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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10:上訴

儘管有一些改進,許多納稅人和稅務專業人士仍然認為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不夠獨立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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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1

優先考慮 AO 在辦公室內的可用性,以減少等待時間並增加納稅人參加面對面會議的機會。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過去,納稅人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利用面對面會議。然而,由於 TAS 的建議,以及上訴部門希望為納稅人提供高品質服務的願望,現在可以理所當然地舉行面對面會議,包括那些在校園內處理案件的納稅人。這些面對面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是根據各方的合理便利程度來決定的。此外,致納稅人的信件現在包含經理的聯絡訊息,以確保納稅人的程序要求得到尊重。 Appeals 致力於透過培訓和其他外展活動向我們的員工再次強調,親自提供服務是重中之重。此外,我們正在招募人員來改善上訴機構很少或沒有的州的人員配備。

糾正措施: Appeals 致力於透過培訓和其他外展活動向我們的員工再次強調,親自提供服務是首要任務。此外,我們正在招募人員來改善上訴機構很少或沒有的州的人員配備。

TAS 回應: TAS 讚揚上訴機構向納稅人提供面對面會議的權利,包括在給納稅人的信件中提供經理聯繫信息,再次強調向員工舉行面對面會議的優先性,並將招聘工作重點放在很少或沒有上訴的州在場。這些努力應減少納稅人尋求面對面會議的等待時間,增加面對面結算機會的整體機會,並增強納稅人獲得優質服務和公平公正稅收制度的權利。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已提交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正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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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2

如果有要求,要求 AO 所依賴的技術指導協調員和其他專家親自到場,以便納稅人可以直接與這些專家討論其獨特的事實和情況。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與TAS一樣,上訴局仍然認為,對於那些需要上訴專家審查和同意的協調問題,應該可以與上訴專家聯繫,以最有利於確保納稅人的論點得到公平聽取、分析和回應的方式納稅人可以放心,他們的獨特事實和情況在其行政上訴中得到解決。對於 30 個 ACI R&C 問題中的大多數(19 個國內稅務問題和 11 個國際稅務問題),上訴專家已經參加了納稅人會議,我們預計他們將繼續這樣做。

上訴正在最終確定問題協調實踐的研究,其中包括需要上訴專家審查和同意的問題。為了指導這一流程,上訴部門徵求並收到了內部和外部利益相關者的書面回饋,包括稅務從業人員、國稅局律師、國稅局合規員工和上訴員工(即上訴官員、上訴團隊案件負責人、上訴經理和上訴專家)。上訴委員會也與這些利害關係人舉行了聽證會。作為研究的一部分,考慮到納稅人和 TAS 的回饋,上訴部門正在專門尋找上訴專家的聯絡方式。

在我們等待該研究結果的過程中,上訴部門將繼續平衡管理國家專家計劃的幾個因素,該計劃經常為不在指定專家所在地的納稅人提供服務。為此,上訴部門必須平衡納稅人的要求、案件中個別問題的需求以及整體案件量的管理。在確定上訴專家參與的類型(即現場或虛擬)時,上訴部門會考慮以下因素:專家參與案件是否是由於協調問題、單一問題在虛擬或虛擬環境中討論的適合性和能力。多快安排與所有建議參與者舉行的面對面會議,以及由於長時間的旅行時間可能導致其他案件的延誤。

糾正措施: 上訴正在最終確定問題協調實踐的研究,其中包括需要上訴專家審查和同意的問題。作為研究的一部分,考慮到納稅人和 TAS 的回饋,上訴部門正在專門尋找上訴專家的聯絡方式。

TAS 回應: TAS 讚賞上訴部門在管理其國家專家計劃時力求平衡各種利益,但認為納稅人的利益和法定權利至關重要。如果納稅人認為,對特定案件做出最終決定或對最終決定產生重大影響的上訴員工仍然「在幕後」且無法接近,那麼上訴部門名義上獨立而非實際上獨立的看法就會持續存在,從而繼續侵蝕納稅人的信任。上訴應優先考慮納稅人的權利和獨立性觀念,以平衡其國家專家計劃的多重利益。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已提交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正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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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3

提供額外預算,聘請外部專家處理複雜事務,並聘請向上訴主任報告的律師。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假設國會授予僱用權力並分配必要的預算,上訴部門贊成僱用自己的律師。另一方面,與增加我們自己的人員配置相比,我們認為重新分配現有資金與外部專家簽訂合約並不具有良好的價值主張。上訴專家對複雜問題提供專家分析,他們與 AO 和 ATCL 有著共同的使命,那就是公平地解決案件並考慮到訴訟的危險。為此,我們的內部專家與我們的決策者以類似的視角看待案件,而合約外部專家可能不認同這種以和解為中心的獨立視角。我們也擔心外部承包可能會導致延誤並產生其他意想不到的負面後果。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行政機構內的獨立職能需要獨立於主要機構及其職位的建議。這包括法律建議。美國國稅局首席法律顧問的「單一聲音」立場使其無法向上訴提出完全獨立於國稅局立場的建議。由於獨立性是國會上訴任務的核心,因此它應該分配現有資源併申請必要的增加,以遵守獨立性的任務。雖然內部上訴專家也從同樣的角度看待問題,但 TAS 重申其觀點,即外部專家將提供不同的觀點,以加強上訴在和解決策中的獨立性的看法和現實。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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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4

修訂《國內收入手冊》,要求上訴機構與納稅人共享所有 ACM,並制定政策和強製程序來有效追蹤這些工作。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作為上訴會議的一部分,上訴部門聽取納稅人的立場,了解納稅人與國稅局爭議的法律和事實考慮因素,並提出解決方案。在這個本質上的協作過程結束時,納稅人及其代表應該清楚地了解他們的案件如何以及為何得到解決。換句話說,會議不應留下需要納稅人及其代表額外解釋的模糊之處。

相較之下,合規部通常不會出席和解討論。上訴部門與合規部門共享記錄案件解決方案的 ACM,以便合規部門也能夠了解納稅人與上訴部門之間達成和解的原因。然而,ACM 沒有先例價值,僅用於提供資訊。此外,根據IRM 8.1.1.6.4,要求提供記錄上訴(10 年2012 月XNUMX 日),ACM 在向納稅人發布之前必須與地區法律顧問和當地披露官員協調,這將進一步加重本已有限的資源的負擔。

與納稅人和代表共享 ACM 不會告訴他們任何他們不知道的事情。儘管如此,上訴部門了解 TAS 對此問題的看法,並繼續評估該問題。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TAS 讚賞上訴局對納稅人會議的重視,包括對談判的重視以及傳達上訴局達成和解理由的重要性。 TAS 也讚賞上訴委員會希望每次會議都足夠強大,能夠深入討論所有問題,以免出現歧義。然而,人類狀況的一部分是,並非每個人都能完全保留在緊張局勢中聽到的每一個細節和細微差別。醫療行業也是如此,儘管醫療專業人員已經親自涵蓋了所有內容,但醫療行業在諮詢後仍向患者提供深入的書面資訊。對於納稅人來說,上訴會議可以說同樣緊張,根據常識和最佳實踐,除了會議之外,還需要一份涵蓋上訴決定的所有問題和理由的書面文件。正如上訴所指出的,由於 ACM 中的所有內容都在上訴會議上進行了討論,因此 ACM 是向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和透明度的最合乎邏輯的書面文件。由於 ACM 涉及納稅人,因此如果上訴僅向納稅人或代表提供 ACM,則不存在會侵犯納稅人隱私的揭露問題。

雖然 TAS 同意上訴的觀點,即 ACM 不具有先例,但我們不清楚這如何證明拒絕向納稅人提供記錄上訴決定和理由的書面文件是合理的。無論文件的先例性質如何,納稅人仍然有權知情。

TAS 期待與上訴部門合作,繼續評估此問題。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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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5

從 IRS 外部聘請更多具有必要資格和經驗的 AO,以減少合規思維對上訴文化的影響。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上訴正在努力增加從國稅局外部的招聘,以此作為扭轉我們多年來一直面臨的人員不足問題的一種手段。上訴委員會也認為,歡迎多樣化的經驗和觀點,以確保上訴委員會在分析訴訟風險時不會變得過於僵化,有利於整個組織的發展和公共服務。增加國稅局外部員工只會擴大組織經驗和觀點的基礎,並且是我們整體招募策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們同意 TAS 的建議。

然而,上訴反對這項建議的基本前提:從其他國稅局營運部門員工中招聘也存在問題。 TAS 本身通常會從 IRS 的合規部門進行招聘,相信其自身的培訓和文化以及受聘員工的專業精神不會損害 TAS 的獨立性。對於上訴所聘用的國稅局人員來說,同樣的主張同樣適用。我們的文化和培訓強調獨立性,我們希望我們僱用的專業人士既不支持納稅人,也不支持國稅局,無論他們以前的工作地點如何。獨立性是我們尋求所有加入上訴的人的共同點。

糾正措施: 上訴部門正在努力增加從國稅局外部的招聘,以此作為扭轉我們多年來一直面臨的人員不足問題的一種手段。

TAS 回應: TAS 對上訴機構對其招募和培訓工作的重視表示讚賞。我們同意,全面實施這項建議應減少對合規文化的看法,並在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內引入外部觀點和經驗。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已提交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正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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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AS 建議#10-6

為所有 AO 提供持續教育,強調對和解的司法態度,以減少合規心態。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透過“持續培訓”,上訴認為 TAS 意味著定期教育,以合理的時間間隔重新強調關於司法對和解的態度。如果情況確實如此,上訴部門同意 TAS 的建議。上訴部門對新員工的培訓強調獨立性的重要性以及考慮訴訟風險的重要性。同樣,上訴透過高階主管市政廳、高級培訓、與律師舉行年度會議討論判例法以及每週更新個人工作流程的最新案例決策等形式,為現有員工提供廣泛的持續教育和資訊傳遞。所有這些都強化了危害解決的作用,並使司法思維在案件解決中得以延續。

糾正措施: 上訴部門對新員工的培訓強調獨立性的重要性以及考慮訴訟風險的重要性。同樣,上訴透過高階主管市政廳、高級培訓、與律師舉行年度會議討論判例法以及每週更新個人工作流程的最新案例決策等形式,為現有員工提供廣泛的持續教育和資訊傳遞。所有這些都強化了危害解決的作用,並使司法思維在案件解決中得以延續。

TAS 回應: 上訴中的司法態度將促進獨立和解並減少納稅人對合規心態的看法。 TAS 繼續強調,不僅要聘用具有多元化和獨立觀點的上訴員工,還要經常更新員工關於獨立審查案件和召開會議的司法態度的培訓。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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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7

與合規部合作,重組目前的ADR 流程,以提供(a) 向合規部高層管理層上訴初步決定的能力,(b) 在上訴內創建一個集中小組,負責審查合規部對ADR 請求的拒絕,(c)對排除在 ADR 考慮之外的問題提供更明確的指導,以及 (d) 向納稅人提供書面解釋,說明拒絕的理由。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為了回應 23 年 105552 月發布的 GAO 2023-2.4,並作為 SOP Initiative XNUMX 的一部分,IRS 已採取多項措施來改進其 ADR 程序。除此之外,我們在上訴部門內設立了 ADR 專案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和協調 IRS 範圍內的替代爭議解決 (ADR) 工作和資料收集。

正在進行的 ADR 改進包括: 消除參與上訴後調解的障礙;允許上訴在審計或收款過程的早期調解/解決爭議;透過增加符合條件的案件和問題的類型,使納稅人更容易將其案件納入 ADR;如果納稅人的 ADR 請求不被接受,則需要進行更高級別的審查;簡化和澄清現有指南。

糾正措施: 正在進行的 ADR 改進包括: 消除參與上訴後調解的障礙;允許上訴在審計或收款過程的早期調解/解決爭議;透過增加符合條件的案件和問題的類型,使納稅人更容易將其案件納入 ADR;如果納稅人的 ADR 請求不被接受,則需要進行更高級別的審查;簡化和澄清現有指南。

TAS 回應: 鑑於提升幅度之大,上訴機構同意實施該 TAS 建議的所有內容是值得稱讚的。這包括重組目前的ADR 流程,以提供(a) 向合規部高層上訴初步決定的能力,(b) 在上訴內創建一個集中小組,負責審查合規部對ADR 請求的拒絕,(c) 對合規部拒絕的ADR 請求提供更清晰的指導。我們知道這項實施需要時間,TAS 隨時準備在 IRS 範圍內的 ADR 重組工作的每一步中協助上訴。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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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正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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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8

與合規部門合作,收集一致、可靠的數據,了解納稅人使用 ADR 請求的情況以及每個 ADR 計劃的結果,例如針對投入的時間和成本達成的解決方案。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如上所述,ADR 專案管理辦公室具有多種職責。其中之一是與合規部門合作收集一系列 ADR 相關數據,包括 TAS 在其建議中指定的類型。

糾正措施: ADR 專案管理辦公室承擔多種職責。其中之一是與合規部門合作收集一系列 ADR 相關數據,包括 TAS 在其建議中指定的類型。

TAS 回應: 正如 GAO 報告 23-105552 中指出的,資料收集和分析是上訴重組 IRS ADR 流程的最佳後續步驟。 TAS 期待幫助上訴部門分析這些數據並確定納稅人充分參與 ADR 計劃的障礙。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已提交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正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