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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8 年 2024 月 XNUMX 日

國稅局收款表現

NTA 部落格標誌無背景

2015年伊始,我制定了新年計劃,重新啟動我的博客,定期提供有關美國稅務管理的見解和觀察。新年也恰逢我的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 為這份報告選出20個最嚴重的納稅人問題始終是一個挑戰,因為要寫的東西太多了。每年我都會為報告確定一個主題,它提供了選擇問題的框架,但可以排除許多重要問題。該部落格可以幫助人們關注這些問題以及納稅人倡導服務中心 (TAS) 和其他機構在這些領域正在進行的工作。

我和我的催收顧問花了大量時間處理催收問題和分析催收資料。因此,我的新年第一篇部落格仔細研究了國稅局的收稅表現,這是很合適的。

1998 年《國稅局重組和改革法案》(RRA 98) 規定國稅局徵稅部門必須改善對納稅人的服務,並減少對留置權、徵稅和扣押來徵收稅款的依賴。

IRS 徵收作業是 1998 年 IRS 重組和改革法案 (RRA 98) 中備受關注的主題。該立法的關鍵組成部分旨在使國稅局能夠更有效地使用分期付款協議(IA)和妥協要約(OIC)等託收付款選項,以提高納稅人的合規性,並使納稅人更容易簽訂這些類型替代付款安排。關於 OIC,國會表示有興趣讓國稅局採取“自由接受政策”,以“激勵納稅人繼續提交納稅申報表並繼續納稅。”(1) 在製定立法時,國會明確表示相信“妥協納稅義務和分期繳納納稅義務的能力可以增強納稅人的合規性。

相反,RRA 98 也解決了國稅局濫用其強大的徵收執法工具(特別是留置權、徵稅和扣押)的濫用。美國國稅局與其他債權人不同,因為它有能力採取重大收債行動,而無需上法庭並尋求判決。在 RRA 98 的製定過程中,國會表示相信“徵收留置權、徵稅和扣押可能會給納稅人帶來重大困難。” (3) 因此,RRA 98 包含了一些旨在限制在某些情況下使用這些工具的新規定,以及留置權和徵稅的新審查和批准要求。 RRA 98 也為納稅人對 IRS 執法行動提出上訴創造了新途徑,尤其是透過徵收正當程序 (CDP) 聽證會。

事實證明,RRA 98 的實施對 IRS 來說是一個挑戰,尤其是對收款操作來說。回想起來,人們更關注的是國稅局執法行動數量的下降,而不是透過擴大支付選項來改善稅收徵管和合規性的努力。在其2002 年1996 月的報告中,美國審計總署(現稱為政府問責辦公室(GAO))對國稅局減少使用執法制裁進行了評論,指出留置權、徵稅和扣押的數量「急劇下降」 2000 和 4 財年。(98) RRA 98 實施後的普遍看法是,留置權、徵稅和扣押的減少反映了 IRS 執法力度的普遍下降,特別是在 IRS 收款業務方面,美國國稅局對納稅人服務的新重視與強而有力的徵收計畫不相容。事實上,後來對徵收計劃結果的討論通常將留置權和徵稅活動與 RRA 5 之前的水平進行比較,這些執法領域活動的增加被認為是 IRS 績效的改進。 (XNUMX)

美國國稅局的數據顯示,徵收執法行動的原始數量與拖欠稅款的徵收之間的相關性非常弱。

如下圖所示,IRS 數據顯示,RRA 98 之後,IRS 的留置權和徵稅大幅減少,對此期間拖欠收入的徵收並沒有明顯影響。 (6) IRS 將術語“總收款率”定義為包括對通知流中的未付評估收取的美元、從納稅人拖欠賬戶中收取的款項(“TDA”,即分配給或等待分配給收款人員的案件)、分期付款協議、延期帳戶和非主文件帳戶。 (7)

1994 至 2001 財政年度徵稅、留置權歸檔及收款率圖表

不幸的是,國稅局對大量留置權和徵稅行動的關注阻礙了確定在改善納稅人服務的幫助下成功交付這筆收入的徵收處理的努力, 例如, 及時的個人聯繫以及更靈活地使用分期付款協議和妥協優惠等付款方式。

2015 財年,IRS 收稅業務面臨的環境在許多方面與 RRA 98 實施後的幾年非常相似。從 2010 財年末到 2014 財年末,ACS 的長期人員配置減少了 31% 以上,收入官員的人員配置減少了 27% 以上。 (8) 此外,2011 和 2012 財年實施的國稅局徵收政策的重大變化,即所謂的國稅局“新啟動計劃”,更加強調更靈活的徵收決策,而不是更多地使用傳統的執法行動。結果,從 2010 財年到 2014 年,美國國稅局徵收的稅款減少了 45%,(9) 留置權申請減少了 51%。 (10)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傳統執法行動大幅減少,但以名目美元計算,總收繳率在此期間增加了 14%。 (11)

2010 至 2014 財政年度徵稅、留置權歸檔及收款率圖表

更值得注意的是,1.7 至2010 財年期間,經通膨調整後的總收入收益率增長了2014%,這表明,儘管國稅局留置權和徵稅活動大幅波動,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收款收入一直相對穩定。 (12)

2010-2014 年根據通貨膨脹調整後的總收入殖利率圖

如下圖所示,透過分期協議和收款通知收取的收入是總收款收益率增加的主要驅動力,透過退款抵消增加的收款也做出了一些貢獻。值得注意的是,透過最初的國稅局收款通知進行收款是自願的——儘管晚了——合規性(,沒有留置權或徵稅促使納稅人付款),並且透過退款抵消徵收是一種完全自動化的方法,不需要國稅局留置權或徵稅權。

2010 年至 2014 年收集收益驅動因素的百分比變化圖

人們可能會將總收繳率的增加歸因於納稅人的整體增加​​。 2010財年至2014財年,個人納稅人數量增加了約5%,而企業納稅人數量保持穩定。然而,美國國稅局的數據反駁了這個假設。如下圖所示,2010 財年至 2014 財年期間,可供收取的 TDA 資金略有下降,從 174 億美元降至 173 億美元。 (13) 同時,發放的留置權數量減少了約 50%,從近 1.1 萬份減少到 536,000 份。然而,實際可收取的美元百分比從 6.0% 增加到 6.4%。下圖更顯著地顯示了申請的留置權與收取的可用資金之間的關係。

2010-2014 財年可用美元、NFTL 檔案以及收集的可用美元百分比圖表

我們在徵稅方面也看到了同樣的模式。具體而言,從 45 財年到 2010 財年,徵稅數量下降了 2014%,而徵收的可用美元百分比略有下降。

2010 至 2014 財年可用美元、收取的可用美元百分比以及徵收的稅費圖表

目前,影響總收率的因素很多。但這些數據無疑表明,除了留置權和徵稅發放的原始數量之外,還有其他因素可以解釋徵收收入隨時間的相對穩定性。在我的下一篇部落格中,我將探討這個「東西」可能是什麼。

  1. 參議院委員會報告(S. Rep. No. 105-174),第 88 頁(1998 年)。
  2. 人力資源會議報告第 105-599 號,第 287 頁(1998 年)。
  3. 參議院委員會報告(S. Rep. No. 105-174),第 78 頁(1998 年)。
  4. GAO,合規和徵收計畫下降對納稅人的影響,12(2002 年 XNUMX 月)。
  5. IRS,IRS 專員 Mark W. Everson 的聲明,IRS 在 2005 年改進了執法和服務(2005 年 98 月)。本新聞稿指出,“在我們的催收活動中,徵稅和留置權已恢復至 RRA '2006 之前的水平。” (強調)IRS,IRS 專員 Mark W. Everson 的聲明,2006 財政年度執法和服務結果(1998 年 XNUMX 月)。本新聞稿指出:「總體而言,美國國稅局一些最常用的執法工具也有所增加。在我們的徵收活動中,徵稅和留置權繼續高於 XNUMX 年的水平。 (強調已添加)
  6. IRS 資料手冊 1997 年至 2001 年。 1997 財年,稅金已降至 29,913,365 萬份,留置權申請總數為 3,659,000 份。然而,據報告,544,000 財年的總收款收益為2000 美元,略高於220,000 財年。美元,比288,000 財年增加了2000%。
  7. 該部落格的特色是“總收藏產量”。 IRS 在 IRS 資料手冊表 16 中公佈了未繳稅款的總收款率。它顯示了以前未繳納的評估稅款加上評估和應計罰金和利息所收取的美元,並包括從拖欠通知、TDA、分期付款協議、遞延帳戶和非主文件帳戶中收取的美元。評估稅可能來自自願提交的報稅表、納稅人報稅表的審查或兩者的組合。
  8. ACS 人員配置是在財政年度最後一個發薪期從 IRS 人力資源報告中心提取的。我們根據工作系列 962 中的員工計算了工資和投資以及小型企業和個體戶 ACS 人員配置。
  9. IRS,收款活動報告,NO-5000-24,徵稅和扣押報告(2010 至 2014 財政年度)。
  10. IRS,收款活動報告,NO-5000-25,留置權報告(2010 至 2014 財政年度)。
  11. 美國國稅局將這些年的總收款收益率定義為,透過對以前未付的評估稅款的收款活動收取的美元加上評估和應計的罰金和利息,並包括從拖欠通知、TDA、分期付款協議、遞延帳戶和非主文件帳戶中收取的美元。評估稅可能來自自願提交的報稅表、納稅人報稅表的審查或兩者的組合。 2010 財年至 2013 財年的總收款率來自 IRS 資料手冊表 16。
  12. 勞工標準局消費者物價指數通膨計算器,可在以下網址取得: http://www.bls.gov/data/inflation_calculator.htm.
  13. 我們將可收取的美元計算為上一財年末庫存中的 TDA 美元加上本財年收到的可供收取的新 TDA 美元,再加上 ACS 和稅務官員的分期協議庫存中的帳戶美元。然而,ACS 和稅務官員在本財年中取消了分期付款協議中的拖欠金額,以防止重複計算這些拖欠金額。
圖標

本部落格中表達的觀點僅代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國家納稅人倡議者提出了獨立納稅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國稅局、財政部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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