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處罰需要監管部門批准才能由國稅局評估。這 適用的法規然而,對於何時必須進行這種批准的問題卻含糊其辭。這種法律上的模糊性導致法院之間產生了相互矛盾的判決,這使得納稅人不確定國稅局應該如何對待他們,並導致不必要的訴訟,這對每個人都不利。為了給這一領域帶來更多的確定性,美國國稅局 (IRS) 已 擬議法規,為此 公眾查詢與回饋意見 開放至 10 年 2023 月 XNUMX 日。 公開聽證會將於 11 年 2023 月 XNUMX 日舉行.
TAS 鼓勵 IRS 和國會劃清界限以澄清問題,但我們對劃定界限的建議與 IRS 的做法不同。擬議的法規成功地提供了清晰度,但如果它們以幫助納稅人而不是傷害他們的方式這樣做,那就太好了。
IRC § 6751(b)(1) 通常要求除非初步處罰決定已獲得相關主管的書面批准,否則不得進行處罰。然而,法院在解釋這項要求時卻五花八門。例如,美國稅務法院在 克萊訴專員,認為在向納稅人發送正式通知之前,需要獲得監管機構批准對缺陷程序的處罰,其中包括向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發出的權利。另一方面,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 柴訴專員 在發布法定缺陷通知之前,可以隨時批准這些處罰。
根據擬議法規,對於需要稅務法院審查的預評估處罰,可以在發布法定缺陷通知之前隨時獲得監管批准。無需經過預評估稅務法庭審查的處罰可以在評估之前獲得批准。因此,擬議的法規建立了盡可能廣泛的窗口,並允許在盡可能最晚的時刻獲得必要的監管批准。另一方面, TAS 長期以來一直敦促 在以書面形式向納稅人傳達擬議處罰之前,美國國稅局 (IRS) 需要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
這不僅僅是一場學術辯論。美國國稅局提出的方法是有問題的,因為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向納稅人提高潛在處罰的能力可能會導致不當的處罰。 執業 國會表示擔心,一些國稅局審查員可能會試圖提出處罰建議,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實施處罰的意圖。相反,處罰被提出為 討價還價的籌碼 作為案件解決過程的一部分進行談判。美國國稅局很快指出這種做法未經授權,強烈反對。然而,擬議法規中延續的結構無助於保護納稅人免受潛在的濫用。
擬議的法規在過失處罰方面也錯過了一個機會。 IRC § 6751(b)(2)(A) 在某些處罰的情況下,例如未能提交和未能支付罰款,規定了監督審查要求的例外情況。另一個例外是建立在 IRC § 6751(b)(2)(B) 透過電子方式自動計算的處罰,美國國稅局將其解釋為包括根據以下規定進行的疏忽處罰 IRC § 6662(b)(1).
與 IRC § 6751(b)(2)(A) 中設想的更為機械的處罰不同,過失處罰本質上是主觀的,不應免除監督審查。評估納稅人是否做出了 “合理嘗試遵守” 根據法律,國稅局人員必須評估納稅人的精神狀態、納稅人努力的性質以及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計算機根本無法做到這一點。
國稅局政策擬議條例中重申,只有在納稅人做出回應的情況下,才納入對過失處罰的監督審查。然而,納稅人可能會出於一些可以理解的原因而不會做出回應。例如,他們可能已經搬家但沒有收到通知,或者他們可能只是對通知及其要求感到困惑。
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可能會面臨疏忽處罰,而國稅局卻無法對其遵守稅法的合理嘗試進行分析。允許電腦在沒有員工參與的情況下確定疏忽行為會損害納稅人的利益,並破壞 IRC § 6751(b) 應提供的保護。據此,為保護 納稅人的 繳納不超過正確稅額的權利 合法到期,包括利息和罰款, 我之前推薦過 美國國稅局應要求僱員在實施過失處罰之前確定並由主管批准。這項決定應根據所有普遍的事實和情況做出,根據當前政策,以電子方式產生過失處罰時不會發生這種情況。
有時,納稅人會收到建議稅務調整和處罰的自動漏報通知,他們會及時回應, 但這還不夠。這種不公平的結果通常發生在低收入納稅人的情況下,當國稅局收到納稅人的答复但在處以罰款之前未能對其進行處理和考慮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以下情況: IRS 紙張處理積壓,納稅人在沒有監督審查的情況下會受到處罰,即使他們已經提交了應有權接受審查並考慮其具體事實的答复。
美國國稅局對處罰的監督審查方式十分嚴厲,給納稅人帶來了負擔。除其他事項外,在以書面形式向納稅人傳達適用的處罰之前,應進行監督審查。過失處罰也應接受監督審查,而不是由電腦程式自動評估。 IRC § 6751 下的擬議法規為 IRS 提供了重新考慮其監督審查方法的絕佳機會。這是美國國稅局迄今為止拒絕接受的機會,但仍有時間。我敦促美國國稅局重新審查其政策,並請求國會考慮澄清法律以保護納稅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