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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6 年 2023 月 XNUMX 日

上訴應接受審查第 6702 條處罰減免案件的善意請求

NTA 部落格標誌無背景

即使是真誠的納稅人尋求對被拒絕的 IRC § 6702 罰款減免請求進行行政審查,上訴也不必要地被拒絕

In 上週的博客,我討論了我對國稅局上訴辦公室(上訴)和工資與投資辦公室(W&I)未能充分識別促使郵寄通知信的特定無意義立場的擔憂。這封信為納稅人提供了 30 天的時間來撤回所得稅申報表或向 IRS 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無意義申報表,從而避免適用 IRC § 5,000 規定的 6702 美元的無意義申報罰款。問題有時會使納稅人很難及時確定並糾正輕率的立場。

在這篇部落格中,我將討論涉及 IRC § 6702 處罰的另一個問題:具體來說,上訴拒絕審查 W&I 是否適當施加了無意義的退貨處罰。請記住,僅僅因為 W&I 最初說某個職位是無聊的,並不——或至少不應該——就變成這樣。我的辦公室見過許多案例,其中善意納稅人對 W&I 所施加的 IRC § 6702 處罰的實質或程序正確性提出合理異議,並尋求上訴部門對被拒絕的處罰減免請求進行審查。這種考慮將是納稅人獲得對 W&I 評估無意義退貨罰款的決定進行獨立行政審查的最後也是唯一的機會。

然而,上訴部門採取了拒絕審查所有 IRC § 6702 案件的政策,即使是 W&I 確定為不重要的減稅請求。儘管上訴採取了這一立場 W&I 的 IRM (25.25.10.8.4) 和信件 告知納稅人,假設罰款已全部繳納,他們有權對罰款提出善意質疑。如果納稅人認為 W&I 拒絕減稅請求的決定不公平或不準確,則在沒有進行此項審查的情況下,除了向聯邦索賠法院或適用的聯邦地方法院尋求司法審查外,別無追索權。

實際上,很少有納稅人,特別是低收入納稅人,擁有財力或剩餘精力繼續在聯邦法院與輕率退貨處罰作鬥爭。此外,在許多情況下,對處罰提出異議所需的法律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可能超過處罰本身的金額。上訴針對 IRC § 6702 處罰的不審查政策剝奪了納稅人 在獨立論壇上對國稅局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以及質疑國稅局立場並發表意見的權利,已由美國國稅局通過並由國會編纂。

先前已接受並被視為對 IRC § 6702 處罰的非無意義上訴。 然後它做出了“商業決策” 停止審理與該處罰有關的任何上訴。該政策最終透過修訂後的指南得以實施 IRM 8.11.8.2,現在規定,“根據 IRC § 6702(a) 或 IRC § 6702(b) 評估的處罰不受行政上訴權的約束。”

TAS 隨後代表納稅人對 IRC § 6702 處罰的適用提出嚴肅質疑,向上訴發出了一系列行動援助請求 (OAR) 和納稅人援助令 (TAO)。儘管許多 OAR 和 TAO 中經常描述了令人信服的情況,但上訴委員會仍然不願意修改其拒絕所有此類審查的總體政策。納稅人的權利不應在促進「商業決策」時被忽視。

國會無意以嚴厲或損害誠信納稅人的方式實施 IRC § 6702 處罰。 正如國會最初解釋的那樣,「委員會認為,對提交抗議申報表立即徵收的罰款將有助於阻止提交此類申報表,並將表明國會維護所得稅制度完整性的決心……因此將處以罰款,僅適用於明顯不當的聲稱申報表,且不適用於涉及與部長的有效爭議的情況。當然,如果出現無辜或無意的數學或筆誤錯誤,則不會施加這種處罰……」此外,國會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限制關於適用 IRC § 6702 處罰的善意、非輕率的上訴。

正如我上面提到的,上訴部門先前已接受了尋求對 IRC § 6702 處罰進行審查的重要請求。然而,由於 TAS 的反對,並且沒有徵求利益相關者的意見或提供有意義的解釋,它後來單方面禁止了所有此類審查。然而,法律並不要求這種政策逆轉,並且 上訴具有法律效力 對 IRC § 6702 處罰進行嚴肅審查。即便如此,上訴還是剝奪了善意納稅人對處罰提出嚴重上訴的權利。這項政策的通過和延續是對納稅人基本權利的懲罰性和不必要的剝奪,上訴應該予以糾正。

據我了解,上訴部門擔心資源問題,並明確表示擔心會收到大量無意義的上訴。然而,我並不是建議上訴機構開始考慮那些多次以無意義的立場提交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的無意義的抗議或索賠。相反,它應該審查關於 IRC § 6702 處罰的正確性或公平性的善意、嚴肅的質疑。這種區別很重要,因為上訴只會審查善意提出的抗議,並且表明既不妨礙也不延遲稅務管理的意圖;此外,如上所述, W&I IRM (25.25.10.8.4) 要求納稅人先全額繳納罰款,然後再尋求退款。 (不過,我可以設想一些緊急情況,在這種情況下,W&I 和上訴部門都應考慮促進對這些案件的審查,而不要求全額支付罰款)。這些案件中上訴的可能性(數量可能相對較少)不僅對於保護納稅人權利至關重要,而且對於維護 IRC § 6702 處罰計劃本身的完整性也至關重要。

W&I 已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哪些 IRC § 6702 減排請求是無意義的,哪些是非無意義的。反過來,這種差異又體現在 向納稅人發出的不同信件 105C 由 W&I(如連結的 IRM 25.25.10.8.4 所反映)。當納稅人提出減輕 IRC § 6702 罰款的無意義請求時,W&I 不會批准該處罰,那些已支付評估費用的納稅人已經收到了名義上授予他們上訴權利的 105C 函。上訴應重新開始進行此項審查,W&I 已經為此提供了便利,並且出於公平、納稅人權利和品質稅務管理的考慮,建議進行此項審查。我敦促上訴局恢復其先前接受此類案件的政策,從而為合格的誠信納稅人提供獨立的行政追索權,而上訴局最初就是為了提供這種追索權而設立的。

本部落格中表達的觀點僅代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觀點。國家納稅人倡議者提出了獨立納稅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國稅局、財政部或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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