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都記得,為了在COVID-19 大流行期間幫助納稅人,國稅局將2019 年納稅申報表提交截止日期從15 年15 月2020 日推遲至2020 月15 日,並將個人17 年納稅申報表格提交截止日期從2021 月XNUMX 日延後至XNUMX 月XNUMX 日,XNUMX 年。 注意2020-23 注意2021-21。納稅人非常需要並讚賞 2020 年和 2021 年申報季節的這些修改,但正如經常發生的情況一樣,良好的意圖可能會導致意想不到的後果。 15或2019納稅年度2020月XNUMX日之後提出退稅申請的納稅人可以及時提出申請,但金額可能會有所不同 出乎意料地被拒絕 2023 年或 2024 年,因為 IRS 延期 提交截止日期為 2020 年和 2021 年,而不是 擴展 他們。
劇透警告:美國國稅局有能力修復和防止這種對粗心者來說意外的災難性陷阱。
在探討這種看似無害的差異如何透過拒絕退款而給納稅人帶來嚴重的麻煩之前,讓我們先回顧一下管理退款索賠的法律。
何時申請退款?
在我們深入探討 2020 年報稅季(2019 年報稅表)和 2021 年個人報稅季(2020 年 1040 表格)的具體問題之前,讓我們快速回顧一下有關退款索賠的規則。值得注意的是,退款申請規則廣泛且複雜,有許多例外情況,但在本次討論中,我們將主要關注 IRC § 6511(a) 的一般規則。具體來說,必須提出退款索賠:
根據一般三年/兩年規則及時提出退款申請並不是唯一的要求。 IRC § 6511(b) 然後透過使用兩個回顧期來限制退款金額。
(1) 納稅人在提交原始申報表後三年內提出索賠的,其退稅僅限於提出索賠之前的期限內支付的金額,相當於三年加上任何延期的期限。參見 IRC § 6511(b)(2)(A)。為了我們的討論,我們稱之為「三年回顧期」。
(二)納稅人自原始申報表起三年內未提出退稅申請的,其退稅額僅限於提出申請前兩年內繳納的金額。參見 IRC § 2(b)(6511)(B)。
儘管這些限制乍看之下似乎很簡單,但仔細觀察就會發現一些複雜性,特別是當應用於 2020 年和 2021 年申請季的不尋常情況時。
將退款限制索賠適用於 2020 年和 2021 年申請季
讓我們先應用 2019 年報稅季申報表何時需要提交 2020 年退稅申請的規則。與其他年份一樣,在 15 月 15 日或之前提交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將在 15 月 6513 日到期日起的三年內提出退稅申請並獲得任何已支付金額的退稅。提前申報表將被視為在 2020 月 15 日到期日提交。參見 IRC § 2020(a)。眾所周知,所有納稅人的2019年報稅季截止日期自動推遲至15年2020月15日。表的納稅人來說,及時退款申請需要自申請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個人納稅人的2020年報稅季截止日期自動延後至2021年17月2021日。個人納稅人,需要申請退稅根據 IRC § 2020(a) 規定,應在提交之日起三年內及時提交。讓我們透過一些 15 年申請季的例子來說明這一點。
例如1
納稅人於2019 年2 月2020 日提交了15 年報稅表。 (a)。自提交之日起三年為 15 年 6513 月 15 日。然而,2023 年 6511 月 15 日是星期六,而 2023 年 17 月 2023 日星期一是慶祝解放日,因此納稅人必須在 18 年 2023 月 7503 日星期二之前提出退款申請。請參閱 IRC § XNUMX。例如2
納稅人於 2019 年 10 月 2020 日提交 10 年報稅表。然而,2020 年 10 月 2023 日是星期六,因此納稅人必須在 12 年 2023 月 7503 日星期一之前提出退款申請。請參閱 IRC § 6511。
但等等——即使納稅人已經根據 IRC § 6511(a) 及時提出了退款申請,現在我們需要考慮 IRC § 6511(b) 的三年回顧期——三年內支付了多少金額提出退款申請前的年份加上提交時間的延長?
讓我們擴展上面的例子。
例如3
2019年,納稅人是W-2僱員,每兩週從他的薪水中扣繳所得稅。 2020 年,納稅人於 2019 月 25 日提交了 26 年報稅表。納稅人於 2023 年 25 月 6511 日提出退款申請(6511 月 15 日是星期日,因此如上所述,根據 IRC § 6513(a) 的規定,退款申請是及時的)。但現在讓我們應用 IRC § 1(b) 的回顧規則。首先,我們要記住,預扣稅(即當年預扣的所得稅)被視為已於隔年 XNUMX 月 XNUMX 日繳納,即納稅人報稅表到期日。 IRC § XNUMX(b)(XNUMX)。
由於納稅人雇主匯出的款項被視為於15 年2020 月18 日支付,因此這些金額只能在2023 年15 月2023 日之前退還(17 年2023 月26 日為星期六,2023 年15 月2020 日是慶祝解放日)。因此,回到我們的例子:儘管2020 年23 月XNUMX 日提交的退款申請是及時提交的,但國稅局無法對匯給國稅局的預扣稅款進行退款,因為這些預扣稅被視為已於XNUMX 年XNUMX 月XNUMX 日支付,下降超出三年回顧期約兩個月。 XNUMX-XNUMX號通知規定的延期期限 不作為提交三年回顧規則的時間的延長。
正如這個例子所示,重要的一點是 推遲 報稅表提交截止日期與 擴展 報稅表提交截止日期。納稅人可能會發現,即使他們利用了 2020 年或 2021 年 延期 提交截止日期後,根據個人情況,對15 年2020 月18 日已支付或視為已支付的索賠款項提出退款索賠的日期有可能是2023 年2019 月2020 日,即距申請截止日不到三年。即.,使用上面的例子,如果納稅人根據18-2023號通知於15年2020月2020日提交退稅申請,則23年2020月17日提交退稅申請的日期距納稅人提交納稅申報表之日起不到三年) 。同樣,如果納稅人於2021年2021月21日提交了17年報稅表,根據2024-15號通知,納稅人可以在2021年XNUMX月XNUMX日之前及時提出退稅申請,但無法獲得XNUMX月XNUMX日視為已繳納的預扣稅款的退還, XNUMX 年,因為預扣稅將超出三年回顧期。
例如4
納稅人提交 2019 年報稅表原件 擴展 到期日為15 年2020 月16 日,並且必須在2023 年15 月2023 日(15 年2020 月15 日為星期日)之前提出退款申請,才能退還視為於2020 年15 月2021 日支付的款項。 。如果納稅人向 IRS 請求自動申報延期至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或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則回顧期 將包括 15 年 2020 月 XNUMX 日支付或視為支付的付款, 或 15 年 2021 月 XNUMX 日,只要納稅人在納稅人及時提交原始延期納稅申報表之日起三年內提出退稅索賠。
但是等等——國稅局可以在這種情況成為納稅人的問題之前解決它
我的辦公室正在與美國國稅局和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合作,以解決這個難題。 TAS 主張 IRS 發布指導意見,根據 IRC § 7508A 給予額外減免,無論從 15 月 XNUMX 日到納稅人提交納稅申報表之日的時間(根據每年各自的推遲期, 即,不遲於 15 年 2020 月 17 日或 2021 年 6511 月 2019 日,以及提供的幾次災難延期),以確定 IRC § 2020(b) 規定的回顧期。因此,此類減免將為納稅人提供更多時間來提交15 年和2020 年納稅年度的退稅申請,以獲得預扣稅、估計稅款或在15 年2021 月2003 日或41 年3 月XNUMX 日支付或視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的退稅。例如,美國國稅局 (IRS) 發布了 Rev. Rul。 XNUMX-XNUMX(情況 XNUMX),延長了回溯日期以達到本來會超過時效的預扣付款。這使得納稅人不再因為準則和到期日期不同步而被拒絕退款。
我希望IRS 能夠採取正確的措施,防止回顧日期和推遲的申報日期之間出現這種意外的不一致,這可能會導致納稅人在2023 年或2024 年的潛在退款被無意中拒絕。種改變將確保納稅人的 繳納不超過稅額的權利 正在受到保護。
敬請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