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2019納稅年度(TY),在34年16月2020日推遲期間至15年2020月2020日期間提交了近29萬份納稅申報表,在16年納稅年度(TY)2021月17日推遲期間提交了近2021萬份納稅申報表、 15 年和XNUMX 年XNUMX 月XNUMX 日。被拒絕,因為預扣金額將被記入截至 XNUMX 月 XNUMX 日的納稅人帳戶,在三年回溯期之外。
好消息:今天早些時候,美國國稅局發布了 注意2023-21 解決由於推遲2020 年和2021 年申報季的某些申報截止日期而導致提出抵免或退款申請的時間與三年回溯期之間的不匹配問題,這將導致這些納稅人無法及時申請抵免或退款誰利用了推遲的最後期限以及誰預扣或估計付款。納稅人永遠不會知道這是一個潛在的問題,因為國稅局做了正確的事情,並主動修復了回溯期,以消除納稅人的挑戰和退款被拒絕的情況。
我第一次在內部提出這個問題是在 IRS 推遲了 2020 年申報季的申報日期(TY 2019 申報表)之後。 11 年 2021 月 XNUMX 日,我發布了 博客,其中我公開建議國稅局發布指南來解決這個問題,並提交了一份建議,將其納入 美國財政部/國稅局優先指導計劃。我還提供了一個 立法建議 國會如何在這些納稅年度以及提交截止日期推遲的所有未來情況下解決這個問題。本通知解決了 2020 年和 2021 年 COVID-19 救災的問題,但沒有為其他救災申請推遲提供救濟。
為了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間向納稅人提供一些救濟和援助,國稅局根據以下規定行使了權力: IRC§7508A 並延後了 2019 年和 2020 年 TY 的某些申報截止日期。 看到 注意2020-23 注意2021-21。這種調整給納稅人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後果,他們利用推遲的申請截止日期,隨後可能尋求抵免或退款申請,因為申請抵免或退款的期限與三年回溯期不一致。
下 IRC § 6511(a),當納稅人認為他們多繳了稅款時,他們必須在以下時間之前向 IRS 提出抵免或退款申請:
根據 IRC § 6511(b),國稅局可貸記或抵扣的金額也有限制 即使納稅人及時提出索賠也可退款。這些限制通常稱為兩年或三年回顧期。 (對於本次討論,只有三年回顧期是相關的。)
三年回溯期如下:自提交原始申報表之日起三年內提出抵免或退稅申請的納稅人,其抵免或退稅僅限於提交申報表之前三年內支付的金額。的任何延長期限。
通常情況下,提出信用或退款索賠的期限與三年回溯期是一致的,但 2019 年和 2020 年 TY 的某些提交截止日期的延遲擾亂了這種一致性。當納稅人提交4868表《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自動延期申請》時,延期期限包含在三年回溯期中。然而,當 IRS 根據 IRC § 7508A 行使其權力推遲申報截止日期時,例如在 2020 年和 2021 年申報季期間提供的推遲,推遲的時間不包括在三年回溯期中。因此,延期和延期是不一樣的。因此,對於那些利用 2020 年和 2021 年申報季推遲申報截止日期的納稅人來說,可以提出抵免或退款申請的期限與三年回溯期之間存在不匹配。
(對於日曆年納稅人來說尤其如此,因為 IRC § 6513(b) 規定對工資扣除和預扣的任何稅款以及作為估計稅款支付的任何金額均被視為已在允許稅收抵免的納稅年度結束後的下一年的 15 月 XNUMX 日支付。
以下範例說明了納稅人在利用 2019 年或 2020 年 TY 延遲的申報截止日期後可能會如何被拒絕抵免或退款。
示例: 2019年,納稅人每兩週從其薪資中扣繳所得稅。 2020年,納稅人在延後的2019月15日報稅截止日及時提交了2019年報稅表。 15日視為已繳納。由於提交截止日期推遲至2020 月15 日,納稅人於14 年2023 月6511 日提交了退款申請。 根據IRC § 6511(a),退款申請是及時的,因為該申請是在提交申請之日起三年內提交的。然而,根據 IRC § 2(b)(XNUMX)(A) 的三年回顧期,納稅人的退稅金額僅限於提出索賠之前三年內支付的款項(即.,付款日期為 15 年 2020 月 15 日或之後)。視為於2020 年0 月15 日繳納的預扣稅不在該期限內(任何估計的稅款支付也是如此),因此退款金額將限制為2020 美元,這實際上使納稅人無法獲得任何退款。相比之下,如果納稅人請求將申報時間延長至 16 年 2023 月 15 日,則納稅人將在 202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是星期日)之前有資格獲得退款,因為三年回顧期中增加了延長期。
此問題已透過發布解決 注意2023-21,其中 IRS 根據 IRC § 7508A(a) 行使其權力,忽略提交 2019 年和 2020 年 TY 納稅申報表的推遲期,以確定回顧期的開始時間。因此,根據本通知,不考慮所有適當利用延遲時間段的納稅人,實際上將視為在受影響年份的15 月XNUMX 日提交的納稅申報表,從而恢復了抵免或退款期索賠與三年回溯期之間的一致性。
我很高興 IRS 在 2019 年和 2020 年的 TY 中解決了這個問題。例如,一場自然災害影響了該國的某個地區,IRS 根據 IRC § 19A 行使其權力,將受影響納稅人的申報截止日期從 7508 月 15 日推遲到稍後的日期。所有其他救濟都會出現同樣的問題——如果回溯期超出延遲日期,納稅人的信貸或退款申請可能會被拒絕。事實上,這種情況剛剛發生,因為美國國稅局推遲了受加州、阿拉巴馬州和喬治亞州極端天氣事件影響的納稅人的申報截止日期(參見 IR-2023-33)。因此,我在過去幾年提出了一項立法建議,以永久解決這個問題,並防止納稅人受到傷害並落入粗心的陷阱。
發行 注意2023-21 修正了 IRS 在 COVID-2019 大流行期間為納稅人提供更多時間提交 2020 年和 19 年納稅申報表的善行所帶來的意外後果。這將防止粗心的納稅人被拒絕獲得本來有權獲得的抵免或退款。然而,考慮到未來 IRS 會行使其權力並推遲所有救災的申報截止日期,因此需要透過修訂 IRC § 6511(b)(2)(A) 來使這種救濟永久化。這將在每次國稅局透過推遲提交截止日期來提供救災時提供永久解決方案,從而確保納稅人未來的信貸或退款申請不會因為利用了這項救濟而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