖然我們認為有空間爭論該條款並不排除允許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繼續聘請律師顧問,特別是考慮到立法歷史表明國會有意允許這樣做,但總法律顧問非正式地告訴我們(i )它計劃繼續執行禁止在沒有法定例外情況(監察長和貨幣監理署目前擁有的)的情況下僱用不受總法律顧問直接控制的律師的政策,並且(ii) 它不會反對法定例外情況明確授權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聘請律師顧問的例外。

自2015 年以來,TAS 律師顧問的數量已從15 人減少到9 人。需的法律支援。一個 建議 為此,我們將其納入了 2019 年紫皮書。

LITC 最終規定

毫無疑問: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LITC) 的存在不僅是 代表權,還有 享有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的權利。我的整個職業生涯都在確保最弱勢的美國納稅人能夠獲得代表權,因為這是在我們這樣的系統中獲得司法救助的必要條件。我很榮幸能夠監督 LITC 資助計劃並見證它多年來的發展。自 20 年《國稅局重組和改革法案》(RRA 1998) 授權的 LITC 撥款計劃頒布至今已有 98 多年。自 2004 年 TAS 承擔 LITC 補助計畫的監督和治理以來,我們制定了原則和政策,以進一步促進 代表權。自 2013 年以來,我們一直與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和財政部合作制定最終法規,將這些原則制度化。目前,美國國稅局和首席法律顧問已就這項規定達成共識;我希望這項法規很快就會出台,LITC 的正式基礎設施將成為稅務管理框架的一部分。美國在保護低收入納稅人方面處於世界領先地位;它需要監管來確保它繼續這樣做。

《國內收入手冊》有關納稅人援助令和納稅人倡導指令的章節

除了法規或授權令規定的權力外,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沒有其他權力(當然,她有自己的獨立聲音,我不否認這一點)。 《國內稅收法》第 7811 條規定,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及其代表有權命令國稅局做某事、停止做某事或不做即將做的事。根據法規,只有國稅局局長或副局長(或國家納稅人代言人)才能修改或撤銷國家納稅人代言人自己簽發的納稅人援助令 (TAO)。

當我進入 TAS 時,該組織在一年內只發布了大約 5 個 TAO——儘管國會在 RRA 98 中顯著擴大了 TAO 的權力,並期望更多。 TAS 員工擔心發放 TAO 會損害他們與 IRS 職能部門的關係。我告訴他們,如果發布 TAO 損害了他們的關係,那麼他們就沒有關係了——他們有單相思。時期。

當我們與 IRS 就更新與 TAO 和納稅人倡導指令 (TAD) 相關的《國內稅收手冊》(IRM) 條款進行討論時,IRS 反對許多擬議條款。坦白說,IRS 討厭 TAO。 TAO 會阻止事情發生。美國國稅局不斷抱怨其行動被阻止。它抱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阻止事情向前發展——解決問題需要太長時間。我的回應?如果國稅局一開始就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通常,發布 TAO 的原因是國稅局有周期時間措施,並且在經過一定時間後就會停止處理。因此,如果 TAO 要求 IRS 花時間審查事情,那就更好了。

美國國稅局也討厭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可以設定回應的時間表。我的回應?向國會提出這一問題——IRC § 7811 規定,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可以命令 IRS 必須做出回應的特定日期。這樣做是因為根據該節的先前版本,美國國稅局忽視了納稅人倡導者和納稅人監察員的命令。

最敏感的問題之一是是否應向國稅局局長提出此事。現在,我了解向總統任命的政治任命者提出納稅人案件的敏感性。但在 TAO 領域,國會已經發聲了。 IRC §7811 中明確表示,IRS 專員或副專員可以撤銷或修改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的 TAO。國會知道如何制定一項法規而不包括國稅局局長。相反,它明確考慮國稅局局長將對特定納稅人案件進行權衡。是的,我知道現在是黨派紛爭嚴重的時期。但我在 1998 年就在那裡,那也是一個黨派之爭非常激烈的時代。國會認為國稅局局長應該知道國稅局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提出的案件中如何對待特定納稅人,並將這一點寫入了法律。

我確實理解為什麼我們不希望國稅局局長就特定納稅人做出決定。這就是為什麼我建議 IRS 副局長首先審查和考慮 TAO;如果國稅局副局長以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無法接受的方式撤銷或修改 TAO,則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可以 提升問題 給國稅局局長。我們的 IRM 草案要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不得在海拔備忘錄中包含任何納稅人識別資訊。這一切都與問題有關,這是適當的——當 TAO 提交給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並持續提交給國稅局局長時,一切都與問題有關。納稅人的身分無關緊要。

這種方法以《納稅人第一法案》第1301 條針對納稅人倡導指示制定的法定上訴程序為藍本,該指令是一項授權機構,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可以命令IRS 採取行動、停止行動或不採取行動當存在嚴重損害或侵犯納稅人權利的風險時,對一組納稅人或所有納稅人採取行動。因此,儘管美國國稅局提出抗議,國會還是介入並明確了 TAS 的重要性。

如果國稅局能夠從最近的立法中吸取教訓並將其應用於我們的國稅局,那就太好了。但我們仍在與美國國稅局就此進行談判。我想知道國稅局是否認為 TAS 的職位只是由妮娜推動的。這是對 TAS 的深刻誤解——它認為 TAS 的領導地位相對而言是群龍無首。事實並非如此。美國國稅局 (IRS) 將於 31 月 XNUMX 日後查明這一情況。

首席法律顧問指導的透明度

在向國會提交的 2018 年年度報告中,我強調了缺乏 首席法律顧問指導的透明度,特別是專案經理技術建議 (PMTA)。我們特別擔心首席法律顧問缺乏培訓和程序來識別構成 PMTA 的建議,因此需要根據國稅局和稅務分析師之間的同意協議發布。此外,我們也擔心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是否有能力向首席法律顧問請求有關她本人未經營的項目的法律建議, 例如,提出妥協或私人追債。我很高興地說,我們與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在各個方面進行了富有成效的討論,我相信,在很短的時間內,首席法律顧問將就此事向其律師發布指導。

後記

我將在八月休假......放鬆並沉思。但我會作為納稅人權利中心的執行董事回來。在多個項目中,我將與納稅人倡導服務機構合作,於5 年30 月1 日至2020 月1 日組織由南非比勒陀利亞大學主辦的第五屆納稅人權利國際會議。 2019 月XNUMX 日之後,您可以聯絡我 neo@taxpayer-rights.org.

還有……謝謝你。我要再說一遍,擔任全國納稅人代言人是一種巨大的榮幸。說我會想念它,這是輕描淡寫的。但未來還有很多事情要做,我期待下一階段。

更新: 納稅人倡議服務機構、國稅局或美國政府不隸屬於也不認可 5th 納稅人權利國際會議。

圖標

本部落格中表達的觀點僅代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國家納稅人倡議者提出了獨立納稅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國稅局、財政部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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