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覽
- 眾議院提出的一項法案要求,除上訴部門員工外,任何國稅局員工在參加上訴會議之前,都必須獲得納稅人的同意。
- 目前美國國稅局上訴部門的指導意見是,是否參與上訴的決定權在於上訴部門,而不是納稅人。
- 要求納稅人同意將增強公眾對上訴機構獨立性的信心,並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權益。 質疑國稅局立場並得到傾聽的權利 以及 在獨立機構對國稅局的決定提出上訴.
當納稅人對美國國稅局(IRS)的決定有異議時,他們應該能夠獲得一個公平、公正、獨立的申訴管道。這正是美國國稅局獨立申訴辦公室的宗旨。對許多納稅人來說,申訴是解決爭議的最佳途徑,可以避免訴訟帶來的高昂費用、壓力和延誤。
但要使申訴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納稅人必須確信他們接受的是獨立審查,而不僅僅是與國稅局原先那些他們正在質疑其立場的部門進行另一次對話。獨立性必須是切實的,而且必須讓納稅人能夠感受到。
這就是我支持的原因 HR 8134,《2026年加強納稅人權利法案》該法案由眾議員莫妮卡·德拉克魯茲和扎卡里·納恩於2026年3月27日提出,旨在修訂《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7803(e)條,規定除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的僱員外,任何國稅局僱員未經提出上訴的納稅人同意,不得出席上訴會議。截至2026年7月22日,該法案(HR 8134)仍在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待審,尚未獲得通過。
我認為國會應該通過這項法案。
上訴制度旨在以不訴諸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公平公正 對政府和納稅人而言,這一點至關重要。國會在2019年《納稅人優先法案》中強調了獨立上訴辦公室的作用,該法案將獨立上訴辦公室寫入了《國內稅收法典》第7803(e)條。這項法律認可意義重大。它反映了納稅人、稅務從業人員和稅務援助服務機構(TAS)長期以來的共識:納稅人不應為了獲得對國稅局決定的公正和獨立的審查而訴諸法庭。正因如此,一個強大、獨立且有效率的上訴機構對我們的稅收體系如此重要。
如果納稅人認為申訴只是為應對國稅局的調整而採取的又一個步驟,他們就不太可能認為申訴過程有意義,不太可能充分參與,而且更有可能得出結論,獲得獨立審查的唯一真正途徑是訴訟。
這樣的結果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對納稅人、國稅局和稅收制度都沒有好處。
2025年12月29日,上訴機構發布了題為“美國國稅局員工參與申訴會議」(AP-08-1225-0051)。該備忘錄旨在提高國稅局合規人員或首席法律顧問律師參與上訴會議時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該指南有很多值得稱道之處。它規定,對於未分配給申訴團隊案件負責人的案件,必須先獲得管理層批准,國稅局合規部門或法律顧問才能參與。它要求召開「預期會議」(除非納稅人放棄),以便各方提前了解會議流程。它還要求制定議程,以便納稅人了解哪些人將出席會議以及將討論哪些問題。此外,它還限制合規部門和法律顧問只能參與會議的非和解部分,這意味著他們可以討論事實和法律立場,但不得參與和解談判。
這些都是合理的保障措施。它們可以減少意外情況的發生,增強紀律性,並提高流程的透明度。這些措施也反映了申訴部門意識到,非申訴部門人員參與納稅人會議並非慣例,不應草率處理。
我讚賞上訴機構採取這一步驟。
12月份的指導意見改進了流程,但並未解決核心問題。它仍然將參與決定權留給了申訴部門。 不會 與納稅人協商。內部指南明確指出,申訴部門有權邀請國稅局合規部門或法律顧問參加會議的非和解部分,並進一步指出,申訴部門允許或不允許此類參與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受行政或司法審查。
HR 8134 法案旨在填補這一空缺。
需要明確的是,這並非要貶低合規部門或法律顧問的重要角色。合規部門負責在稅務審查、催收和其他稅務機關行動中查明事實並適用法律。法律顧問則提供法律諮詢並維護政府利益。這兩項職能對稅務管理都至關重要,上訴部門尤其在處理複雜案件時,可以從他們的專業知識中獲益。
但這兩個部門都不是中立的,納稅人的申訴會議也有所不同。這是納稅人尋求獨立審查的機會。如果稅務局相關部門的代表不顧納稅人的反對出席會議,而這些部門的立場又受到質疑,那麼這次會議與其說是獨立審查,不如說是爭議的延續。
對某些納稅人而言,合規部門或法律顧問的在場可能會阻礙公開討論。對另一些納稅人而言,這可能會削弱他們對申訴部門作為獨立決策者而非國稅局內部不同意見的匯集者的信心。在技術上複雜的案件中,納稅人有理由擔心申訴部門會過度依賴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即便這種情況並未發生,表面上的形像也至關重要。
一個旨在保持獨立的論壇,對於使用它的納稅人來說,應該看起來是獨立的。
這種擔憂直指問題的核心。 納稅人權利法案納稅人有 質疑國稅局立場並得到傾聽的權利以及 在獨立論壇上對國稅局的決定提出上訴如果要求納稅人在一個包括他們正在質疑的職能部門代表的會議上陳述案情,那麼這些權利就無法得到充分維護。
HR 8134法案將直接解決這個問題。該法案將在《國內稅收法典》(IRC § 7803(e)(8))中新增一條,規定除申訴部門員工外,任何其他國稅局員工未經提出申訴的納稅人同意,不得出席申訴會議。
這條規定是正確的。它清晰明了,易於執行。
重要的是,HR 8134 法案不會阻止申訴部門在會議之外充分準備或取得技術意見。申訴部門仍可審查案件檔案、尋求法律或技術援助、要求提供書面意見,並評估訴訟風險。該法案僅規定,如果非申訴部門的國稅局人員要出席納稅人會議,則必須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這種區別至關重要。問題的關鍵不在於申訴程序是否可以知情,申訴程序理應知情。問題的關鍵在於,納稅人是否應該被要求在非申訴部門的國稅局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陳述案情,而這些工作人員的立場正是他們所質疑的。我認為不應該這樣做。
這種方法也與我的2026年紫色計畫書一致。 立法建議#36該建議要求在允許國稅局律師或合規人員參加申訴會議之前,必須徵得納稅人的同意。
該法案也與S. 3931號法案第601條相輔相成。 納稅人援助和服務法 (TAS 法案)由參議員 Mike Crapo 和 Ron Wyden 於 2026 年 2 月 26 日提出。第 601 條將授權上訴主管任命上訴律師,這些律師直接向上訴主管匯報,而不是向首席法律顧問匯報。
這兩項改革措施針對的是同一問題的不同面向。
一項改革是程序性的,另一項是結構性的。這兩項改革結合起來,將使上訴程序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上訴部門12月發布的指導意見是一項意義重大的行政改進。它提高了透明度,要求提前規劃,並限制了國稅局合規和法律顧問人員在參加會議時的角色。我讚賞這項進步,但行政指導意見與法律規定的納稅人保護措施並不相同。
指導意見可以修訂,而法規則能為納稅人提供清晰明確的資訊和確定性。
更重要的是,內部指南只回答了問題的一部分。它告訴我們 如何 美國國稅局合規與法律顧問委員會可能會參與。 HR 8134 回答了一個更重要的問題: 誰 決定他們是否應該參與。在我看來,這個決定應該由納稅人來做出。
正如我多年來多次強調的,上訴機制在稅務管理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如果運作良好,它就能公平地解決爭議,增強公眾對稅務系統的信心,並減少訴訟的必要性。但只有當納稅人相信上訴機構真正獨立時,上訴機制才能發揮這樣的作用。 《納稅人優先法案》是重要的一步,而HR 8134法案將是下一步。
HR 8134 是一項範圍較窄但意義重大的改革。它不會剝奪申訴部門的專業知識,也不會妨礙申訴部門做好充分準備。它只是確保當納稅人向申訴部門尋求獨立審查時,納稅人可以決定是否有非申訴部門的國稅局人員在場。
這是對納稅人合理的保護措施。它將:
最重要的是,這將增強納稅人對上訴機構的信心,使其符合國會的意圖,即成為一個公正、公平地解決聯邦稅務爭議的獨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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