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0年開始,我 多次推薦 a 立法變革 根據該法案,為了國稅局和納稅人的利益,國會將根據缺陷程序對外國資訊申報處罰和應稅處罰進行處罰。這項變更將為納稅人提供一個更有效率、成本更低、更公平的製度來管理這些處罰的初始實施,以及納稅人可以質疑這些處罰的機制。
這篇部落格特別討論了以下方面的資訊報告處罰: 第 61 章,A 分章,第三部分,A 分部分 (為簡潔起見,以下簡稱第61章)。
接受外國禮物或控制某些外國公司和合夥企業且未能提交所需資訊申報表的納稅人將受到以下處罰: IRC§§6038 6039 (見 IRC 第 61 章)。 IRC § 6038 是要求對擁有各種類型的外國公司、合夥企業、資產和帳戶的納稅人進行類似申報並規定類似處罰的多個法規部分之一。第 61 章處罰的特殊之處在於,每節都明確規定了處罰,但沒有提供評估和徵收處罰的權力。我提出了這個問題 在我向國會提交的 2020 年年度報告中 並建議國稅局採取措施,透過最大限度地增加納稅人獲得行政和司法審查的機會,保護政府財政和納稅人的權利。
美國國稅局 (IRS) 評估第 61 章處罰的能力最近在美國稅務法院受到質疑。 法希訴專員 並且,在一項先例判決中,法院認為 IRS 缺乏根據 IRC § 6038(b) 評估和收取罰款的法定權力。
In 法爾希,根據 IRC § 6038(a) 的規定,納稅人需要報告其在兩家外國公司的所有權權益,但未能按要求提交 形式5471,美國人與某些外國公司有關的多個納稅年度的資訊申報表。 IRS 根據 IRC § 6038(b)(1) 每年評估初始處罰,並根據 IRC § 6038(b)(2) 評估持續處罰。美國國稅局試圖透過徵稅來收取罰款,納稅人及時向稅務法院提交請願書,質疑國稅局評估和試圖透過徵稅徵收罰款的權力。
納稅人提出了一個簡單的論點:與《國內稅收法》中的許多其他處罰條款不同,IRC § 6038 沒有授權對其所施加的處罰進行評估的語言。納稅人認為,本質上,因為該代碼部分不屬於 副標題F第68章B分章,標題為“可評估的處罰”,並且由於沒有將其處罰條款與任何其他評估和徵收罰款的授權聯繫起來的語言,美國國稅局無權評估和徵收此罰款。
美國國稅局提出了一些支持其相反立場的論點。主要論點是,術語「應評稅處罰」是指IRC 中不受缺陷程序約束的任何處罰,並且沒有任何法規章節將術語「應評稅處罰」限制為第68 章B 分章中的規定。 ,因為處罰不受缺陷程序的約束,那麼,根據定義,處罰必須是可評估的,這一論點如果成立,將具有決定性作用。美國國稅局還認為,“稅收”的定義,其中包括“應評稅的罰款”, IRC§6201 範圍廣泛,足以涵蓋 IRC § 6038(b) 處罰。然而,稅務法院對此分析不以為然。
相反,法院認為納稅人的論點具有說服力,認為國稅局無權根據IRC § 6038 評估和徵收罰款。的語言其處罰或交叉參考授權法規,或第 68 章中的可評估處罰清單明確涵蓋了它們。
我認為,鑑於第 61 章處罰目前不受缺陷訴訟的約束,並且根據法院的裁決,國稅局缺乏將其視為可評估處罰的法定權力,國稅局本身無法直接評估和收取這些處罰。相反,徵收活動需要由司法部進行,但這會增加納稅人、稅務管理部門、政府和法院系統的負擔。這項保留影響了 IRS 內懸而未決的大量 IRC § 6038 案件。
為了說明這種破壞的潛在範圍,只需看一下與 IRC § 6038 處罰相關的數據,這些處罰通常是在提交逾期資訊申報表時系統性施加的。在這些情況下,收集工作通常在員工審查評估的有效性之前就開始了。 2014 年至 2022 年間,每年系統性評估的 IRC § 9,800 處罰平均為 6038 起。在這些處罰中,每年平均減輕率為 69%,最低為 58%(截至 2023 年 88 月),最高為 354%。這些系統評估每年總計 281 億美元,其中 80 億美元被削減——以美元計算,每年平均削減率為 2019%。我們注意到,由於美國國稅局 (IRS) 對 2020 年和 XNUMX 年納稅申報表遲交罰款提供了廣泛的處罰減免, 注意2022-36,我們無法區分哪些減稅是由於這些納稅年度的廣泛罰款減免所致,但我們認為,該舉措有助於提高這些年份的減稅率,從而提高 2014-2022 年期間的平均減稅率。正如我在 我的 2020 年年度報告 在國會看來,美國國稅局十多年前決定係統地評估外國資訊處罰,這給納稅人和政府帶來了行政負擔和不必要的開支。
相較之下,國稅局員工在檢查過程中手動評估的處罰發生率遠低於系統評估,而且大多數手動評估的處罰影響的是個人,而不是企業。 685年至2014年間,人工評估數量平均每年只有2022次回報,每年平均削減率為23%。以美元計算,每年平均人工罰款總額為 36 萬美元,其中 19% 被減少。
正如我在向國會提交的 2020 年年度報告中所解釋的那樣,即使在稅務法院做出裁決之前,這也是納稅人權利和稅務管理的真正問題。 法爾希 裁決。如上述數據所示,由於 IRS 將 IRC § 6038(b) 處罰視為可評估的,因此大多數處罰都是系統性實施的,無需任何形式的預先人工審查。這種系統性方法導致所評估的處罰遠遠多於最終維持的處罰。
這種令各方頭痛的做法現在已被裁定在法律上不支持,浪費了每個人的資源,也讓納稅人遭受了一系列的困難。因此,納稅人,尤其是現在的政府,陷入兩難的境地。這種情況迫切需要國會解決。
正如我在我的文章中提出的,解決這個困境的最佳方法是 向國會提交的 2020 年度報告,是以與稅務缺陷相同的方式對待第 61 章處罰:
為了保護納稅人權利並減輕納稅人負擔,我們強烈建議國會修改 IRC,允許對所有第 61 章處罰採取缺陷程序,包括 IRC §§ 6038 和 6038A 處罰。作為一種可能性,可以修改這些 IRC 部分以添加交叉引用,指示以與受缺陷程序約束的其他 IRC 部分相同的方式實施處罰。這種方法將允許納稅人在預付司法論壇上向熟悉稅法的稅務法院法官提出異議。
將第 61 章納入缺陷程序將使納稅人能夠在評估之前進行行政和司法審查。這將處罰的司法審查權交給了它所屬的稅務法院。由於法官的稅務專業知識,稅務法院通常比其他法院更有能力考慮稅務爭議。
根據 IRS 對 IRC § 6038 的規定,被徵收 10,000 美元罰款的納稅人必須支付罰款,提出退款申請,並在必要時向相應的美國地區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退款訴訟。實際上,納稅人在做出商業決定時,會權衡在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的代理和法律訴訟費用以及承認和支付罰款的費用。這種結構對於納稅人來說既不高效也不公平,並且違反了納稅人的基本原則 繳納不超過正確稅額的權利。這種做法不利於稅務管理。
與其他法院相比,稅務法院更容易接近,特別是對於知識較少和沒有律師代表的納稅人,因為它使用非正式程序,特別是在 不超過 50,000 萬美元的爭議 (IRC § 7463)。另一個好處是納稅人可以選擇從律師那裡獲得免費法律援助。 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或其他 無償 代表。通常,對於納稅人(包括低收入納稅人)來說,稅務法院是迄今為止最便宜且最容易使用的司法論壇。
從2020年開始,我 多次推薦 Free Introduction 立法變革 提交給國會。此舉將保護國稅局免受未來的影響 法爾希 決定。更重要的是,它將為納稅人提供更有效和更公平的製度來管理第 61 章處罰的初始實施,以及納稅人可以質疑這些處罰的機制,同時保護他們的權利。
更多內容 第二部分:第61章外國資訊處罰:納稅人和稅務管理需要最終確定,這需要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