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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6 年 2023 月 XNUMX 日

可糾正錯誤權威第 2 部分:為什麼可糾正錯誤權威製造的問題多於它解決的問題

NTA 部落格標誌無背景

在我的上一篇部落格中,我討論了我對 IRS 目前根據 IRC §§ 6213 (b) 和 (g) 使用數學和文書錯誤權限的擔憂。本週,我將仔細研究將數學錯誤權限擴大到「可糾正錯誤」的提案,並解釋為什麼我認為國會不應該在這三種情況中的兩種情況下批准這種擴大。雖然 財政部最近將此提案評為籌集了大量收入,我提出的擔憂 這兩篇博文 應該讓人們深入思考我們是否應該以犧牲納稅人權利為代價來增加收入。

文件的充分性可能不明確且難以解釋

「可糾正錯誤」提案包含一項廣泛的授權,允許國稅局在申報表未附有所需表格或附表的情況下使用簡易評估程序。然而,該提案並不清楚這些程序是否會因缺乏證據而被用來拒絕福利。 足夠 文檔,而不是 沒有 根本沒有文件。

幾年前的一個現實例子說明了為什麼這種差異很重要。國會授權國稅局使用數學錯誤權限,拒絕向未按要求附上「結算聲明」的納稅人提供首次購屋者信貸(FTHBC)。 (IRC § 6213(g)(2)(P)(iii)) 最初,只有在顯示所有各方的姓名和簽名、房產地址、銷售價格和購買日期的情況下,IRS 才會認為和解聲明是充分的。在得知並非所有州都要求和解聲明中包含完整地址或雙方簽名後,美國國稅局改變了立場。事實上,根據IRS 估計,IRS 在2011 年申報季對FTHBC 問題的處理延遲了超過128,000 份申報表的處理,並導致相關TAS 案件急劇增加(從669 財年(FY) 30 月2010 日的4,299 起增加到2011 起)。

顯然,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數學錯誤權威是不明智的。為了做出此決定和其他有關 自給自足 在和解聲明中,國稅局僱員必須閱讀納稅申報表所附文件並向納稅人解釋任何問題(或在沒有提供良好解釋的情況下簡要評估責任,從而違反了納稅人的義務) 知情權)。據此,我 建議僅當申報表不包含聲稱是結算報表的文件時才使用數學錯誤權限(.,一個簡單的是/否確定)並留下事實和情況確定 自給自足 將結算報表轉為正常的缺陷程序。

電子申報表和紙本申報表之間的差異引起了一個相關問題。與國會和國稅局增加電子申報的努力背道而馳的是,被要求提供文件以證實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通常必須提交紙質納稅申報表。對美國國稅局系統進行急需的投資,允許納稅人以電子方式而不是紙本形式提交所需文件,這將大大有助於改善納稅合規性,同時仍保留納稅人的權利。美國國稅局有處理不完整的紙本申報表的流程,並且可以為電子申報表制定類似的流程。如果透過電子方式提交不完整的納稅申報表,國稅局可以從一開始就拒絕它,立即提醒納稅人或準備者需要更多信息,並允許納稅人糾正缺陷並重新提交納稅申報表。

在這種情況下,擴大數學錯誤權限(或「可糾正」錯誤)的提議就像尾巴搖狗一樣,是由 IRS 的 20 世紀技術推動的。我們應該向前看而不是向後設計稅務管理。

政府資料庫對於稅務目的可能不可靠,因此準確的回報可能與第三方資料不一致

「可糾正錯誤」提案授權國稅局在納稅人提供的資訊與政府資料庫中的資訊不符的情況下使用摘要評估權。我有 長期推薦 美國國稅局不會使用數學錯誤權限來修正報稅表上顯示的資訊與政府資料庫中的資訊之間的差異,這些資訊對於稅務目的來說不夠可靠。例如,國稅局有權根據勞動所得稅抵免 (EITC) 申報表評估與聯邦子女撫養令案件登記處 (FCR) 資料庫不一致的數學錯誤——其中某個人在 FCR 資料庫中被列為非監護父母聲稱孩子。 (IRC § 6213(g)(2)(M))但是,IRS 並未這樣做(據我認為正確),因為國會授權我的辦公室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FCR 不夠可靠用於核實兒童的居住地。研究發現 達到40百分比 僅根據 FCR 數據選擇的病例中有 % 是不正確的。 (該數據來自未發表的財政部報告。)因此,雖然 FCR 對於識別 可疑的 回報並選擇它們進行審計,它不適合作為 概括地 拒絕信用或豁免。

此外,將出於非稅務目的收集的數據應用於納稅申報類似於依靠電話簿中顯示的地址來拒絕房屋抵押貸款利息扣除額。即使目錄中的幾乎所有條目都是準確的,它們也是為了不同的目的而編制的,不會反駁稅法規定的資格,是在之前的日期編制的並且可能不是最新的,並且不應剝奪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政府資料庫」的定義本身就有問題。 「可糾正錯誤」提案被吹捧為減少 EITC 不當付款,但我不清楚它如何做到這一點,除非「政府資料庫」包括 IRS 的從屬資料庫 (DDb)、業務規則和不同資料集的彙編。每份要求受扶養人或其他家庭狀況福利(如 EITC)的申報表均透過 DDb 處理。雖然有些基礎數據是可靠的(., Kidlink,其中包含將孩子的社會安全號碼 (SSN) 與其母親的 SSN(在許多情況下,父親的 SSN)相關聯的社會保障管理信息,其他數據(例如 FCR)是不可靠的。

DDb 有價值——它是 情況 美國國稅局從中推斷出錯誤的可能性。但這並不是一個二元(是/否)決定使其適合摘要評估機構。納稅人倡議服務 (TAS) 曾經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納稅人的報稅表幾乎違反了 DDb 中包含的所有規則,但納稅人仍然有資格申請免稅或抵免。從 DDb 得到的結果是 機率性的 在大自然中。根據一些未說明的情況授予國稅局摘要評估權是史無前例的 可能性 它是正確的。基於機率而損害納稅人向稅務法院請願的權利同樣是史無前例的。

我對國稅局「政府資料庫」不可靠的擔憂是基於經驗。例如,在 FY 2016作為納稅人保護計畫的一部分,國稅局根據其過濾器推遲了超過 2.1 萬筆退款,但其中 53% 的退款後來被視為「誤報」。我擔心,如果國稅局拒絕有效退款申請的申報表或使用類似數學錯誤的程序調整申報表,可能會阻止納稅人收到他們有權獲得的退款。申報表與不夠可靠或確定性的數據之間的不一致可能表明國稅局應該進行進一步的研究或啟動審計,但不應自動觸發簡易評估程序,這會給納稅人和國稅局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由於這些原因,我 2011年推薦,並再次在 我的2014年報告,國會:

  • 將國稅局對數學錯誤權限的使用限制在實際上並不複雜的情況下,
  • 允許國稅局僅在與可靠且準確的資料庫結合使用時使用數學錯誤權限,
  • 在高消除率的情況下限制數學錯誤權限,以及
  • 要求財政部與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協商,評估任何擬議的擴張是否符合這些標準,並向國會報告。

我還建議報告應分析擬議使用數學錯誤權限的負擔和好處,考慮審計複議和 TAS 幹預等下游成本,並嚴格分析擬議擴展的準確性和適用性。 政府問責辦公室提出了類似的保障措施。如上所述,國會要求在 IRS 數學錯誤授權生效之前進行類似的研究,以解決 FCR 數據不匹配的問題,如果沒有該授權,IRS 就不會進行這項研究。

我當然不反對使用數學或筆誤。在許多情況下,它是糾正明確錯誤的有用且有效的工具。它可以被適當地使用——也就是說,在不損害納稅人權利和美國稅務法院預付款所提供的正當程序保護的情況下——如果法定條款規定了年齡限製或終生美元上限,或者確實存在相關且準確的政府資料庫,不會提出事實和情況的決定。國會已經並且可以繼續在這些領域立法具體授予簡要評估權。但作為 這兩篇博文 已經證明,將國稅局的簡易評估權限擴大到這些必然狹窄的界限之外會引發與正當程序和納稅人權利相關的嚴重問題。自 1926 年以來的近九年裡,國會一直對授予國稅局在這一領域不受約束的權力表示擔憂,而且應該繼續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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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落格中表達的觀點僅代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國家納稅人倡議者提出了獨立納稅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國稅局、財政部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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