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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09:民事處罰管理

美國國稅局的處罰管理往往不公平,不能始終如一地阻止不當行為,不能促進有效的管理,從而阻礙稅務合規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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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9-1

建立一個由國稅局、其他財政部人員和利益相關者組成的工作小組,研究當前的稅收處罰制度,並提出行政和立法建議,以確保更公平、更一致地實施處罰,從而提高稅收合​​規性。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由於美國國稅局 (IRS) 負責管理超過 200 項民事處罰,因此,將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和內部審查重點放在具體問題上是最有效的。我們不斷改進我們的程序,以確保處罰的執行公平且一致。

例如,我們目前正在全服務範圍內開展改進「合理原因助手」工具的工作,該工具可幫助納稅人服務和稅務徵收部門確定納稅人逾期申報、付款或押金是由於合理原因,還是由於故意疏忽。這些計畫中的改進措施是基於利益相關者在2024年全國稅務論壇焦點小組中獲得的回饋,以及一個跨職能團隊的直接成果,該團隊了解納稅人與使用該工具的國稅局員工分享的日常實際情況。這些回饋有助於推動對已評估罰款的合理原因類別和考慮因素進行必要的、有利於納稅人的更新。

再舉一個例子,美國國稅局每年進行兩次民事罰款準確性審查,以驗證罰款計算的準確性。平均而言,我們的準確率為98%,任何錯誤都會在發現後立即解決。我們目前正在探索成立審查與追回團隊,以擴大此類審查的規模,從而更好地識別系統性罰款問題,並提高一對多解決問題的能力。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民事稅務處罰的目的應是鼓勵納稅人遵守規定。稅務諮詢服務 (TAS) 支持美國國稅局 (IRS) 改進某些處罰管理的努力,例如其計劃改進「合理原因助手」工具,以及每兩年進行一次審查以驗證處罰計算的合理性。然而,美國國稅局對個別問題的關注並未解決現行處罰制度中最重要的政策問題。雖然核實美國國稅局是否準確計算了某些處罰金額很重要(「我們發現準確率為 98%),但它並未考慮處罰背後的理由以及處罰的實施是否有助於其預期目的,而且 98% 的準確率並不包括已減輕或未維持處罰的百分比。此外,某些國際信息申報表 (IIR) 處罰的正確計算並未增強處罰或未維持處罰的百分比。

聯邦民事稅務處罰制度的重點已從單純利用民事處罰來加強納稅遵從性轉變。美國國稅局 (IRS) 需要將其處罰政策的重點重新調整為純粹以鼓勵納稅遵從為目的。有效的方法是成立一個工作小組,研究現行處罰制度並提出建議,以確保美國國稅局 (IRS) 以改善納稅遵從性為目的,適當地運用處罰。稅務諮詢服務局 (TAS) 強烈敦促美國國稅局重新考慮其拒絕這樣做的決定。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已結案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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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9-2

考慮建立民事自願披露計劃,以鼓勵對數位資產等新興問題的自願和未來遵守。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美國國稅局 (IRS) 已製定了相當多的計劃和程序,以協助解決納稅人的非刑事合規問題,同時鼓勵自願披露和未來合規。雖然 IRS 並沒有專門的計劃來應對所有新出現的問題,但現有計劃允許納稅人在違規行為未達到刑事詐欺程度的情況下解決任何問題。

在製定新的民事揭露或和解方案之前,無論是針對長期存在的問題還是新出現的問題(例如數位資產),還是其他不合規領域,美國國稅局都需要考慮問題的範圍和不合規程度是否值得制定新的方案具體流程。此外,建立和管理任何此類方案所需的時間和資源可能非常龐大。與其製定新的方案,美國國稅局更傾向於考慮其他方法,例如改善外展和溝通策略,是否能夠幫助納稅人了解最佳的合規途徑。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TAS 讚賞 IRS 致力於透過替代方法解決新出現的不合規問題,並認識到解決這些問題存在許多挑戰,包括時間和資源限制。 TAS 支持 IRS 著重改善外展和溝通策略,以此作為解決不合規問題的第一步。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已結案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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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9-3

對向納稅人發出的所有罰款通知進行徹底審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國內稅收法》第 6751(a) 條,並製定程序確保所有罰款通知均符合《國內稅收法》第 6751(a) 條,並對不符合規定的罰款通知制定補救程序。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所要求的審查是不必要的,因為國稅局通知(包括這些罰款通知)每年都會進行審查,並且我們目前的流程會將所需的資訊傳達給納稅人。

當納稅人在申報時系統性地評估罰款時,納稅人會收到一份CP通知,其中列明罰款名稱、IRC條款以及罰款計算方式。國稅局的主文件會計算罰款,並包含將計算結果傳遞給通知程序所需的所有資料。這些CP通知構成了已發出的罰款通知的絕大部分。根據每年系統性應用的罰款數量,通知在維持系統性程序效率的同時,會盡可能具體。

與手動評估罰款相關的通知包含罰款名稱和稅務條例 (IRC) 部分。但是,由於罰款是在主文件之外計算的,因此審查員會在罰款通知之前或與罰款通知同時向納稅人提供罰款計算結果。一般而言,納稅人在罰款評估之前已經收到審查員發出的罰款計算通知,並有機會直接與審查員溝通,提出問題並全面了解罰款計算結果。此外,許多手動罰款通知包含罰款總額和罰款基準率,因此很容易追溯到已評估的違規次數。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稅務諮詢服務局(TAS)不同意國稅局(IRS)審查罰款通知單的必要性。 《國內稅收法》第6751(a)條的法定要求非常明確-國稅局「應」在向納稅人發出的每份罰款通知單中附上某些信息,包括罰款計算結果。從業人員報告稱,國稅局經常未能在向納稅人發出的罰款通知單中附上罰款計算結果,尤其是在包括個人所得稅(IIR)在內的可立即評估的罰款的情況下。此外,要求納稅人「承擔」罰款是不可接受的,會給納稅人帶來過度負擔,侵犯了知情權和不繳納正確稅額的權利,也不符合法律的明確要求。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已結案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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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9-4

在考慮納稅人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之前,停止自動評估所有 IIR 罰款,包括向納稅人提供上訴權利。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在手動評估逾期申報罰款之前,美國國稅局(IRS)已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包括現場審查)考慮其是否有合理理由。如果罰款是在申報時系統性評估的,納稅人有機會提出合理理由抗辯,如果合理理由被駁回,則可申請上訴複核。因此,現行流程在可行的情況下,事前考慮合理理由與利用系統性工具以達到最高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更具體地說,正如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組織在報告中承認的那樣,美國國稅局已停止在申報3520表格時評估第四部分罰款,並更新了程序,以便在申報時評估罰款之前審查3520表格和3520-A表格所附的合理原因聲明。目前,這些表格是紙本文件,申報時對罰款的考慮主要依靠人工,這使得改變程序並在評估之前審查合理原因成為可能,也更加高效。

此外,大多數類型的國際資訊申報表 (IIR) 的罰款 - 包括表格 8938、8865、926、8858、8621、8854 和 8992、FBAR 以及附在表格 5471 上的表格 1040 - 罰款只能透過現場審查,在現場審查中,納稅人對納稅人的情況

唯一透過程式系統評估的IIR罰款適用於原始逾期提交的5471表或5472表所附的1120表或1065表。對於此類申報量較大的納稅人,系統評估可以對納稅人進行更一致的處理,而不僅僅是對被選中進行審計的納稅人進行處罰。無論是否進行實地檢查,系統評估都能更好地激勵納稅人及時合規,因為納稅人知道罰款都會被評估。這些表格中報告的資訊對於了解納稅人所得稅申報表的準確性非常有價值,並有助於國稅局努力縮小國際稅收差距。如果將這些罰款轉為手動處理,以便國稅局能夠在評估之前考慮合理原因,這將大大延遲納稅人的申報處理,更重要的是,還會延遲支付納稅人相關1120表或1065表所欠的任何退款。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稅務諮詢服務處 (TAS) 很高興看到國稅局 (IRS) 停止在申報 3520 表格時評估第四部分罰款,並更新了程序,以便在評估罰款之前審查 3520 表格和 3520-A 表格所附的合理原因陳述。雖然國稅局對 3520 表格和 3520-A 表格所做的更改對納稅人有利,但國稅局應將取消自動評估的範圍擴大到所有逾期申報的 IIR 表格,並為納稅人提供提出合理原因抗辯的機會,並允許他們在評估之前通過上訴進行行政復議。

稅務諮詢服務局(TAS)先前曾多次對美國國稅局(IRS)處理個人所得稅(IIR)罰款的方式表示擔憂。這些罰款是系統性評估的,沒有任何事先審查,也沒有任何機會提供合理理由或其他抗辯理由。它們經常被錯誤地歸類為應稅罰款,因此必須在司法審查之前繳納,這剝奪了納稅人在美國稅務法院進行審查的權利,並造成了經濟困難。與任何潛在的基礎稅相比,這些罰款的金額過高,對低收入納稅人和小型企業的打擊尤其嚴重。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已結案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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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9-5

更新《國內稅收手冊》,要求在評估罰款之前審查任何合理原因減免請求,包括探索在納稅人附上合理原因聲明時在申報表上勾選一個方框的選項。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美國國稅局 (IRS) 負責執行針對每年收到的大量報稅的罰款規定。當所得稅或就業稅申報表逾期提交且有未付餘額時,IRS 掌握評估逾期申報和/或逾期付款罰款所需的所有資訊。為了提高效率,IRS 會系統性地評估這些罰款。納稅人會收到通知,並可提交合理原因聲明,IRS 會考慮。
如果合理原因被駁回,納稅人有權尋求上訴複審。透過這種方式,現行程序在高效執行處罰以支持自願遵守處罰的需求與為納稅人提供申訴抗辯的機會之間取得了適當的平衡。合理原因分析本身並非可以在申報時系統地處理,因為它取決於對納稅人具體事實和情況的考慮。但是,如果可以先考慮合理原因,例如在實地審查中,納稅人有機會在罰款評估之前提交合理原因聲明。

我們將繼續權衡潛在改進的優點,例如建議的複選框,這可能有助於確定是否已將合理原因聲明附在原始的、延遲提交的申報表上。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塔斯馬尼亞州稅務局 (TAS) 理解,為了實施該建議,需要解決當前存在的系統性限制。 TAS 支持美國國稅局 (IRS) 繼續考慮改進系統性罰款評估,包括複選框。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已結案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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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9-6

將首次減免行政救濟的資格擴展至《國內稅收法》第 6654 條和第 6655 條規定的預估稅收罰款以及透過電子方式自動評估的任何其他罰款。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首次減免 (FTA) 是一項行政豁免,旨在獎勵那些有按時申報、繳納和/或存款記錄的納稅人,以達到處罰管理的目的,即提高納稅人的自願遵從性。 FTA 的及時遵從記錄標準不適用於納稅人可能需要或不需要在特定年份提交的基於事件的資訊申報表,但在需要提交的年份,這些申報表是國稅局核實收入申報準確性的關鍵。因此,FTA 歷來不適用於除未申報、未繳納和未存款罰款以外的任何罰款,而這些罰款是個人和企業申報中最常見的系統性罰款。

具體來說,關於預估稅罰款,每項罰款旨在追回納稅人未按法律規定在全年及時向國稅局繳納的金額所損失的利息。其計算方式與利息相同,但不以日複利計算。因此,除非預估稅逾期繳納是由於合理原因,否則不宜免除此罰款。此外,前三年的預估稅罰款評估並不妨礙納稅人在本年度享有自由貿易協定 (FTA) 的優惠。最後,已經存在一個限制預估稅罰款適用的安全港。具體而言,如果應繳稅款(預扣/抵免後)少於 1,000 美元(IRC 6654)或 500 美元(IRC 6655),或者應付餘額低於納稅申報表上顯示的當年或上一年度稅款的指定百分比,則不會評估罰款。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雖然預估稅罰款旨在發揮利息條款的作用,但納稅人通常難以估計自己應繳納的稅款。因此,數百萬納稅人不符合《國內稅收法》第 6654 和 6655 條的要求,每年都要繳納罰款。例如,在 2023 財年,個人、遺產和信託被處以超過 14 萬筆預估稅罰款,總額約 7 億美元。然而,個人、遺產和信託僅減免了 179,109 筆預估稅罰款,總額約為 105 億美元。雖然預估稅罰款的合理原因例外在有限的情況下適用,但將 FTA 擴大到預估稅罰款可能會使許多納稅人受益,並減輕提交減免申請的負擔。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已結案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