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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2:研究

勞動所得稅抵免、額外兒童稅收抵免和美國機會稅收抵免的兩年禁令研究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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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2-1

要求對 886-A 表中的所有語言以及解釋兩年禁令原因的法定缺陷通知進行管理層審查和批准。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當函授考試技術員(CET)提出兩年禁令時,主管已經被要求審查整個案件檔案。缺陷通知不涉及具體的審計問題或禁令。它涉及不足金額、罰款或附加稅以及上訴權利。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儘管管理人員被要求審查案例檔案,但 TAS Research 發現,在未係統實施禁令的審查案例中,管理人員只有 24% 這樣做了。此外,TAS 研究發現,886-A 表格「計畫說明」中對為何實施兩年禁令的解釋不充分,81% 的情況和法定缺陷通知中的 86% 的情況不充分。 IRM 4.19.14.7.1,2/10 年禁令 - 考試技術員 (CET) 函授指南規定,審查員必須向納稅人明確解釋為什麼提出兩年禁令。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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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AS 建議#2-2

僅當先前的審核涉及當前審核中考慮的相同規則時才實施禁令。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C 32(k)、24(g) 和 25A(b) 允許 IRS 禁止最近納稅年度之後的兩個納稅年度的相關抵免,最終確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提出抵免申請。魯莽或故意無視規則和條例造成的。 「考慮中的同一規則」一詞嚴格界定了可以考慮兩年禁令的情況,這限制了審查員的判斷。審計標準 2 (IRM 4.19.13),檢查深度和得出的結論,要求結論部分源自已發展的事實和情況(以證明魯莽或故意無視規則和法規,以斷言這兩個因素:年禁令) 。

所有最初的聯絡信函都包含附件,解釋支持納稅人申請抵免的文件和要求。現有的 IRS 程序要求 CET 在提出禁令之前考慮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況(對於非系統性提議的禁令案件)。他們還呼籲 CET 記錄禁令的原因並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在所有情況下,納稅人都會獲得正當程序並有機會確定其獲得抵免的權利。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兩年禁令是納稅人不遵守申請可退還信貸規定(例如 EITC、CTC 或 AOTC)時的後果。該禁令背後的邏輯是納稅人之前接受過檢查,並在此期間被告知他們未能遵守的規則。經過檢查後,預計納稅人將來會遵守該規則。然而,這些抵免涉及許多規則,如果納稅人後來違反了先前檢查中未涵蓋的規則,則禁令的理由不適用(即,納稅人沒有接受過有關此規則的教育) ,因此僅根據這一事實,他們的不遵守不能被視為魯莽)。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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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2-3

不考慮對可退還信用進行自當前審計之日起超過三年的先前審計。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對每個學分主張(或不主張)兩年禁令的決定必須記錄在案,並在 4700 表格考試工作論文中包括做出決定的原因。 CET需要審查納稅人提交的文件,根據適用的稅法、納稅人的文件、納稅人的聯絡資訊、綜合資料檢索系統(IDRS)研究以及上一年的函授審查,確定是否應實施兩年禁令自動化支持(CEAS) 工作文件。如果實施兩年禁令,CET 必須在實施兩年禁令之前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

審計標準 2 (IRM 4.19.13),檢查深度和得出的結論,要求結論部分源自已發展的事實和情況(以證明魯莽或故意忽視斷言兩年期的規則和規定)禁止)。這種分析不應局限於特定時間段,因為有些納稅人並非每年都會提交納稅申報表。

因此,完整的審計可能需要自當前審計之日起三年以上的時間進行研究。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當某些可退還的抵免被不當申報時,適用兩年禁令的一個理由是納稅人之前進行過審計,並且應該了解有關這些抵免的規則。然而,如果先前的審計比提議兩年禁令的當前審計早了三年多,那麼這一理由就被削弱了。首先,自上次納稅人接受審計以來,有關這些抵免的規則可能發生了變化;因此,美國國稅局以納稅人先前已了解這些規定為由實施兩年禁令,這是不公平的。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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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AS 建議#2-4

如果美國國稅局系統性地實施兩年禁令,當納稅人沒有對審計通知作出回應時,應再次嘗試聯繫納稅人,然後再將納稅人未回應視為魯莽或故意無視規則和法規。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當納稅人表現出魯莽或故意無視規則和法規時,美國國稅局將實施兩年禁令。當納稅人了解這些要求並繼續要求他們無權獲得的抵免時,就證明是故意忽視。兩年禁令主要是在納稅人做出回應並參與審計過程後,由 CET 在審計的第二年或隨後一年考慮。系統性的兩年禁令是在前兩年被拒絕的所得稅抵免(EITC) 或兒童稅收抵免(CTC)/高級CTC 後的第三年提出的,或者是在納稅人無法支付之後的第四年提出的。當國稅局提出兩年禁令時,國稅局會透過信件或電話通知納稅人。如果 CET 在審計的第一年提出禁令,IRM 要求 CET 在建議實施兩年禁令之前與納稅人交談。如果 CET 提出兩年禁令,則需要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

CET 根據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情況、納稅人的反應以及先前的審計歷史(表明納稅人在申請抵免時是否魯莽或故意無視規則和規定)提出禁令。當納稅人在第一次審計中被告知他們無權獲得抵免,但仍繼續主張抵免時,就形成了魯莽或故意忽視的模式。用於確定申報行為模式的分析包括對上一年審計、工作底稿和函授考試自動化支援 (CEAS) 說明、納稅人的答覆或收到的任何電話的審查。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TAS 的研究發現,886-A 表「計畫說明」中對為何實施兩年禁令的解釋不充分,81% 的情況和法定缺陷通知中的 86% 的情況不充分。此外,在審查的 352 個案例中,有 162 個納稅人(佔 46%)從未對審計做出回應,16% 的通知無法送達。對於如此高的無答覆率,一個可能的解釋是,886-A 表格和法定缺陷通知中提供的解釋不充分,使納稅人對如何應對感到困惑。考慮到這些納稅人面臨的風險如此之高,其中許多人都是低收入(即,他們每年可能損失約3,619 美元的所得稅抵免),國稅局同意透過電話聯繫納稅人以確保他們的收入似乎是合理的。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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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AS 建議 2-5

要求國稅局經理定期審查員工的案件並實施兩年禁令,以確保他們遵守所有國稅局程序。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對於 CET 提議兩年禁令的案例,已經需要監管部門的批准。經理們每月至少對每位員工進行兩次評估(電話或書面)。監控次數和次數由營運或部門經理設定。當員工在混合環境(電話或紙本)中工作時,經理會努力在整個評級期間進行適當的組合審查。此外,國家嵌入式品質計劃從所有已結案的案例中進行隨機統計有效樣本,以確定整體計劃品質。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考慮到 TAS 在研究中發現的問題數量,即對案件檔案的管理審查不足以及 886-A 表格和法定缺陷通知中的禁令解釋不充分,TAS 認為該計劃可以受益於額外的管理審查,以確保它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考慮到實施這項禁令可能意味著這些低收入納稅人損失數千美元,國稅局在實施這項禁令時必須謹慎行事,並充分遵守納稅人權利法案。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