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搜尋字詞:
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8 年 2024 月 XNUMX 日

納稅人第一法案的要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

NTA 部落格標誌無背景

訂閱 NTA 部落格並接收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Erin M. Collins 的最新部落格文章更新。

訂閱

1年2019月XNUMX日, 納稅人第一法案 (TFA) 被簽署成為法律。 TFA 對 IRS 行政程序進行了自 1998 年國稅局重組與改革法案。 TFA 加強了某些納稅人權利,並要求修改 IRS 的組織結構、客戶服務優先事項、執法程序、資訊科技和電子系統的使用。 TFA 中超過 25 條條款得到了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NTA) 和 TAS 的推薦或強烈支持。在這篇部落格中,我將總結直接影響 TAS 的條款,並確定我們主張的條款。

影響 TAS 的規定

納稅人倡議指示 (TAD) 授權的編纂。自 1979 年以來,美國國稅局 (IRS) 內一直有一名高級官員為納稅人辯護。最初,該職位是透過行政方式設立的,擔任該職位的個人被稱為「監察員」。 1988 年,國會將該立場編入法典並授權發布納稅人援助令 (TAO)。 1998 年,國會將該職位重新命名為國家納稅人代言人。當納稅人因 IRS 的行動而面臨重大困難時,TAO 允許 NTA 命令 IRS 採取或不採取某些行動。

透過 1988 年和 1998 年的法案,國會加強了 NTA 的權威,並賦予 NTA 在個別案件中為納稅人辯護(案件辯護)以及代表所有納稅人或納稅人群體倡導系統性變革的權力和責任(系統性宣傳)。然而,TAO 只能在案件辯護的情況下使用。為了加強 NTA 的系統性倡導能力,專員在行政上授予 NTA 發布納稅人倡導指令 (TAD) 的權力 - 類似於 TAO。我應該指出,TAO 和 TAD 都可能被專員或副專員撤銷,因此它們主要作為工具,使 NTA 能夠將問題提交給 IRS 高級領導層進行決策。

TFA 接管了 TAD 的行政權力,並首次對其關鍵方面進行了編纂和加強。 《國內稅收法》(IRC) 現在要求 IRS 在 90 天內對任何 TAD 作出答复,如果副局長拒絕遵守 TAD,NTA 可以向專員提出上訴,專員必須遵守或提供書面答复解釋其修改或撤銷的理由。此外,NTA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 (第 680 頁)必須識別 IRS 未及時兌現的任何 TAD。 TAD 法定機構將為 NTA 提供額外的工具,以引起人們對重要納稅人權利問題的關注,儘管專員始終擁有最終決定權,但它將向國會和公眾提供有關任何分歧性質的透明度。

NTA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中「最嚴重問題」的數量。根據先前的法律,國家稅務局必須報告納稅人在與國稅局打交道時遇到的至少 20 個「最嚴重的問題」。 TFA 將這個數字減少到十個。這 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報告 (第 60 頁)解釋說,更改的目的是「簡化和集中」報告。

與 TIGTA 就研究或研究進行協調。 TFA 要求 NTA 在開始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的任何研究或研究之前,與財政部稅務管理監察長 (TIGTA) 進行協調,以避免重複工作。

NTA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的統計支持。 TFA 要求 IRS 為 NTA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提供統計支持,並指示 NTA 表明統計資料是否經過 IRS 審查或提供並確定為有效。

國稅局薪資。根據先前的法律,IRS 有權酌情將 NTA 的薪酬設定為《美國法典》第 5382 章第 5 條規定的高級行政人員基本薪酬的最高費率,或「關鍵薪酬」允許的費率。 《美國法典》第9503 章第5 條)。儘管 IRS 可以根據「關鍵工資」條款向 NTA 支付高得多的工資,但 NTA 擔心 IRS 可能會利用其權力設定 NTA 的薪酬,以促使 NTA 避免批評該機構。基於這個原因,國稅局建議國會為國家稅務局製定固定的薪資標準,就像根據《監察長法》為監察長所做的那樣。 TFA 實施了該建議。

納稅人權利規定

除了影響 TAS 的條款外,TFA 還包含重要的新納稅人權利保護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我很高興地報告,國稅局似乎致力於有效實施 TFA。最近,該專員宣佈在 IRS 內成立一個辦公室,負責監督和協調該機構的 TFA 實施工作。新辦公室將由四人小組領導,成員包括專員辦公廳主任以及工資與投資部門、小型企業/個體經營部門以及國稅局資訊技術部門的代表。

我擔心的一個問題是 TAS 沒有被納入 TFA 實施團隊的核心成員。國會設立了 NTA 的職位,作為納稅人在 IRS 內的法定代言人。為了實施名副其實的“納稅人第一法案”,我認為 TAS 應該在談判桌上擁有與 IRS 主要運營部門相同的席位,特別是為了實施 TFA 的要求,即 IRS 制定全面的客戶服務戰略、實現現代化國稅局的組織結構,創建線上納稅人帳戶,並制定包括納稅人權利的全面員工培訓策略。

無論如何,我們隨時準備好與該機構合作,以對國稅局和納稅人都有效且有效率的方式實施新法律,同時確保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納稅人第一法案中包含的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或結論

TAS 建議 來源 TFA部分
1. 設立獨立的申訴辦公室,賦予納稅人行政申訴的權利。如果不允許上訴,請制定納稅人提出行政抗議的程序。 2019紫皮書 #35 1001(一) (第3頁)
2. 透過郵件和電話進行納稅人服務調查。在 TAC 調查中,包括嘗試使用 TAC 服務但被拒絕的納稅人。在納稅人服務調查中,包括選單選項(例如「其他」),允許受訪者表明給定的選項不能描述他們的經驗或偏好。在進行納稅人服務調查時,請利用焦點小組和對真實納稅人進行預測試,以確保調查反映納稅人的所有潛在偏好。在實施納稅人服務計畫時,最優先考慮滿足納稅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偏好。實施程序,防止採用以強迫納稅人使用線上管道為隱含或明確目標的服務方法。 2016年最嚴重問題 #2 1101(一) (第5頁)
3. 限制國稅局扣押非法結構交易。 國稅局改革: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H. Comm 聽證會。關於監督,115th 叢。 (19 年 2017 月 XNUMX 日)(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Nina E. Olson 的聲明) 1201 (第6頁)
4. 明確 IRC § 6015 規定的審查範圍和標準 從頭開始。 2019紫皮書 #52

2011年立法建議 #4

 

1203的(a)(1) (第8頁)
5. 編纂規則,規定納稅人可以在徵收限制期屆滿之前隨時根據 IRC § 6015(f) 請求公平救濟。 2017紫皮書 #16

2019紫皮書 #26

1203的(a)(2) (第8頁)
6. 修改私人債務追收法規,將某些低收入納稅人的債務排除在外。 2019紫皮書 #28 1205 (第9頁)
7. 第三方聯繫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2015年最嚴重問題 #12 1206 (第10頁)
8. 編纂 TAD 權威。

 

2017紫皮書 #41

2019紫皮書 #43

1301(一) (第11頁)
9. 透過法規確定 NTA 的薪酬並取消現金獎金的資格。 2019紫皮書 #49 1301(c)(第 13 頁)
10.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編纂 VITA 補助計畫。 2017紫皮書 #5

2019紫皮書 #3

1401 (第13頁)
11.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澄清國稅局員工可以將納稅人轉介至特定的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2017紫皮書 #8

2019紫皮書 #6

1402 (第17頁)
12.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削減國稅局納稅人援助中心會減少社區存在並削弱納稅人獲得面對面援助的能力。 2017年最嚴重問題 #10 1403 (第17頁)
13.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修改 IRC § 7623 下的規定,要求 IRS 在舉報人簽署保密協議(作為 IRC § 6103(h)(4) 下行政程序的一部分)時,提供每兩年一次的狀態更新,足以允許舉報人監控索賠的進展(根據舉報辦公室制定的程序,索賠是否導致審計、審計是否已結束、是否存在任何收集到的收益以及案件是否已暫停)。 2015年最嚴重問題#13 1405的(a)(1) (第17頁)
14.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舉報人未經授權披露返回資訊將受到 IRC §§ 7431、7213 和 7213A 的處罰。 2015年立法建議

#14

1405的(a)(2)

(第17頁)

15.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制定反報復立法以保護稅務舉報人。 2015年立法建議

#13

1405(b)中 (第17頁)
16.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授權財政部追回錯誤存入的退稅存款並支付給正確的納稅人。 2017紫皮書 #11

2019紫皮書 #9

1407 (第17頁)
17.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詐欺偵測系統會導致誤報並延遲合法納稅人的退款。 2017年最嚴重問題 #20 2001 (第21頁)
18.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19.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20.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21.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美國國稅局應採用一種新的方法來援助身分盜竊受害者-PTIN;單點聯繫;身份盜竊通知;以及被盜身分退款詐欺案件指南。 2011年最嚴重問題 #3

2013年最嚴重問題 #6

2015年最嚴重問題 #16

2017年最嚴重問題 #19

2005 (第 24 頁)、 2006 (第 24 頁)、 2007 (第 25 頁),& 2008 (第26頁)
22.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授權財政部針對 IRC § 6713 發布有關編制者披露或使用納稅申報表資訊的指南。 2017紫皮書 #40

2019紫皮書 #39

2009 (第27頁)
23.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限制重新揭露和未經授權使用報稅表以及透過基於 IRC § 6103 的「同意」揭露所獲得的報稅表資訊。 2017紫皮書 #39

2019紫皮書 #38

2202 (第32頁)
24.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要求雇主提交五份以上的 W-2、1099-MISC 和 941 表格以電子方式提交。 2017紫皮書 #10

2019紫皮書 #8

2301 (第32頁)
25.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要求國稅局向員工提供年度納稅人權利法案培訓。 2017紫皮書 #2

2019紫皮書 #1

2402 (第34頁)
26.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當自動撤銷即將到來時,國稅局應通知豁免組織。 2011年立法建議 #10 3102 (第36頁)
圖標

本部落格中表達的觀點僅代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國家納稅人倡議者提出了獨立納稅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國稅局、財政部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立場。

閱讀過去的 NTA 博客

更多資源

納稅人路線圖

了解有關納稅人路線圖的更多信息

路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