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資訊返還處罰通常被認為主要影響富人或擁有大量海外資產的跨國公司。這不是真的。納稅人——其中許多是中低收入個人、中小型企業主和移民——因為未能滿足模糊而複雜的外國資訊報告要求,即使他們自願遵守,也會面臨重大且可能改變生活的處罰。
正如我在 之前的博客 和我 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 這些處罰主要影響的是自願挺身而出的中低收入個人和中小型企業。例如,IRS 評估了針對中低收入納稅人(收入低於 71 萬美元的納稅人)的 6038% 個人 IRC § 400,000 處罰。同樣,它評估了 83% 的系統性企業 IRC §§ 6038 和 6038A 對中小型企業的處罰。這些處罰可能是巨大的。例如,在外國禮物方面,2018-2021 年,對於申報收入不超過 235,000 萬美元的納稅人,平均罰款超過 400,000 美元。其中許多處罰與任何潛在的應稅收入或責任無關。
法院繼續就 IRC § 6038(b) 是否賦予 IRS 評估外國資訊處罰的權力以及是否可以對納稅人採取行政徵收行動進行訴訟。這些問題需要時間才能最終解決。 (看 法希訴專員 (稅務法庭意見 和 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的意見) and Mukhi 訴專員).
美國國稅局和國會現在可以而且應該採取行動,糾正納稅人在這些國際資訊申報表上所經歷的不公平、嚴厲的處罰制度。我繼續主張國稅局和國會以公平的方式實施這些處罰,在評估處罰之前向納稅人提供權利。
從國外接受資金或擁有外國經濟利益或跨境活動的美國人可能需要遵守一系列美國報告要求。但這些納稅人通常不知道他們需要遵守國際資訊報告要求,即使知道,他們也沒有資源聘請稅務專業人士來幫助完成這項流程。通常情況下,在得知自己的申報義務後,他們會自願提交缺失的資訊申報表——儘管已經晚了——但結果卻是他們的合規性受到了嚴厲的懲罰。這是因為美國國稅局已決定係統地評估其中許多處罰,這意味著其電腦系統會在收到遲到的國際資訊報告申報表後自動評估處罰,而無需國稅局人員進行任何審查或採取行動。
更糟的是,儘管如果納稅人證明他們有合理理由未能提交文件,國稅局可以免除這些處罰,但它通常不會立即考慮對國際資訊報告處罰提出合理理由減免的請求。此外,國稅局可能會告訴納稅人他們可以提交救濟請求,但隨後它不會考慮這些請求並評估納稅人的處罰。結果是納稅人必須在此過程的後期重新提交任何抗辯。
美國國稅局傲慢的做法對納稅人不公平,對我們的稅收體系來說效率低。當納稅人願意挺身而出並提交遲交的報稅表時,美國國稅局會系統性地評估處罰,從而阻止自願遵守規定。 當納稅人知道自願申報將導致嚴厲的處罰時,挑戰將變得困難且成本高昂, 有多少納稅人決定不申報並希望國稅局找不到他們?
現有流程的低效率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國稅局最終減輕了許多此類處罰,通常是因為該機構認為給予合理原因救濟是適當的。減排統計數字令人瞠目結舌。在裡面 向國會提交的 2023 年度報告TAS 發現,對於最常評估的國際資訊返還處罰(IRC §§ 6038 和6038A),從2018 年至2021 年的平均水準來看,以處罰數量衡量的減輕百分比為74%,以美元價值衡量的減輕百分比為84%。這些高減稅率表明國稅局政策存在缺陷,導致對這些處罰的過度評估。納稅人和國稅局花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來解決國稅局一開始就不應該評估的處罰。
儘管美國國稅局減輕瞭如此多的處罰,但納稅人仍然必須承受巨大的財務成本和情感損失。想像一下,當您相信您的合理原因陳述提供了證明國稅局不應徵收罰款所需的資訊時,打開國稅局要求付款的收款通知會帶來多大的壓力。想像一下,當你得知國稅局甚至沒有閱讀你的合理理由信時,你會感到多麼沮喪,你不知道它是否會給予救濟。如果您碰巧住在國外,想像一下,如果您居住在一個相隔數千英里、處於不同時區的國家,並且使用一種語言,通過行政程序甚至可能在法庭上對這些處罰提出異議,那麼您將面臨怎樣的挑戰。
遺憾的是,這個過程是繁重和困難的,而且在法庭上維護你的權利可能會花費昂貴的費用。 IRC 不允許 IRS 發出法定缺陷通知(通常稱為稅務法庭罰單),該通知提供了質疑這些處罰評估的預付款途徑。這意味著納稅人一般只能在全額支付罰款後才能在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對罰款的實質提出質疑。必須在這些法院提起訴訟會產生成本和負擔,並且考慮到這些處罰會大大增加, 要求全額付款使許多納稅人無法進行司法審查,直接損害 納稅人的 質疑國稅局立場並發表意見的權利。在沒有先讓納稅人有機會獲得對國稅局決定的獨立司法審查的情況下,要求納稅人全額繳納與所欠稅款不成比例的罰款是不合理的。
納稅人通常也無法在通過徵收正當程序 (CDP) 程序評估後獲得這些罰款的預付款審查。當 IRS 提交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或提議徵稅時,納稅人有權要求獨立上訴辦公室(上訴)舉行 CDP 聽證會,如果他們不同意,他們可以要求稅務法院對上訴決定進行司法審查有了決心。稅務法院有權確定評估的有效性(即,如果國稅局遵循行政和法律要求來正確評估處罰)。然而,如果納稅人事先有機會對責任提出異議,則他們不能在 CDP 聽證會或稅務法庭上質疑基本責任的存在或金額。美國國稅局和法院對此進行了限制性解釋,並採取的立場是,對潛在責任提出爭議的「優先機會」是在評估責任之前或之後請求召開上訴會議的邀請(無論是否接受),即使納稅人事先沒有機會讓稅務法庭審查其責任,即使沒有隨後的稅務法庭審查。事先機會禁止通常消除了納稅人在 CDP 程序中和稅務法院質疑處罰實質的能力。
好消息是,美國國稅局有一個明確而簡單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美國國稅局現在需要停止系統性地評估這些處罰。 它必須向納稅人提供在評估處罰之前聽取意見和支付不超過應付款的權利,其中必須包括在評估之前審查任何合理的原因救濟請求。自從美國國稅局開始有系統地評估這些國際資訊申報處罰以來,它已經傷害了太多的納稅人。如果國稅局希望實現其在稅務管理方面進行變革的既定意圖,這項簡單的改變將為納稅人提供急需的救濟,鼓勵自願合規,並與稅收徵管保持一致。 納稅人權利法案.
此外,我 繼續推薦 國會修改 IRC§6212 使納稅人能夠對美國稅務法院對國際資訊申報處罰的評估提出質疑。稅務法庭由國會創建,是一個由稅務專家組成的法庭,通常是中低收入納稅人和小型企業在法庭上訴訟的最便宜、最好的論壇。由於法官的稅務專業知識,稅務法院通常比其他法院更有能力考慮稅務爭議。對於無代表的納稅人來說,它也更容易使用,因為它提供了簡化的、不太正式的程序,特別是對於不超過 50,000 美元的爭議。代表自己的低收入納稅人通常可以選擇從低收入納稅人診所或 無償 代表。
國會建立國際資訊申報懲罰制度主要是為了打擊避稅行為並阻止美國納稅人在海外隱匿收入和資產。這些都是有價值且重要的政策目標,國稅局應繼續評估和徵收這些處罰 在適當的時候.
然而,美國國稅局目前的流程已被打破。美國國稅局沒有透過納稅人教育和支持來促進稅收合規,而是選擇展示其行政力量,對善意納稅人和不良行為者進行執法打擊。由於美國國稅局的做法,納稅人(其中許多是中低收入個人、中小型企業和移民)因未能滿足模糊而複雜的要求而面臨巨額處罰。此外,納稅人無法在預評估的基礎上獲得司法審查,以及納稅人通常在評估後的基礎上全額繳納罰款才能獲得司法審查的要求,實際上剝奪了大多數納稅人獲得司法審查的權利,損害了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質疑國稅局立場並發表意見的權利.
透過採取本部落格中概述的簡單行動,美國國稅局和國會可以對國際資訊返還處罰流程進行有意義的改進,從而改善稅務管理並保護納稅人權利,同時又不損害處罰制度背後的重要政策目標。
當您閱讀此部落格時,國際資訊返回處罰流程正在對納稅人造成真正的傷害,並且一個緊迫的問題需要快速解決。納稅人不應該等待法院解決這個問題。美國國稅局和國會需要立即採取行動,防止納稅人受到進一步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