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在討論中 第一部分超過一百萬生活在災區的納稅人提前提交了納稅申報表並支付了餘額,希望能夠在推遲的日期前及時付款。不幸的是,對於災難聲明涵蓋的納稅人,國稅局遵循其正常收款程序,並郵寄了初步收款通知和要求(通知 CP14),反映了不正確的到期日。該通知還告知納稅人,在通知首頁反映的到期日之後將產生利息和罰款。對於受災害申報涵蓋的納稅人來說,這是錯誤的,因為當原定到期日落在推遲期內時,根據災區,無需在 15 月 16 日或 14 月 XNUMX 日之前付款。為了糾正錯誤的日期,IRS 在通知 CPXNUMX 的第四頁背面添加了一個簡短的段落。然而,額外的語言並沒有解決問題。相反,它導致了混亂和問題。
在收到受影響納稅人的投訴後,美國國稅局決定發出更新通知(通知CP14CL),以澄清受災害申報涵蓋的納稅人不必在推遲的到期日(15 年2023 月16 日或2023 年XNUMX月XNUMX 日)之前付款。受影響的納稅人應該很快就會開始在郵件中看到這些信件。
底線: 收到通知 CP14 的災難聲明所涵蓋的納稅人應閱讀整份文件,包括所有插入內容。在隨後的郵件中,CP14CL 指出,「由於您的記錄地址位於聯邦政府宣布的災區,國稅局已自動向您授予救災救濟。這使您可以延長提交報稅表以及在 CP14 通知中列出納稅情況的時間。您無需聯繫我們即可獲得額外的付款時間。
位於災區併計劃在延遲日期(16 月15 日或14 月XNUMX 日)之前未付款提交納稅申報表的其他納稅人預計會收到錯誤的通知CPXNUMX、通知和要求,反映推遲日期之前的到期日不正確。許多納稅人面臨的挑戰是理解規則,對自己生活在合格的「救災區」感到放心,並確定自己有資格獲得額外的時間及時付款而不會產生利息或罰款。納稅人可以核實哪些地點和縣受到減免 稅務局.
IRC § 6303(b) 不適用,因為IRC § 6303(b) 中「規定繳納此類稅款的最後日期」之間存在法律區別(對於個人而言,通常為15 月6151 日,不考慮納稅期限的任何延長)當部長確定納稅人受到聯邦宣布的災難的影響時,根據 IRC §§ 6072 和 7508 提交納稅申報表,並根據 IRC § XNUMXA 推遲稅務相關法案的截止日期。
當由於聯邦宣布的災難而根據 IRC § 7508A 推遲提交或付款截止日期時,部長有權“忽視”納稅人根據《國內稅收法》必須採取的某些行為,最多一年,包括提交納稅申報表或繳納稅款,但IRC § 7508A 的措詞不會改變納稅規定的時間或延長涉稅行為的到期日。這很可能是一個起草失誤——或者是在「推遲」或救災的頻率和後果沒有今天那麼有影響力的時候寫的。
當宣布發生聯邦災難時,延遲付款期限不會改變規定的付款到期日,而只是允許國稅局忽略執行稅務相關行為的最多一年的時間。非稅務專業人士不會注意到這種細微差別。如果納稅人有額外的時間提交報稅表或繳稅,「規定的最後付款日期」應該是延後的到期日,而不是原來的到期日。現行規則造成混亂並可能損害納稅人的利益。
例如,在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 2023 年紫皮書中,我強調納稅人通常在提交納稅申報表後有三年時間提交退稅申請,但超過 50 萬納稅人利用了“推遲”的申報截止日期由於COVID-2020 大流行,2021 年和19 年有不到三年的時間來提交退款申請(因為當根據IRC § 7508A 推遲提交截止日期時,IRC § 6511(b)(2)(A 中的三年回溯期)所支付的金額不擴及包括比延後的申請日期早三年以上支付的款項)。只有當納稅人獲得「延長」申報截止日期(而不是國稅局「推遲」申報截止日期)時,三年回溯期才會延長,這可能會導致納稅人失去本來可以獲得的退款。 。
經過多次催促,美國國稅局 (IRS) 於 27 年 2023 月 XNUMX 日發布了 注意2023-21 修復因推遲2019 年和2020 年納稅申報表的某些提交截止日期而導致提出抵免或退款申請的時間與三年回溯期之間的不匹配問題,這將導致這些納稅人無法及時申請抵免或退款誰利用了延遲的最後期限。請參閱我 27 月 XNUMX 日的部落格 (NTA 部落格:回顧規則:國稅局為粗心者修復退款陷阱).
為了解決本部落格第一部分中討論的問題,即國稅局顯然需要向仍有額外時間付款的納稅人發出通知和要求信函,我強烈建議國會修改 IRC § 7508A 並在與為本準則的所有目的規定與稅務相關的最後期限的方式相同。我們需要全面解決這個問題,而不是一次解決一個災難。
如果國會決定不實施該建議,國會應考慮修改 IRC § 6303(b),以規定當部長根據 IRC § 7508A 推遲提交截止日期時,發出通知和要求的截止日期包括任何推遲期間。語言可以修改如下:
6303(b) 在最後付款日期之前的評估
除非部長認為延遲徵收會受到影響,否則如果在規定的最後繳納稅款日期或根據 IRC § 7508A 推遲的到期日之前評估任何稅款,則不得根據 ( a) 直到這些日期中的後者之後。
由於國稅局繼續向救災地區的納稅人郵寄日期不正確的通知,這將繼續造成混亂,我懷疑這會增加對國稅局和納稅人報稅表準備人員的電話。隨著美國國稅局 (IRS) 實施 策略性營運計劃,有幾項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未來的溝通問題。
這種情況是一個完美的例子,說明為什麼國稅局局長優先考慮國稅局的資源和目標,為納稅人提供清晰、實用的指導,並在國稅局致力於實現技術現代化和轉變與納稅人合作的方式時利用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結果。 TAS 將繼續與 IRS 合作,探索法律和行政解決方案,以避免對已經應對自然災害帶來的挑戰的納稅人造成這種令人困惑、有害和奇怪的結果。我也會繼續向稅務編寫委員會提出這個問題,以完善立法方法,永久解決國稅局無法自行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