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 #4:個人申訴辦公室
納稅人和稅務專業人士持續對獨立性表示擔憂,這削弱了公眾對申訴程序的信心。
納稅人和稅務專業人士持續對獨立性表示擔憂,這削弱了公眾對申訴程序的信心。
建立從抗議到召開會議的可執行時限標準。 制定並公佈完整的申訴流程的約束性時間表,包括:(i) 申訴後的考試反駁;(ii) 反駁或豁免後的案件移交申訴部門;(iii) 從收到申訴到案件分配;以及 (iv) 從案件分配到首次聯繫和開庭會議。追蹤各階段的完成情況,並每年報告結果。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美國國稅局不同意實施稅務諮詢服務處 (TAS) 的建議 (i) 和 (ii),但表示建議 (iii) 和 (iv) 已部分實施。
本建議的第 (i) 和 (ii) 部分涉及 LB&I 和 SB/SE 審查,因為建議採取的行動將在案件處於合規管轄範圍內時進行。本建議的第 (iii) 和 (iv) 部分由申訴部門負責,因為建議採取的行動將在案件處於申訴管轄範圍內時進行。
LB&I 和 SB/SE 審查部門不同意本建議的第 (i) 和 (ii) 部分。現有已發布的指南已明確規定了納稅人申請申訴會議的時效性要求。根據 IRM 4.10.8.12.9.3(3),當收到正式的書面申訴或小額案件申請時,審查小組必須在七天內審查該申訴,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第 5 號出版物的要求。作為審查的一部分,審查員將評估任何新的事實、法律論點或問題,以確定是否需要補充說明、是否需要修改報告或是否需要準備反駁意見。需要補充說明的案件將被視為優先處理事項,並加快審理。
此外,IRM 4.10.8.12.9.3.1 規定,為了滿足一般案件結案時間框架,所有必要的行動——包括取得同意、反駁抗議和舉行小組經理會議——通常應在收到抗議後的二十天內完成,除非需要進一步發展。
除了上述時間限制外,稅務審查程序還強調在整個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與納稅人保持持續透明的溝通。審查員被要求在收到異議後立即採取行動,包括準備迅速而全面的反駁。發出30天通知函後,案件狀態代碼將更新為13,以便於監控並促進案件的及時處理。案件經理還負責確保在審查結束後及時審查案件並將其移交至申訴部門。
審查案件的範圍、規模和複雜程度差異很大。雖然現有指南提供了結構化的時限,但也允許在申訴涉及重大事實或法律複雜性時給予一定的彈性。如果對所有案件都設定僵化統一的時限,而不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則可能阻礙案件的有效解決,造成效率低下,而非提高時效性。
基於上述原因,LB&I 和 SB/SE 認為,現行 IRM 條款已適當平衡了可執行的時效性標準與應對不同複雜程度審查案件所需的靈活性。參見:IRM 4.10.8.2.4.4,小組結案時限;IRM 4.10.8.12,未達成一致的案件處理程序;IRM 4.10.8.12.7(6),發出 30 天通知函;IRM 4.10.8.12.9.3,上訴會議請求; 4.10.8.12.9.3.1,及時行動-上訴會議請求;以及 IRM 4.46.5.7.3,30 天通知函後續跟進。
關於該建議的後半部(第 (iii) 和 (iv) 部分),申訴部門讚賞稅務諮詢服務處 (TAS) 提出的改善納稅人體驗的建議,並部分同意實施我們可控範圍內的建議。申訴部門已在一定程度上採納了這些建議的精神,例如,我們目前會追蹤並內部監控案件接收和分配給申訴技術人員 (ATE) 所需的時間。申訴部門必須審理每起申訴案件,而每起申訴案件都涉及獨特的案件事實和情況,必須單獨進行審查。因此,ATE 需要具備必要的彈性,以便給予每位納稅人的案件應有的時間和關注。此外,申訴部門擔心,強制規定案件分配給無法在短時間內開始處理案件的員工的時間限制,可能會導致案件被重新分配,造成納稅人困惑,並因多名 ATE 參與而導致效率低下。我們將繼續尋求簡化流程的方法,以改善稅務管理和納稅人體驗。
糾正措施: 我們將繼續尋找簡化流程的方法,以改善稅務管理和納稅人體驗。
TAS 回應: 美國國稅局正確地指出,部分抗議到協商會議的流程發生在合規部門,現有的《稅務管理手冊》(IRM)條款規定了審查抗議和採取後續行動的預期,並且複雜的案件需要靈活性。然而,這些現有條款並未解決本「最嚴重問題」中指出的納稅人面臨的問題。納稅人在及時行使獨立上訴審查權後,仍會遇到長時間且無法解釋的延誤。
TAS並非建議設定不顧案件複雜性的僵化期限。相反,TAS建議制定已公佈的、可執行的里程碑標準,並適當設定例外情況;在需要更多時間時進行後續溝通;進行管理層審核;以及提交年度報告。機構對流程特定階段的責任並不能免除國稅局為納稅人提供從申訴到首次申訴聯繫的連貫一致的端到端流程的義務。
申訴部門內部對受理和分配時間的追蹤固然有用,但內部監控並不能取代面向納稅人的標準或問責制。如果缺乏明確的審查反駁、轉交申訴、申訴分配和首次聯繫的時間框架,納稅人就無法了解他們的案件是否正在推進、是否因正當理由而延誤,或者是否在各部門交接過程中停滯不前。因此,稅務諮詢服務處 (TAS) 繼續建議為從申訴到會議的整個流程製定可執行的時效性標準。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已結案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重申上訴官員在製定和解方案時的獨立性。 修訂《國內稅務手冊》,強調申訴官員(AO)獨立評估事實、法律和訴訟風險,並制定和解方案,即使最終審批權在於申訴團隊經理或申訴團隊案件負責人。重申技術指導協調員和律師的意見僅供參考,需要主管審查以記錄其對申訴官員風險分析的贊同或反對意見。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申訴部門制定了一系列指導方針,指導稅務申訴專員(ATE)根據對事實、法律和適用訴訟風險的評估,客觀地協商和解決案件。在大多數情況下,稅務申訴專員和申訴團隊經理(ATM)都會簽署和解文件,他們彼此之間以及與申訴部門內部的其他部門合作,以確保申訴部門作為一個機構,能夠為納稅人提供高品質、內部一致且獨立於美國國稅局其他部門的服務。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7803(e)(6)(B)條,上訴部門有權尋求法律顧問的意見,但這種偶爾的諮詢與上訴部門自行判斷訴訟風險及案件適當解決方案的標準做法並不衝突。此做法及其獨立性已在近期發布的IGM AP-08-0326-0006號文件中重申和完善。此外,上訴部門透過訓練及其他內部管道,強調其使命所要求的獨立性,以及這種客觀性如何體現在上訴部門對訴訟風險的判斷中。
此外,申訴部門的國內和國際申訴專家是申訴部門的員工,他們與稅務上訴專員(ATE)密切合作,評估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風險。由於申訴部門審理的問題種類繁多,稅務上訴專員可能並非稅務上訴專員在處理納稅人案件的所有相關問題上都具備專業知識。申訴部門的專家是稅務上訴專員的重要資源,能夠幫助他們以一致且公平的方式解決事實和情況相似的案件。申訴部門不斷尋求機會,重申並強調每位稅務上訴專員評估事實、將法律應用於事實以及權衡事實和法律訴訟風險的重要性,以尋求可能的案件解決方案。申訴專家的職責是提供技術支援和建議。此外,對於少數需要復審和同意的案件,稅務上訴專員會與申訴專家合作;如果出現任何分歧,則應將問題提交至兩個領導層級進行解決。
糾正措施: 申訴部門不斷尋求機會重申並強調每位上訴法庭代表(ATE)評估事實、將法律應用於事實以及權衡事實和法律訴訟風險的重要性,以尋求可能的案件解決方案。申訴專員的職責是提供技術支援和建議。此外,對於少數涉及復審和同意的案件,上訴法庭代表會與申訴專員合作;如果出現任何分歧,則應將問題提交至兩個領導層進行解決。
TAS 回應: TAS同意,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7803(e)(6)(B)條,上訴部門可以尋求律師意見;上訴專家可以提供重要的技術援助;為了提高品質和一致性,ATM或上訴團隊案件負責人(ATCL)的批准可能較為合適。 TAS不反對諮詢意見、技術諮詢或監督批准。問題在於,這些意見是否會成為或被認為會成為決定結果的關鍵因素。從業人員持續反映,稅務官員可能感到受到非正式預期、籠統的風險範圍、技術指導或律師意見的束縛,而不是對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適用法律、證據的強弱以及訴訟風險進行個案評估。
現有的指導、訓練和升級程序雖然有幫助,但並未完全落實該建議。 TAS 繼續建議上訴部門修訂 IRM,明確規定:(1) 上訴官員獨立制定和解方案;(2) 律師、技術指導協調員 (TGC) 和專家的意見僅供參考;(3) 當外部意見對建議的解決方案產生實質性影響時,主管審查部門應記錄其對上訴官員風險分析的同意或異議。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已結案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提高外部意見和最終結論的透明度。 要求稅務官員記錄何時尋求法律顧問或稅務總署的意見以及諮詢的具體事項。如果提供了法律建議,則在行政檔案中附上一份簡短的非特權摘要。在案件結束時,自動向納稅人提供一份經過編輯的申訴案件備忘錄(ACM),或除非以同等條件與納稅人共享,否則將ACM視為僅供內部使用。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在大多數上訴案件中,包括徵求並採納律師或財政部總法律顧問(TGC)意見的情況,結果和理由都會告知納稅人,所有結果都會記錄在行政檔案中。稅務上訴專員(ATE)和納稅人也會透過協商會議討論案件的法律和事實考量。披露律師意見也與《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7803(e)(6)(B)條相抵觸,該條賦予上訴部門向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尋求法律援助和建議的權力,因為此類披露可能會對享有特權的法律建議的性質和深度產生不利影響。
ATE(上訴處理專家)負責準備ACM(上訴處理備忘錄),以記錄案件的建議解決方案,供其主管批准或認可。 ACM作為一種內部管理工具,旨在確保案件解決方案得到妥善支持和記錄。由於合規部門不參與完整的申訴會議,ACM會與合規部門分享。我們目前正在評估潛在的ACM政策,並就未來如何處理ACM徵求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TAS不建議揭露受法律保護的特權法律意見或資料。為避免違反特權,可採取以下措施:記錄檢察官何時尋求律師、臨時法律顧問或其他非ATE(非ATE專家)的意見;明確諮詢事項;並酌情提供一份關於該意見或其對案件影響的簡要非特權摘要。
美國國稅局聲稱納稅人可以透過協商會議來了解最終結果和理由,但這並不能完全消除透明度方面的顧慮。口頭討論無法形成持久的書面解釋,納稅人可能無法推斷外部意見是否影響了最終決議。一份有限的、非特權性質的書面解釋既能提高程序公正性,又不會對享有特權的法律諮詢造成不利影響。
ACM問題涉及另一個公平性問題。正如NTA多年來反覆強調的那樣,如果ACM是內部管理工具,則應僅供內部使用,不得與合規部門共享。如果申訴部門與合規部門共享ACM,則應在結案時以同等條件向納稅人提供一份經過刪減的版本。評估未來的ACM政策是一個積極的舉措,但這並不能落實建議或解決當前的不對稱問題。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已結案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要求納稅人同意律師出席上訴會議。 在律師或合規人員出席申訴會議之前,必須先獲得納稅人的明確同意。僅在申訴部門認定律師或合規人員出席會議對於處理新穎、複雜或事實性較強的問題至關重要,或納稅人要求其出席的情況下,才允許其出席。申訴部門應事先通知納稅人其出席的原因,並公佈年度出席率和結果數據。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上訴會議可分為三個部分:
儘管上訴部門有權這樣做,但我們通常不會邀請合規部門或律師參加除預審會議之外的上訴程序。在中間階段酌情要求合規部門/律師參與,對於上訴法庭而言是一個寶貴的工具,它可以讓法庭實時聽取雙方的意見,以澄清事實分歧和各方的法律立場。然而,我們通常已將這種參與限制在最複雜和最具爭議的案件中。即便如此,合規部門/律師仍被排除在上訴會議第三階段(也是最後一個階段)的和解談判之外。
為了強調上訴部門在此領域的克制,並明確我們運作的準則,我們在2025年12月發布了有針對性的臨時指南。參見AP-08-1225-0051。該指南落實了TAS的多項建議,包括:
糾正措施: 為了強調上訴部門在此領域的克制,並明確我們運作的準則,我們在2025年12月發布了有針對性的臨時指南。參見AP-08-1225-0051。該指南落實了TAS的多項建議,包括:
TAS 回應: 申訴部門所描述的臨時指導意見是一項建設性舉措。管理層批准、限制律師或合規部門參與的時間、提前通知以及召開預期會議,有助於減少不必要的參與並明確各方角色。然而,這些保障措施並不能完全解決該建議的問題。提前通知和召開預期會議並不等同於納稅人的明確同意。此外,即使排除在最終和解談判之外,也無法消除以下擔憂:在面向納稅人的陳述階段,律師或合規部門的在場可能會使會議顯得對抗性而非獨立性。
稅務上訴服務處 (TAS) 認識到,上訴部門可能需要外部諮詢,並且某些複雜案件可能需要即時澄清事實或法律問題。但是,非上訴部門人員參與納稅人的會議環節,必須事先徵得納稅人的明確同意或應納稅人要求。上訴部門至少應公佈年度數據,包括法律顧問和合規人員的出席情況、納稅人的異議或豁免情況、案件類別和結果,以便美國國稅局 (IRS) 和利益相關者評估新指南是否能保障上訴部門在實踐中的獨立性。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已結案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允許納稅人核實是否已收到申訴抗議。 建立一個指示器,當國稅局收到申訴時,該指示器可以添加到納稅人的納稅記錄中。此指示器應同時顯示在納稅人的納稅記錄和線上帳戶中。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美國國稅局計劃在收到完整的申訴並移交至申訴部門後,為某些催收案件開發成績單和線上帳戶標識,具體實施時間取決於優先級和系統限制(目標實施日期:2027年9月30日)。由於行政要求以及案件結案程序中可能增加系統性錯誤,導致延誤,美國國稅局目前的審查系統不支援識別功能。
糾正措施: 美國國稅局計劃在收到完整的申訴並移交至申訴部門後,為某些催收案件開發成績單和線上帳戶標識,具體實施時間取決於優先級和系統限制(目標實施日期:2027年9月30日)。由於行政要求以及案件結案程序中可能增加系統性錯誤,導致延誤,美國國稅局目前的審查系統不支援識別功能。
TAS 回應: 美國國稅局計劃為某些催收案件開發成績單和線上帳戶資訊標識,這是一個積極的舉措,稅務援助服務處 (TAS) 也意識到系統限制可能需要分階段實施。但這項計畫範圍太窄,實施時間也太晚,無法徹底解決問題。將識別功能僅限於已完成申訴並移交申訴部門的某些催收案件,使得審查案件和移交前的「黑洞」階段基本上無法解決。而這正是許多納稅人最需要確認其申訴已被接受並正在按流程推進的階段。
TAS 理解 IRS 對現有審查系統可能造成行政負擔或系統性錯誤風險的擔憂。這些擔憂支持試點項目、控制措施、分階段實施或有限的狀態指示器。但這些擔憂並不足以成為完全排除審查案件的理由。 TAS 繼續建議在記錄和線上帳戶指示器中顯示以下內容:(1) 收到申訴請求;(2) 案件已轉至申訴部門;(3) 案件已分配;以及 (4) 催收和審查案件的關鍵狀態變更。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未結案工單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09/30/2027
透過統一的數位入口網站實現通訊和文件存取的現代化為個人和企業納稅人提供安全門戶,可透過國稅局線上帳戶或申訴介面上傳文件、進行安全訊息傳遞,並即時追蹤從申訴到結案的整個過程。確保申訴系統與原部門交換狀態和文件數據,以便所有參與者都能依賴單一權威記錄。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目前,稅務申訴部門擁有多個系統,方便個人和企業納稅人與美國國稅局之間進行直接、安全的溝通。例如,這些系統包括一個安全的訊息傳遞數位通訊入口網站和一個安全的文件上傳工具。稅務申訴部門也設有客戶服務專線,幫助納稅人查詢他們的案件是否已提交至稅務申訴部門。
雖然目前稅務申訴部門尚未建立統一的數位化入口網站,但申訴部門和資訊科技部門一致認為,這樣的入口網站將有利於個人和企業納稅人,並能顯著提升納稅人的體驗。門戶網站的開發將作為美國國稅局(IRS)更廣泛的技術計劃的一部分進行評估,並將在資源允許且系統優先級允許的情況下實施。
糾正措施: 雖然申訴部門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數位門戶,但申訴部門和資訊科技部門 (IT) 一致認為,這樣的門戶將有利於個人和企業納稅人,並將顯著改善納稅人的體驗。
門戶網站的開發將作為美國國稅局更廣泛的技術計劃的一部分進行評估,並將在可行的情況下根據可用資源和系統優先級進行實施。
申訴部門目前正在研究 2027 年 3 月 31 日實施日期的可行性。
TAS 回應: 美國國稅局正確地指出,申訴系統擁有安全的訊息傳遞、文件上傳工具和客戶服務專線,稅務援助服務處也認同這些工具的實用性。國稅局也恰當地承認,統一門戶網站將顯著改善納稅人的體驗。然而,現有工具仍然分散,無法提供單一權威記錄、即時狀態追蹤、統一的文件訪問,也無法在申訴系統和原始功能之間實現無縫資料交換。客戶服務熱線不足以取代納稅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直接存取的安全數位狀態資訊。
此外,僅承諾在可行的情況下評估統一入口網站是不夠的,還需要設定里程碑、明確責任歸屬和具體要求。稅務援助服務處 (TAS) 繼續建議美國國稅局 (IRS) 制定統一申訴門戶網站的現代化計劃,該計劃應包括安全消息傳遞、文檔上傳、數位文件訪問、從申訴到結案的實時狀態跟踪,以及與發起部門的數據交換,以便所有參與方都能依賴同一權威記錄。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未結案工單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03/31/2027
將以訴訟為重點的訓練納入績效考核標準。 要求稅務官員每年接受訴訟風險分析、證據概念、行政法、談判技巧和納稅人權利的培訓。將稅務法庭旁聽納入所有稅務官員的日常工作,並將培訓和法庭實務經驗計入關鍵工作要素。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上訴部門已在其強制性新員工培訓課程中為上訴稅務人員 (ATE) 提供重要的訴訟風險 (HoL) 培訓。為進一步加強此項培訓,我們正在探索設立一項關於訴訟風險的定期繼續職業教育 (CPE) 要求。根據目前的設想,我們將透過融入真實案例研究(包括訴訟風險分析和證據概念)、模擬和情境練習,使這項繼續職業教育更具活力和意義,從而強化訴訟風險的實際應用,包括運用公正的司法方法解決爭議、進行談判以及維護納稅人權益。目前,我們正在評估這項訓練的可行性和頻率。
鑑於我們已將這些議題視為稅務代理人核心職責的關鍵方面,我們已提供多種形式的相關培訓。我們同意稅務局的觀點,即上述類型的額外培訓始終有益,我們將盡可能提供此類培訓。此外,我們已支持稅務代理人旁聽稅務法庭庭審。
糾正措施: 上訴部門已在其強制性新員工培訓課程中為稅務代理人提供重要的訴訟風險 (HoL) 培訓。為進一步加強此項培訓,我們正在探索設立一項關於訴訟風險的定期繼續職業教育 (CPE) 要求。根據目前的設想,我們將透過融入真實案例研究(包括訴訟風險分析和證據概念)、模擬和情境練習,使這項繼續職業教育更具活力和意義,從而強化訴訟風險的實際應用,包括運用公正的司法方法解決爭議、進行談判以及維護納稅人權益。目前,我們正在評估這項訓練的可行性和頻率。
TAS 回應: 上訴部門現有的新員工訴訟風險培訓、對稅務法庭旁聽的支持以及對持續專業教育(CPE)的探索都是重要的成就。稅務援助服務處(TAS)也認為,運用個案研究、證據概念、模擬、談判練習和納稅人權利原則的實務訓練能夠加強稅務官員(AO)的決策能力。然而,國稅局的回應仍然不夠完善,因為它沒有承諾開展年度培訓、制定必修課程、將稅務法庭旁聽制度化地納入所有稅務官員的考核範圍,也沒有將培訓和法庭實踐與關鍵工作要素掛鉤。 「盡可能」提供的訓練可能會因工作量壓力而受到影響,尤其是當案件量較大時。稅務援助服務處(TAS)繼續建議上訴部門將以訴訟為重點的培訓納入稅務官員的績效考核標準。強制性的年度培訓和結構化的稅務法庭旁聽將加強獨立的風險分析,減少對律師或技術顧問的過度依賴,並提高上訴裁決的品質和及時性。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未結案工單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12/31/2026
透過可衡量的目標和問責制,重振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ADR)。 指示替代性爭議解決(ADR)專案管理辦公室按專案和業務營運部門設定ADR提案、接受率、解決率和解決時間的目標。要求在符合條件的案件中本著誠意考慮ADR,並將ADR的使用情況納入管理績效評估。自2027財年起,酌情將ADR培訓納入合規和申訴部門的關鍵工作要素。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自2024財年以來,美國國稅局(IRS)和替代性爭議解決專案管理辦公室(ADR PMO)一直積極致力於重振ADR(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 ADR PMO與相關董事會合作,負責ADR的績效,ADR計畫近期取得了顯著成效。例如,在2024財年和2025財年,ADR案件受理量增加超過60%。此外,ADR計畫一直依照《稅務管理手冊》(IRM)規定的目標時限運作(LB&I案件為120天,SB/SE案件為60天)。為提高透明度,我們每月在IRS內部發佈各種ADR數據,並將把其中大部分數據發佈在《IRS數據手冊》中。申訴和合規部門也制定了相關程序,將ADR申請的駁回限制在極少數不符合ADR資格或不適宜ADR的案件範圍內。我們共同持續提供快速和解 (FTS)、上訴後調解 (PAM) 的培訓,以及在整個審查和上訴過程中促進適當使用 ADR 的重要性。
在以妥協為基礎且往往取決於納稅人立場的替代性爭議解決(ADR)環境中,過度依賴目標和期限可能會適得其反。例如,直接說「不」總是比進行真誠的談判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更快更容易。此外,必須注意避免以結果為導向的目標,因為這可能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後果,即鼓勵人們為了滿足人為設定的指標而努力,而不是鼓勵在適當且符合訴訟風險的情況下努力解決案件。
糾正措施: 自2024財年以來,美國國稅局(IRS)及其替代性爭議解決專案管理辦公室(ADR PMO)一直積極致力於重振ADR機制。 ADR計畫持續在《稅務管理手冊》(IRM)規定的目標時限內運作(LB&I案件為120天,SB/SE案件為60天)。為提高透明度,我們每月在IRS內部發佈各類ADR數據,並將其中大部分數據發佈在《IRS數據手冊》中。申訴和合規部門也制定了相關程序,將ADR申請的駁回限制在極少數不符合ADR條件或不適合ADR的案件中。此外,我們也持續提供快速和解(FTS)、申訴後調解(PAM)以及在整個審查和申訴過程中促進合理使用ADR的重要性等方面的培訓。
TAS 回應: 申訴部門已採取實際措施重振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ADR),包括設立ADR項目管理辦公室(PMO)、增加ADR款項接收量、內部共享ADR數據、計劃在國稅局數據手冊中發布數據、減少ADR申請被拒的情況,以及繼續開展FTS和PAM方面的培訓。稅務上訴部門(TAS)也認同,ADR指標不應設定和解配額,也不應迫使員工違反案件事實和解。
然而,該建議強調的是專案管理指標,而非基於結果的和解配額。諸如替代性爭議解決(ADR)方案、納稅人接受或拒絕、拒絕原因、解決率、解決時間以及按項目和業務運營部門劃分的結果等指標,有助於識別障礙並改善ADR的可及性,同時又不影響中立的、基於風險的決策。此外,應將近期取得的進展與ADR使用率歷來較低以及申訴和合規部門持續存在的認知、支持和考慮不一致的情況進行比較。
稅務諮詢服務處 (TAS) 繼續建議設定可衡量的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目標,在符合條件的案件中秉持誠信原則,對 ADR 的合理使用承擔管理責任,並在適當情況下將 ADR 培訓作為一項關鍵工作要素。如果申訴和合規部門之間缺乏問責機制,ADR 就不太可能成為納稅人可靠的早期問題解決途徑。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已結案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