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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10:集合

美國國稅局的徵收政策和程序對低收入納稅人產生負面影響。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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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1

將徵收活動推遲到 IRS 處理納稅人的請求或對調整、評估或擬議責任的回應的實質後 45 天。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及時處理所有信件始終是我們的目標。我們同意,在索賠或信件仍在考慮中時,應保護納稅人免受收款行動的影響,並且我們制定了旨在在繼續收款流程之前完全解決信件問題的程序。此外,作為在這段歷史性積壓時期為人們提供額外幫助的持續努力的一部分,美國國稅局暫時停止了通常在納稅人欠額外稅款或沒有提交納稅申報表的記錄時發出的自動徵收通知。 (另請參閱我們對 MSP 1-8 和 5-2 的回應)。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美國國稅局暫停自動收集通知是一個值得歡迎的進展,特別是在國稅局的處理積壓持續存在的情況下。然而,即使在大流行後的環境中,當處理積壓減少或消除時,自動收集通知也應暫停足夠的時間,不僅允許國稅局處理納稅人的信件,而且還允許納稅人接收並做出反應美國國稅局對其申報表或信件的回應。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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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2

如有要求,在納稅人的信件、修改後的報稅表或其他請求待處理期間,對收款事宜提供六個月的暫停。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不同意實施 TAS 建議。

及時處理所有信件始終是我們的目標。我們同意,在索賠或信件仍在考慮中時,應保護納稅人免受收款行動的影響,並且我們制定了旨在在繼續收款流程之前完全解決信件問題的程序。此外,如果過早開始徵收行動,《國內稅收手冊》(IRM) 中規定了延遲徵收活動的既定程序。例如,IRM 5.19.1.4.3(4) 指示收款員工在確定納稅義務可疑時在帳戶上輸入暫緩。此次中止將在調查解決期間暫停進一步通知 45 天。此外,作為在這段歷史性積壓時期為人們提供額外幫助的持續努力的一部分,美國國稅局已暫停通常在納稅人欠額外稅款或沒有提交納稅申報表的記錄時發出的自動徵收通知。 (另請參閱我們對 MSP 1-8、5-2 和 10-1 的回應)。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IRM 中規定的收款通知或執行的最長保留期限為九週,鑑於納稅人經歷的長時間處理延遲,這一期限是不夠的。對於一些納稅人來說,一旦國稅局目前正在處理納稅人的信件,最長保留期限在大流行後也可能不夠,並且這些納稅人應該能夠請求六個月的保留。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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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3

在發出不足通知後等待 120 天(而不是 105 天),然後再評估附加稅(即修改 IRM,將暫停期從 15 天延長至 30 天)。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不同意在發出缺陷通知後將暫停期再延長 15 天以完成評估流程。儘管沒有數據可以系統地確定延長暫停期是否會減少過早評估的數量,但美國國稅局已製定了多種程序來防止過早評估。當發生不可預見的事件時,例如流行病或美國稅務法院積壓的案件,我們會調整標準程序,以確保我們繼續防止過早評估。
由於疫情大流行以及美國稅務法院因此關閉,2020-2021 年期間發布了臨時指南,以減少過早評估的數量。以下是發布的一些指南。

根據《納稅人臨時救濟- 在COVID-19 大流行期間推遲某些合規活動》備忘錄,技術服務(TS) 接到指示暫停向集中案件處理(CCP) 處理案件的違約/結案,直至美國稅務法院重新開庭。唯一的例外是法規即將生效(到期後 60 天或更短時間)的違約案例,需要進行快速評估以保護政府利益。

為了暫時防止對納稅人及時向美國稅務法院提交的請願書未得到及時處理的案件進行過早評估,發布了《無案卷號請願書的臨時指南》備忘錄。該備忘錄向 TS 提供瞭如何識別律師在主檔案中確定的違約抗議案件的指導。律師用凍結和交易代碼更新了抗議納稅人的模組。 TS 保留這些案件,直至美國稅務法院指定案卷編號。我們計劃保留這項指導意見,直到我們確信法院是最新的。

當納稅人在發出法定缺陷通知後提出有效抗議時,TS 將根據《國內稅收手冊》(IRM) 4.8.9.23「發布缺陷通知後收到的抗議、信函和豁免」將案件提交上訴辦公室。 TS 必須確保遵守《國內稅收法》第 7803(e)(5) 條「指定案件不符合轉交獨立上訴辦公室資格的限制」。

當 TS 發現納稅人在法定缺陷通知失效後已向美國稅務法院提出請願,案件已向 CCP 結案但尚未評估時,TS 遵循 IRM 4.8.9.25.6,不可定位的案件檔案。一旦找到案件,TS 就會凍結納稅人的模組,以防止過早評估。
根據 IRM 4.8.9.26(違約通知),TS 有一個流程來確保納稅人在將案件交由 CCP 進行評估之前未向美國稅務法院提出請願。

該局計劃繼續上述臨時程序,直到確定美國稅務法院正在處理申請。此外,我們將繼續採用標準做法,在發生需要偏離標準程序的事件時發布偏差,以防止過早評估。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讚揚美國國稅局與她合作制定程序,扭轉過早評估的情況,並防止稅務法院積壓造成持續的過早評估。然而,美國國稅局的回應並沒有解決大流行前就存在過早評估的事實。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對國稅局的意見提出異議,即“沒有數據可以係統地確定延長暫停期是否會減少過早評估的數量”,因為 TAS 提供的數據顯示,暫停期從15 至30 天就可以避免90 財年發現的2020% 的過早評估。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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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4

出於IRC § 15(c)(6330)(B) 的目的,修改通知CP 2 以及IRS 認為構成「對此類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的任何其他給納稅人的信件,以包括有關納稅人權利和後果的詳細資訊行政上訴,解釋該通知構成他們唯一“對責任提出爭議的機會”,並解釋納稅人將不被允許在未來的 CDP 聽證會上或美國稅務法院對責任的實質提出爭議。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不同意以建議的語言修改 CP15/CP215 或其他相關處罰評估通知的建議。根據《國內稅收法》(IRC) 第 6751(a) 條規定的處罰通知要求,CP15/CP215 包含處罰名稱、實施處罰的部分以及計算方式的說明。

CP15/CP215 的程式設計或其他相關處罰評估通知對每個處罰參考號碼 (PRN) 都有某些硬編碼段落,解釋了可用於該特定處罰評估的上訴權利。根據所評估的處罰類型,該通知提供了以下選項:出於合理原因請求處罰減免、出於其他原因抗議處罰以及國稅局拒絕索賠時的後續步驟。 CP15/CP215是第一次處罰通知,並未提出強制徵收行動;因此,有關 CDP 聽證會的語言最好包含在提及強制收款行動(即留置權、徵稅)的相關通知中。

美國國稅局不斷更新通知、出版物和表格說明,以解決處罰減免問題以及納稅人不同意處罰時可用的選項。此外,對於 2022 財年,全服務處罰辦公室 (OSP) 正在進行一個項目,修訂 IRS.gov 中的處罰減免頁面,以提供有關處罰減免流程的更多指導和資訊。

OSP 瞭解確保納稅人及時、充分了解其針對正在評估的處罰的上訴權利的重要性,並將繼續注意改進。例如,OSP 目前正在努力標準化 CP15 通知中處罰評估回應的時間範圍。將繼續對當前處罰通知的編程要求包 (PRP) 進行審查,這將使 OSP 能夠識別並進行必要的更改,以確保每種處罰類型的文本資訊豐富且準確。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讚賞國稅局為改進罰款評估通知所做的努力。雖然 CP 15 和類似通知未提議採取強制徵收行動,但當 IRS 提議對這些應稅罰款採取強制徵收行動時,納稅人要獲得對評估的行政審查為時已晚,並且稅務法院審查不可用。因此,CP 15 和類似通知應更明確地解釋納稅人針對該通知的選擇。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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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5

採用允許 IRS 在確定適用的 IA 使用費時考慮納稅人情況變化的程序,類似於考慮納稅人是否有資格獲得 OIC 費用減免的現有程序。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不同意實施 TAS 建議。

2018年《兩黨預算法》中的要求明確了報稅指標(調整後總收入)作為低收入分期付款協議決定的決定因素。保持低收入確定與分期協議一樣,基於簡單的回報指標,使國稅局能夠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服務,並且不需要國稅局收集財務資訊來做出後續決定。採用該建議將需要重新調整目前用於幫助向其他納稅人提供服務的資源。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在相關部分,IRC § 6159(f)(2) 規定了費用減免「如果納稅人的調整後總收入(根據可獲得此類資訊的最近一年確定的)不超過 250適用貧困線的百分比(由部長確定)。 (強調。)該法規沒有指定或要求國稅局使用任何「納稅申報表指標」。美國國稅局堅持使用報稅表指標,儘管這對國稅局來說更方便,但可能無法反映納稅人當前的經濟狀況,這破壞了國會減免分期協議使用費的意圖。此外,美國國稅局對幾乎相同的法規有不同的解釋。 IRC § 7122(c)(2)(3) 規定,「對於具有調整後總收入的個人的納稅人,折衷要約的費用減免,根據可獲取此類資訊的最近一個納稅年度確定的」 ,不超過適用貧窮線(由部長決定)的250%。 (強調。)對於妥協的提議,美國國稅局允許納稅人用當前的財務資訊證明其有資格獲得費用減免。請參閱 IRM 5.19.7.2.1.1(3),OIC 申請費(9 年 2020 月 12 日)(解釋了每月總收入乘以 250 個月等於或低於聯邦貧困線 5.8.2.4.1% 的納稅人無需支付OIC使用費)。另請參閱IRM 3(22),確定可處理性(2020 年XNUMX 月XNUMX 日)(說明納稅人可能有資格根據兩種不同的方法獲得OIC 費用減免:AGI 或根據每月收入和家庭規模)。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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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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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AS 建議#10-6

更改IA,將使用費納入協議有效期內商定的付款中,而不是要求納稅人在第一個月內支付使用費。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同意部分實施 TAS 建議。

無論納稅人的收入水平如何,分期付款協議都不會拖欠未付的使用費。美國國稅局已經為低收入納稅人提供了減輕使用費潛在財務負擔的選擇,包括免除、減少和/或報銷使用費。然而,我們將與納稅人倡導服務機構合作,進一步探討這個概念。

糾正措施: 

美國國稅局將與納稅人倡導服務機構合作,探討在協議有效期內分攤分期付款協議使用費在行政上是否可行,並為廣大納稅人提供實質性減免。

6 年 25 月 2023 日更新 – IRS 完成了本 MSP 所商定的行動,並與納稅人倡導服務處合作進一步探討此概念。討論此主題的協作會議於 1 年 25 月 23 日、2 年 1 月 23 日、2 年 17 月 23 日、4 年 27 月 23 日和 5 年 3 月 23 日舉行。財務長被列為利益相關者,他們也提供了意見和數據。討論的內容包括此變更在行政上是否可行,以及是否會為納稅人帶來實質的減免。基於以下原因,美國國稅局建議不要改變目前分期協議的使用費收取流程:

  • 無論納稅人的收入水平如何,分期付款協議都不會拖欠未付的使用費
  • 美國國稅局已經為低收入納稅人提供了減輕使用費潛在財務負擔的選項,包括免除、減少和報銷使用費
  • 沒有直接證據表明使用費是納稅人進入分期付款協議的障礙
  • 由於最近的 IA 用戶費用成本核算(每兩年進行一次),建議降低目前的三項用戶費用
  • CFO 報告稱,大約 84% 的情況下,用戶費用是在首次付款時收取的
  • TAS 報告稱,大約 85% 的情況下每月 IA 支付金額已經超過了用戶費用
  • 隨著時間的推移分攤費用會減少用於稅收、罰款和利息的資金,從而導致還清餘額的時間更長
  • 變更需要用於 IT 和 IAT 程式設計變更的資源以及更新 IA 通訊的信函內容
  • 該提案將帶來這樣的風險:如果有人在協議中提前停止付款,如果付款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分散,則 IRS 將無法收回成本(按照 OMB 通告 A-25 的要求)
  • 國會懸而未決的立法可能會進一步改變分期協議使用費的管理並提供替代性減免

塔斯馬尼亞自治區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感謝美國國稅局願意與我們合作,探索用戶費用收取方式的這種變化。我們注意到,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支付初稿時的費用,直接扣款分期付款協議可能會違約。例如,如果擁有 DDIA 的納稅人同意每月付款 50 美元,而使用費為 107 美元,則 IRS 將嘗試在協議生效的第一個月從納稅人的銀行帳戶中提取 107 美元。如果資金不足,銀行將拒絕匯票。根據IRM程序(IRM 5.14.11.3(2),建議終止(違約)分期付款協議的原因(1年2015月XNUMX日)),未收到分期付款是建議違約的理由。我們歡迎有機會進一步探討這個概念。

2 年 10 月 2023 日更新 – TAS 正在努力進行研究,以確定對 IRS 的財務影響(如果有)。 TAS 應該會在 2023 年 XNUMX 月之前做出最終決定。

7 年 11 月 2023 日更新 – TAS 希望進一步解決此問題。 TAS 和 IRS 高層將開會討論。

2 年 21 月 2024 日更新 – TAS 已同意結束建議。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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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AS 建議#10-7

允許納稅人在線或通過提交標準化表格來請求 CNC-Hardship 考慮。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不同意實施 TAS 建議。

如果納稅人無法繳納納稅義務,已經有程序可以聯絡我們。納稅人適當解決其納稅義務的最佳方式是就其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與我們接洽。美國國稅局將與納稅人合作,尋找最適合其情況的案件處理方法。目前不可收回的決定是暫時的,會繼續產生利息和罰款,並且本身並不提供解決途徑。美國國稅局提供多種付款選項,最終可以全額支付負債,我們的員工擅長幫助納稅人完成這些選項。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近年來,納稅人幾乎不可能與國稅局「接觸」——即透過電話與國稅局代表交談——但納稅人需要減免收稅行動,即使這種減免是暫時的。在稅務管理的許多其他領域,美國國稅局尋求將納稅人轉移到線上管道。全國納稅人倡導者對 IRS 堅持要求納稅人必須透過致電 IRS 申請 CNC-困難狀態感到困惑,而允許他們提交表格或在線提出請求可能會更有效,從而節省資源。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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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8

分析提交的 OIC 訊息,並進行更細緻的宣傳活動,鼓勵低收入納稅人在適當的時候考慮 OIC。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我們同意與納稅人倡導服務處 (TAS) 合作開發一個外展項目,以鼓勵潛在合格的低收入納稅人考慮妥協要約 (OIC)。我們與 TAS 一起確定識別和主動吸引低收入受眾的最有效方法是利用合規資料倉儲資訊和允許的生活費用,而不是使用先前在妥協資料中提交的報價。

IRS 將與 TAS 合作開發一個外展項目,透過分析資料倉儲資訊和允許的生活費用,鼓勵潛在合格的低收入納稅人考慮 OIC。

糾正措施: 

IRS 將與 TAS 合作開發一個外展項目,透過分析資料倉儲資訊和允許的生活費用,鼓勵潛在合格的低收入納稅人考慮 OIC。

  • 更新:TAS、OIC 收集政策和 Compromise 專業收集提議定期舉行會議,以製定專案框架和細節。 06年23月2022日,該項目獲得通訊領導委員會(CLC)批准,項目概要如下:
  • TAS 研究確定了 46 名納稅人符合五個關鍵標準,這些標準可能會導致 OIC 申請成功。
    • 在 2021 財年或 2022 財年有違約的 IA,且尚未恢復,沒有發起新的 IA,且帳戶尚未全額支付。
    • 已提交2020納稅年度的報稅表。
    • 根據過去兩年的 Schedule A 和 1098 表,沒有房地產。
    • 已在 2019 或 2020 納稅年度獲得勞動所得抵稅額。
    • 允許的支出超過收入。
  • 一封信函(C 49,OIC Pilot)將跟隨通常的 CP 49,退款抵銷信函,讓納稅人了解 OIC 以及如何申請。
    • 試辦人口將達 7,000 人
    • 5,000 對照組(沒有收到信件)
    • 2,500 人將收到試辦信函
    • 這兩類人群都將受到監測,以了解信件發出後 90 天內 OIC 申請是否有任何額外增加。
    • 信件將於 2023 年 2023 月發布,研究於 30 年 XNUMX 月開始,以便 CDW 更新可以延遲 XNUMX 天。
  • 另一個可以研究的族群是有多少offer被接受。
  • 如果沒有得到想要的回應,我們可能會考慮改變交付方式。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對國稅局願意與 TAS 合作探索鼓勵低收入納稅人考慮妥協方案的方法表示歡迎。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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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0-9

當 IRS 尚未處理所需的納稅申報表時,當納稅人發送納稅申報表副本時,繼續處理 OIC 的做法,同時 COVID-19 處理挑戰仍然存在,直到 IRS 的庫存積壓恢復到正常水平。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同意部分實施 TAS 建議。

22 年 2021 月 2020 日,美國國稅局 (IRS) 重新發布了涉及延遲處理個人主文件 (IMF) 和企業主文件 (BMF) 納稅申報表的妥協要約 (OIC) 臨時偏差延期臨時指導備忘錄。該指南指出,如果未找到 XNUMX 納稅年度 IMF 或 BMF 申報表,則將處理報價。我們關於何時結束這種暫時偏差的決定將基於我們的決定,即這樣做有理由促進該計劃的高效和有效運作。

上述臨時指導備忘錄將於 30 年 2022 月 XNUMX 日到期。

糾正措施: 22 年 2021 月 2020 日,美國國稅局 (IRS) 重新發布了涉及延遲處理個人主文件 (IMF) 和企業主文件 (BMF) 納稅申報表的妥協要約 (OIC) 臨時偏差延期的臨時指導備忘錄。該指南指出,如果未找到 XNUMX 納稅年度 IMF 或 BMF 申報表,則將處理報價。我們關於何時結束這種暫時偏差的決定將基於我們的決定,即這樣做有理由促進該計劃的高效和有效運作。

上述臨時指導備忘錄將於 30 年 2022 月 XNUMX 日到期。

更新:上述臨時指導備忘錄將於 30 年 2022 月 XNUMX 日到期。

更新#2:上述臨時指導備忘錄將於 31 年 2022 月 XNUMX 日到期。

更新#3:已決定將指導期限延長至 30 年 2023 月 XNUMX 日。

更新 #4:IRS 於 3 年 24 月 23 日在 IRS.gov 上提供了公開更新,表明 2023 年 04 月之前收到的所有紙質和電子個人申報表均已處理,郵件正在正常時間內打開。在 03 年 2023 月 04 日與 TAS 舉行的電話會議上,TAS 代表和 SIRS 收集政策代表同意讓目前的 IGM 於 30 年 2023 月 XNUMX 日到期。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讚揚 IRS 透過發布備忘錄 SBSE-30-2022-05 將上述臨時指導備忘錄的期限延長至 0422 年 0025 月 XNUMX 日。

更新:TAS 同意關閉已通過的建議。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10
10.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TAS 建議#10-10

允許 IRS 員工在考慮納稅人的 OBR 請求時凍結退款。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不同意 TAS 的建議,即允許 IRS 員工在考慮納稅人的抵消旁路退款 (OBR) 請求時凍結退款。

對於原始申報表,必須在申請超額付款的原始申報表的過帳日期之前簽發 OBR。目前的計劃將在退貨過帳後解除任何助理輸入的退款凍結,從而解除多付款項。因此,該建議不可行,也不會為納稅人帶來任何好處。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IRS 是正確的,正如我們最嚴重問題的敘述所解釋的那樣,獲得 OBR 的時間範圍很短,並且當前的程序不允許 IRS 在考慮 OBR 請求時凍結退款。需要額外的編程來實施我們的建議;美國國稅局沒有解釋是什麼阻礙了其做出這項調整,特別是在凍結所申請的退款將使納稅人和國稅局有更多時間做出深思熟慮的決定的情況下。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11
11.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TAS 建議#10-11

如果納稅人僅承擔聯邦納稅義務,則在其允許的 EITC 索賠超過當年的納稅義務的範圍內,向納稅人系統地提供 OBR。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不同意TAS 的建議,即在納稅人允許的所得稅抵免(EITC) 申請超過當年的納稅義務(且納稅人僅承擔聯邦納稅義務)的情況下,系統性地向納稅人提供抵消旁路退稅(OBR)。

收到 EITC 的納稅人可能更願意將任何超額付款用於償還現有的聯邦稅務義務債務,而不是獲得退款。系統性地繞過抵銷並不能消除所欠債務,罰款和利息將繼續累積,這可能會造成損害。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美國國稅局正確地認為,納稅人可能更願意對現有的納稅義務進行多付,但無論國稅局是否發放退款,納稅人都可以選擇這樣做。雖然未付稅款繼續產生利息和罰款,但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認為,當納稅人被剝奪國會希望他們獲得的經濟援助時,他們會受到更大的傷害。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