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有《納稅人權利法案》嗎?
納稅人權利法案分為 10 個易於理解的類別,概述了稅法中包含的納稅人權利和保護。
這也是我們為納稅人所做的宣傳工作的指導原則。
擬議的法規允許國稅局在某些情況下縮短第三方通知要求,這會削弱對納稅人的重要保護,並可能導致納稅人承擔國稅局造成的延誤的後果。
1998 年 IRS 重組和改革法案 (RRA 98) 對 IRS 稅務管理進行了重大改革。 RRA 98 包括新條款,在 IRS 打算聯繫納稅人以外的人(第三方)以獲取有助於 IRS 評估或徵收稅款的資訊的情況下,提供額外的納稅人保護(IRC § 7602(c))。 RRA 98 規定,在聯繫第三方之前,IRS 必須向納稅人提供有關聯繫的「合理通知」。
2019 年,另一項稅務管理改革法案《納稅人第一法案》(TFA) 透過修訂進一步加強了 RRA 98 的納稅人第三方接觸保護 IRC § 7602(c)。 TFA 將「合理通知」要求替換為聯繫第三方之前 45 天通知的要求。此 45 天通知要求有三種法定例外情況:
今年春天,美國國稅局發布了擬議規則制定通知(REG-117542-22)這將實施 TFA 中規定的 45 天通知要求的例外情況。 擬議財政部條例 § 301.7602-2(d)(5)(iii) 至 (v) 規定,當徵收時效剩餘一年或更少且存在某些其他情況時,IRS 可以將法定的 45 天通知期縮短至 XNUMX 天。
示例: 在審查過程中,如果時效期限還剩一年或更少,國稅局可以將 45 天通知要求減少到十天,且該案件涉及國稅局負有舉證責任的問題。 ,但納稅人拒絕透過協議延長時效。或者,在徵收方面,如果時效期限還剩一年或更短時間,並且國稅局打算要求司法部提起訴訟,將評估時間減少到判決或取消聯邦稅收留置權。
美國國稅局擬議的規定允許在時效期限還剩一年或更少的情況下,在不提前45 天通知納稅人的情況下與第三方聯繫,這將削弱對納稅人的重要保護,並可能因國稅局的拖延而懲罰納稅人。
美國國稅局通常有三年的時間來評估額外稅款,並且有十年的時間來徵收未繳稅款。這 納稅人權利法案 包括納稅人的 最終確定權 – 意思是,有權知道國稅局審計特定納稅年度或收取稅款的最長期限。訴訟時效是訴訟時效的重要組成部分 最終確定權 因為它為國稅局評估或徵稅的行動規定了明確且確定的界限。
美國國稅局可能會因為與納稅人可控的行為或事件無關的多種原因而試圖在時效後一年內評估或徵收稅款。
示例: 美國國稅局可能會進行認真的資源分配,或者員工的監督可能會導致國稅局面臨即將到期的時效。納稅人保護。
就納稅人可能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情況與第三方聯繫可能會導致個人尷尬或企業聲譽受損。鑑於國稅局規定的十天期限極短,時效期限還剩一年或更短,我們有理由相信,一些納稅人將面臨壓力,同意延長時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解決根本問題以避免國稅局聯繫第三方的潛在尷尬。此外,十天的期限如此之短,有些納稅人可能沒有足夠的時間收到通知來回覆。因此,這些納稅人可能會因在沒有足夠時間做出回應的情況下迅速與第三方共享敏感稅務資訊而蒙受尷尬和聲譽受損。
在我 2024 年立法建議紫皮書,我提出了幾項加強對第三方接觸的納稅人保護的建議。具體來說,我建議國會修改 IRC § 7602(c) 要求 IRS 在向納稅人提供其聯繫第三方意向的通知時包含其打算尋求的具體信息,並為納稅人提供合理的時間來做出回應並提供所要求的信息,以便納稅人有機會避免與第三方聯繫可能造成尷尬或聲譽受損。這 納稅人權利法案 為納稅人提供 知情權 和 隱私權。為了保護這些重要的納稅人權利,有必要向納稅人提供國稅局打算透過第三方聯繫尋求的具體信息,並給予納稅人合理的時間來提供資訊以避免第三方聯繫。
當美國國稅局就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確定或徵收事宜聯繫第三方時,會對納稅人的聲譽產生嚴重影響,並影響重要的納稅人權利。當國會頒布 RRA 98 和 TFA 時,其目的是加強對 IRS 第三方聯繫的納稅人保護。美國國稅局提議的規定,在相關時效期限還剩一年或更短的情況下,在某些情況下將45 天通知要求縮短至XNUMX 天,這削弱了這些重要的納稅人保護,並且是朝著錯誤方向邁出的一步。
美國國稅局應重新考慮這些擬議的法規,國會應考慮為第三方聯絡人制定額外的納稅人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