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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8 年 2024 月 XNUMX 日

上訴應透過允許納稅人選擇擴大律師和合規參與上訴會議來促進相互尊重和信任

NTA 部落格標誌無背景

多年來我寫了很多關於上訴獨立性的擔憂。最近,在我的 向國會提交的 2016 年度報告,我討論了上訴公司不願與納稅人合作設計一個考慮納稅人和稅務從業人員擔憂的「未來國家」的情況。現在,納稅人的稅收持續受到侵蝕,又出現了新的發展。 在獨立論壇上對國稅局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 (IRC § 7803(a)(3))。

自 2016 年 XNUMX 月起,上訴部門對其會議程序實施了多項變更,包括 IRM 中的指導明確允許聽證官邀請律師和合規部參加上訴會議。 (IRM 8.6.1.4.4) 如果聽證官認為律師或合規人員的出席將提高上訴會議的質量,納稅人不能不同意並堅持單獨與上訴舉行會議。

上訴機構讓律師和合規部門參與此類會議的能力歷來就存在,並且偶爾會被聽證官在選定的案件中使用。 (牧師。 2012-18) 然而,IRM 的變化是呼籲擴大國稅局人員參與的「更協調一致的努力」的一部分。 (上訴季刊通訊,第 3 卷第 1 期)上訴主任唐娜·漢斯伯里 (Donna Hansberry) 解釋了這一新的重點,其理由是「讓雙方都在場的目的是幫助案件解決」。 (2017 TNT 53-4) 正如上訴主管最近向我解釋的那樣,在會議上,合規部將解釋其對事實和法律的理解,納稅人也會這樣做。上訴官將確保每個人都了解對方的立場。合規部門不會出席上訴與納稅人之間的和解討論。

當然,相互理解是一個值得稱讚的目標。然而,所提議方法的問題在於,它忽略了在爭議的上訴前階段納稅人和合規部門之間經常發生的情況的現實。首先,絕大多數納稅人的爭議是在函授審查或自動徵收系統中發生的,他們與合規人員幾乎沒有接觸。他們收到措辭糟糕、解釋不清的信件;他們絕不會與同一位員工交談兩次;他們經常提交文檔,但結果卻被忽略。對於這些納稅人來說,他們之所以選擇上訴,正是因為合規部門沒有人親自關注過他們,而且他們對合規經歷的負面感受對於對話來說並不是一個好兆頭。甚至不清楚合規部門的哪些人會出席上訴會議,因為沒有任何員工對納稅人的案件負責。

其次,對於涉及複雜或大型納稅人的案件,當案件進入上訴階段時,每個人都清楚合規部門和納稅人各自的立場是什麼。納稅人前來上訴是為了尋求新的面貌。根據上訴司法方法和文化 (AJAC),上訴應從合規部門收到完整的案件檔案。如果這沒有發生,那麼,那就是另一類問題了。該問題的解決方案是不給予合規部在會議上向上訴辦公室進行口頭辯論的機會。如果合規部進行口頭辯論,那麼納稅人代表將希望在會議上進行口頭辯論,所有這些都會增加上訴的時間和成本。

因此,會議程序的這種變化很可能會對上訴解決納稅人案件的有效性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除此之外,上訴強調擴大律師和合規人員對上訴會議的參與,這將從根本上改變採用這種方法的會議的性質。一位稅務從業者表示,“將國稅局員工納入上訴會議會使上訴會議更像是一種審判環境,而不是像大多數上訴會議那樣歷史性地進行。” (2017 TNT 53-4)

此外,邀請律師和合規部門參與上訴程序會危及上訴的獨立性(無論是真實的還是感知的),並可能會給政府和納稅人帶來額外的成本,表現為案件解決率減少、訴訟增加和長期合規性降低。我知道納稅人和稅務從業者擔心「...允許合規部出席上訴會議可能會擾亂納稅人和上訴之間的討論動態。” (法律360網,26 年2016 月XNUMX 日)對於沒有代表的納稅人來說,這些問題會被放大,他們可能不知道合規性和上訴之間的區別,並且會將合規性(忽略了它們)的存在視為上訴與上訴完全一樣的標誌。或者,這可以被視為對合規性的偏袒,它被咬了兩口蘋果。這些情況損害了上訴機構的核心獨立性和使命。

上訴的全部目的是為納稅人提供對國稅局決定進行獨立審查的場所。如果沒有法律顧問和合規人員在場,就無法獲得此類審查,這使得納稅人看起來很不利——三個國稅局職能部門對一個納稅人。當額外的國稅局人員出席時,他們的存在 不必要的 納稅人的上訴實際上與國稅局保持一致,不利於和解,只會導致恐嚇和更多訴訟。獨立性是有效決策者的一個重要方面,上訴在過去幾年中削弱了其獨立性——首先,通過 AJAC 項目變得更加官僚化,其次,通過減少機會在其與納稅人之間設置障礙對於面對面的會議和 消除其在至少十二州的存在.

上訴部門採取的新方法使得上訴部門似乎不再信任自己的聽證官,而這些聽證官需要律師和合規部的指導和監督才能做出正確的決定。作為一名前從業者,在根據這些新規則提起上訴之前,我會仔細思考。這種更“準司法”的嘗試使得上訴更像是上法庭,所以,如果我的客戶負擔得起,我會問,“為什麼不直接上法庭呢?”當然,所有那些無力上法庭或不想上法庭而只想進行獨立行政上訴的納稅人將被迫進入類似審判的環境——三對一。

我的擔憂得到了包括美國律師協會在內的許多從業者團體的回應。 (2017 TNT 89-10) IRS 已承認其中許多問題,但尚未承諾對其所採用的政策進行任何有意義的改變。 (2017 TNT 114-3)

我對上訴部門的這種努力感到非常不安,並擔心從長遠來看,這會損害納稅人和政府。納稅人的 在獨立論壇上對國稅局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 應在非對抗性環境中提供,鼓勵透過談判解決案件,而無需 IRS 人員的參與,而 IRS 人員已經就納稅人的案件形成並表達了觀點。 (IRC § 7803(a)(3)) 還有其他方法可以實現上訴願望的相互理解,首先讓納稅人決定讓合規部參加會議是否有幫助。將決定權交給納稅人,尊重納稅人的上訴權和公平公正的稅制。它標誌著納稅人的信任,並且實際上可能導致納稅人願意與合規部門會面。因此,根據我建議的方法,上訴的獨立性得到加強,納稅人受到像成年人一樣的對待和尊重,合規部門提供完整的案件檔案,稅務管理得到改善。這對每個人來說都是雙贏的。

無論如何,納稅人辯護服務處將繼續仔細監控這些人員擴大參與上訴會議的情況,特別密切關注其對案件解決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我們將向納稅人和國會通報我們的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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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落格中表達的觀點僅代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國家納稅人倡議者提出了獨立納稅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國稅局、財政部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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