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1:倡導國稅局繼續激勵納稅人自願撤回不符合資格的未決 ERC 索賠;傳回錯誤的 ERC 索賠退款;對於收到 ERC 付款的納稅人,提交與 ERC 福利相關的所需修訂業務申報表,或透過所需修訂業務申報表上的福利來抵消 ERC 待決索賠。
活動2:建議 IRS 發布有關 ERC 索賠積壓數量和預計處理時間的一般更新。
活動3:當納稅人遇到重大困難並且有資格獲得 TAS 援助時,繼續將 ERC 案件提交 IRS 優先處理。
活動4:與IRS 合作,確保其在拒絕ERC 索賠時提供清晰的解釋和透明度,向納稅人提供符合納稅人知情權的書面解釋,並明確詳細說明拒絕的依據,以便納稅人可以適當考慮是否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