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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2018月7345日,美國國稅局開始實施護照認證計畫。 IRC § 51,000 授權 IRS 出於拒絕、限製或撤銷護照的目的,向國務院證明納稅人嚴重拖欠的稅款。嚴重拖欠稅款是指評估的個人稅務義務超過 7345 美元,且已提交聯邦稅務留置權通知或已徵收稅款。 IRC § 2(b)(XNUMX) 規定了當前分期付款協議 (IA)、妥協要約 (OIC) 和收款正當程序 (CDP) 聽證會的例外情況。此外,美國國稅局還制定了認證豁免,例如針對目前處於不可徵收 (CNC) 困難狀態的納稅人以及那些正在等待 IAs 和 OIC 的納稅人。 IRM 5.19.1.5.19.4 包括目前酌情排除的完整清單。
我有 之前曾在部落格中介紹為什麼在證明納稅人的稅務債務之前向納稅人提供通知如此重要 美國國稅局的不通知將如何損害納稅人。我還將國稅局實施護照認證計劃的計劃程序列為納稅人在我的納稅人中遇到的 20 個最嚴重的問題之一。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
最嚴重的問題重申了我之前對缺乏事先通知納稅人以及這種缺乏通知可能侵犯憲法正當程序保護的擔憂。 TAS 研究估計,超過四分之三的可能有資格獲得認證的個人納稅人在認證之前根本不會收到任何通知,因為他們在 IRS 之前收到了 CDP 通知,其中包括這些通知中的護照資訊。最嚴重的問題也討論了即使國務院將拒絕經過認證的納稅人的護照申請延遲90 天,這也可能無法為納稅人提供足夠的時間來解決其納稅義務並將其取消認證轉交給稅務機關並由其處理。我還討論了護照信件中缺乏有關重要納稅人權利的信息,例如國稅局認證通知沒有告知納稅人人道主義或緊急旅行的例外情況,以及國務院護照“保留”信函不包括有關尋求權利的信息TAS 的協助。
這讓我們想到了我在年度報告之外的最嚴重問題和 TAS 宣傳工作中重點關注的主要問題之一:國稅局拒絕將已開放 TAS 案件的納稅人排除在認證之外。美國國稅局 (IRS) 擁有提供認證排除的重大自由裁量權,並且專員已行使了這項自由裁量權。護照認證計畫旨在幫助國稅局處理難以徵收、未付的稅款。對於積極與 TAS 合作解決債務的納稅人來說,尚不清楚證明其稅務債務的目的是什麼。 TAS 的法定職能之一是協助遇到重大困難的納稅人解決與 IRS 的問題。 TAS 僅接受符合 TAS 案件標準的納稅人的案件(根據 IRC§7811 其下的規定) 只有當納稅人與我們合作達成解決方案時,才會將案件保持開放。如果 TAS 能夠讓納稅人遵守規定並解決納稅人與 IRS 的問題,那麼 IRC § 7345 的目的就已經實現。如果 TAS 無法解決納稅人的帳戶問題,那麼當 TAS 結案時,如果該帳戶仍符合嚴重拖欠稅款的條件,IRS 可以對該帳戶進行認證。在 4,200 財年結案的約 50,000 起欠款超過 2017 美元的 TAS 案件中,超過 75% 的案件涉及檢查或催收問題,且此前收款部門並未將其確定為當前無法收款。 TAS 結案了 70% 的案件(約 2,700 起)並獲得全部或部分救濟。
最嚴重的問題討論了國稅局如何忽視護照條款的立法歷史,這反映了國會的意圖,即納稅人在其行政權利用盡或失效之前不會獲得認證。此外,美國國稅局在拒絕排除已經開放的 TAS 案件時也忽視了自己的指導原則。 IRS 政策聲明 5-1 規定,該局有責任採取法律規定的所有適當行動,迫使不合規的納稅人提交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政策聲明 5-2 指出,該服務致力於教育和協助真誠努力遵守規定的納稅人。當納稅人在帳戶被拒絕或撤銷護照之前自願向 TAS 尋求稅務問題的幫助時,納稅人就是在真誠地努力遵守稅法。此外,透過與納稅人合作的過程,TAS 對他們進行教育,使他們保持合規。
如上所述,認證的法定豁免反映了國會的意圖,即排除那些試圖遵守規定並清償債務的納稅人進行認證,包括對自己的責任提出異議或透過 IA 或 OIC 付款的納稅人。根據立法意圖,專員已行使其行政自由裁量權,進一步將有待決 IA 或 OIC 的納稅人排除在認證之外,並提出將導致沒有應付餘額的索賠。然而,令人費解的是,國稅局拒絕將那些向TAS尋求幫助解決稅款債務的納稅人排除在外,要么是因為他們遇到了經濟困難,要么是因為國稅局的程序讓他們失望了。證明已經積極與 TAS 合作解決債務的納稅人違反了 納稅人享有公平公正稅制的權利 對待 TAS 納稅人與其他試圖直接與 IRS 解決問題的納稅人的態度不一致。這本質上違反了國會設立納稅人代言人辦公室的目的。
由於美國國稅局 (IRS) 拒絕了我的辦公室一再提出的將已開放的 TAS 案件排除在認證之外的請求,因此我已採取行動保護這些納稅人。截至11 年2018 月800 日,TAS 確定了近51,000 名納稅人的評估未付聯邦稅債超過16 美元,這些納稅人在TAS 中有待處理案件,並且在其他方面不符合認證的例外或排除條件。 2018 年 800 月 7811 日,我為這近 XNUMX 名納稅人中的每一位發布了納稅人援助令 (TAO),命令國稅局不要向國務院證明他們嚴重拖欠的稅款。根據法律規定,在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IRS 專員或 IRS 副專員根據 IRC § XNUMX(c) 廢除或修改這些 TAO 之前,IRS 不得對任何納稅人進行認證。
對於在尋求TAS 援助之前已獲得認證的納稅人,我已向TAS 員工發布了臨時指南,授權所有涉及根據IRC § 7345 節撤銷、限製或拒絕護照的納稅人案件,如果他們不這樣做,則根據TAS 案件標準9 接受接受符合任何其他 TAS 案例標準。根據標準 9,當我確定一項令人信服的公共政策需要向個人或納稅人團體提供援助時,TAS 就會接受案件。鑑於納稅人因遺失護照和國際旅行權利而可能面臨迫在眉睫的、不可挽回的傷害,顯然有一項令人信服的公共政策來幫助任何需要護照認證的納稅人。
我將繼續主張國稅局行使其重大自由裁量權,將所有有未決 TAS 案件的納稅人排除在護照認證之外。 TAS 也將努力幫助已獲得認證的納稅人解決稅務義務並取消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