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最近在 27 年 2023 月 XNUMX 日的部落格中所述(NTA 部落格:回顧規則:國稅局為粗心者修復退款陷阱),國稅局發布 注意2023-21 在確定2019 和2020 納稅年度(TY) 允許的抵免或退款申請金額時,為納稅人提供更長的回溯期。問題以及由於推遲2020 年和2021 年申報季的某些申報截止日期而導致的三年回溯期,這將導致那些利用推遲的截止日期並預扣或估計付款的納稅人及時申請信貸或退款被拒絕。 (為了回應COVID-19 大流行,美國國稅局將TY 2019 的申報截止日期推遲到15 年2020 月2020 日,將TY 17 的申報截止日期推遲到2021 年2019 月2024 日。)本次討論主要集中在提出索賠時更深奧和緊迫的問題上。
重點介紹: 許多納稅人仍有時間提交原始或修改後的2019 年納稅申報表併申請抵免或退款,包括可退還的抵免,例如勞動所得稅抵免(EITC)、額外兒童稅收抵免或美國機會稅收抵免。
回顧規則往往會產生混亂,並且關於何時適用 2023-21 通知中提供的救濟的問題不斷出現。我認為透過幾個例子會有所幫助。
例如1
2019 年,納稅人每兩週從薪資中扣繳聯邦所得稅。 2020年,納稅人向稅務局提交了2019年報稅表 延期 申報截止日期為15 月2019 日。日)被視為已繳納。由於申報截止日期推遲至6513 年15 月2020 日,納稅人於15 年2020 月1040 日在14-X 表格(修訂後的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提出退款申請。 -X 包括以下索賠: EITC。 (與預扣稅款和預估稅款類似,可退還抵免額被視為在抵免額相關的納稅年度結束後的 2023 月 1040 日支付。)根據 IRC § 15(a), 退款要求及時,因為它是在原始申報表提交之日起三年內提交的。根據 IRC § 6511(b)(2)(A) 及時申請退款的三年回溯期,納稅人的退款金額僅限於提出申請之前三年內支付的款項。在2023-21號通知發布之前,納稅人只能收回14年2020月15日或之後多繳的稅款。稅款這是因為2020-2023號通知在確定IRC項下的抵免或退款金額的回溯期時忽略了從21年15月2020日開始到15年2020月6511日結束的期間§ 2(b )(2023)(A)。簡而言之,納稅人有權獲得透過預扣稅支付的金額的退款,因為退款申請是在原始申報表後三年內提出的,並且是在21-XNUMX 通知規定的回顧期的最後可能日期之前提出的(即,15 年 2020 月 XNUMX 日,加上三年)。
例如2
該納稅人於 2019 年 13 月 2023 日提交了 76 年原始納稅申報表,要求退還透過每兩週從其工資中預扣的聯邦所得稅付款。根據稅務裁決 511-1976、2-428 CB XNUMX, 退款要求及時 因為原始退貨被視為退款索賠,並且退貨和索賠是同時提出的,這意味著索賠是在原始退貨後三年內提出的。如果沒有通知2023-21,即使及時提出索賠,納稅人也將被拒絕退款,因為付款被視為在15 年2020 月13 日支付,該日期不屬於三年回溯期,該回溯期僅包括2020年2023 月21 日或3 年 2019 月 2020 日之後。向任何被 IRS 推遲了 2023 年和 21 年 TY 申報義務的人提供減免。
由於通知中的救濟適用於這種情況,因此在確定回溯期時,從15 年2020 月15 日開始到2020 年6511 月2 日結束的期間被忽略,以確定根據IRC § 確定的信用或退款金額。因此,納稅人的申報是及時的,申報金額在三年回溯期內。
例如3
納稅人提交了 2019 年報稅表 延期 提交截止日期為15年2020月2019日。申請。 退款申請及時 根據 IRC §§ 6511(a) 和 7503,15 年 2023 月 66 日為星期六,索賠是在非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的第二天提出的。根據Rev. Rul。 118-1966, 1-290 CB 15,提出退款索賠被視為發生在 2023 年 17 月 2023 日星期六(實際到期日),而不是 2023 年 21 月 15 日。到2020-15號通知在確定回溯期時忽略了自2020年XNUMX月XNUMX日起至XNUMX年XNUMX月XNUMX日止的期間,納稅人的預計稅款被視為已繳納,屬於及時申請退稅的三年回溯期。
例如4
依靠 延期 在提交截止日期為15 年2020 月2019 日時,納稅人提交了10 年納稅申報表,美國國稅局於2020 年2019 月15 日收到該納稅申報表。該款項被視為已於2020 年2019 月14 日支付。 退款申請不及時。即使延遲的到期日是 15 月 6511 日,根據 IRC § XNUMX(a) 及時提交索賠的三年期限 從 IRS 收到報稅表之日開始運行,七月10,2020, 任何監管機構都不批准 延後的返還截止日期為 15 年 2020 月 XNUMX 日。
例如5
納稅人提交了 2019 年報稅表 延期 申報截止日期為15年2020月2019日。 -X以申請15年退款(並且是郵戳日期為 2020 年 1040 月 2019 日),但國稅局於 14 年 2023 月 14 日收到。 退款申請及時 根據 IRC §§ 6511(a) 和 7502「郵箱規則」。 買者:我不建議納稅人等到最後一刻才郵寄或以電子方式提交修改後的報稅表。
值得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2023-21 號通知提供的救濟不會生效。 任何監管機構都不批准 應用。
今年,許多納稅人將受益於 2019 年 TY 抵免或退款申請的更長回溯期。到他們的情況。如上所述,類似的減免將適用於在 2023 年及時提出 21 年 TY 抵免或退款申請的個人。
2023-21 號通知解決的問題將在國稅局因災難聲明而推遲申報截止日期的其他情況下繼續出現,因此,我將繼續主張對該問題採取更永久的解決方案,包括提供的救濟每次IRS由於聯邦政府宣布的災難、頒布財政部法規或國會通過立法而推遲提交截止日期時,都會透過通知2023-21 進行通知。在頒布法規或通過立法之前,國稅局應在批准救災時推遲回顧規則。
同時,在美國國稅局推遲申報截止日期的已宣布的災區居住或擁有企業的納稅人將需要密切關注利用這些推遲的截止日期可能會如何影響信用或退款年份的索賠申請沿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