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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最後更新時間:9 年 2024 月 XNUMX 日

第61章 涉外資訊處罰:第二部分:納稅人和稅務管理機構需要最終確定,這需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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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A 部落格:標誌

正當程序要求依照既定規則和原則解決問題,並公平對待納稅人。 IRC 下的國際資訊申報 (IIR) 處罰制度 第 61 章,A 分章,第三部分,A 分部分 不遵守這項基本任務。現在是國會透過提供實施這些處罰的明確途徑來修復這個破碎的系統的時候了。這項修復將提供急需的清晰度和最終性,需要立法。

美國稅務法院最近的裁決使這項立法的必要性達到了頂峰。 法希訴專員,認為國稅局缺乏評估和徵收罰款的法定權力 IRC § 6038(b). 在本系列的第一部分中,我對此決定進行了討論,並提出了保護納稅人和政府權利的建議。

自從我擔任國家納稅人代言人以來,我建議國稅局 停止對這些處罰的系統評估,我已要求國會 制定法例 使 IRS 能夠利用缺陷程序進行 IIR 處罰。 除此之外,缺陷程序允許在評估和支付所主張的罰款之前在稅務法院進行司法審查。

與其他法院相比,稅務法院對納稅人來說更方便,並且對於低收入納稅人來說是迄今為止最便宜且最容易操作的法院。修改 IRC 以實施缺陷程序將解決稅務法院在 法爾希。儘管如此,關於第 61 章 IIR 處罰仍然存在一個單獨且重要的問題,也需要立法解決。

第61章 國際資訊返還處罰要求終局性

納稅人享有終局性和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保護這些權利是高品質稅務管理的一個基本面向。

未能對某些第 61 章處罰規定明確的時效是 IRC 的缺陷。與該法典中的大多數其他處罰條款不同,第 61 章中的某些處罰沒有明確的時效限制。該法規中沒有任何內容明確禁止美國國稅局實施處罰,直到某些法規章節的頒布。話雖如此,法院在 法爾希28 USC§2461(a) 明確規定,“凡是因違反國會法案而規定民事罰款、罰金或沒收金錢而未具體說明追償或執行方式的情況,都可以通過民事行為予以追償。”  28 USC§2462 規定執行處罰的訴訟必須在五年內提起。

美國國稅局目前遵循的政策適用以下規定的限制期: IRC§6501 – 具體如 IRC § 6501(c)(8) 所述 – 第 61 章的某些處罰。這意味著適用的時效通常在提交準確完整的資訊申報表之日起三年內有效。美國國稅局 (IRS) 在 國內收入手冊。它也已在至少一個聯邦地方法院案件中被採用(看到 科利奧訴美國,2021 WL 2709676)。 IRS 的既定政策符合我的建議,即根據 IRC § 6501 編纂 IIR 時效期限。

將 IRC § 6501 時效期限與第 61 章 IIR 處罰聯繫起來的分析與 IRS 的論點相關,即基本處罰應在收到通知和要求後以與稅收相同的方式立即評估。然而,後一個論點被稅務法院駁回 法爾希。這項決定的邏輯結果是,不可評估的 IIR 處罰同樣不受 IRC § 6501 時效期限的約束。

為了提高稅務管理的質量,我強烈建議國會修改第 61 章 A 分章第三部分 A 分部分處罰的程序,以糾正兩個問題。首先,正如我在之前的部落格中建議的那樣,國會應根據缺陷程序對 IIR 進行處罰,這將解決 法爾希。其次,根據 IRS 政策,國會應確保 IRC § 6501 明確涵蓋第 61 章 IIR 處罰評估的時效期限。

目前,IRC § 6501(c)(8) 的簡單語言特別提到了“稅收”,但沒有提及處罰。 IRS 僅推論第 61 章 IIR 處罰屬於其範圍。我提出的第二個解決方案將確保罰款和相關稅收也受到 IRC § 6501 規定的時效期限的約束。這一步驟將為納稅人提供最終決定。

結論

最終性或缺乏最終性可能對稅務合規性產生直接影響。納稅人有權了解第61章IIR處罰時效期限的具體條款。限制期必須為所有人提供明確性和最終性,同時有助於確保高品質的稅務管理。我的建議將實現這些目標,但不會為這些處罰提供任何特殊或不尋常的保護。他們只是保證這些處罰受到明確規定的時效期限以及完善的缺陷程序的約束,就像 IRC § 6501 範圍內的其他處罰一樣。並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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