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我們聯繫第三方的程序平衡了納稅人和第三方對隱私的期望與有效稅務管理的需求。 2019 年《納稅人第一法案》(TFA) 更改了《國內稅收法》中的通知要求,並規定了第三方聯絡人提前通知的時間和要求內容。 IRS 及時實施了這項 TFA 規定,以確保我們的員工適當遵守修訂後的要求。
國稅局員工被指示在發出傳票之前首先嘗試從納稅人和證人那裡自願獲取信息,如果可以從國稅局記錄中獲得所需文件,則不要發出傳票。如果未提供記錄或提供的記錄不完整,他們將訴諸傳票。一般參見 IRM 25.27.1。
更具體地說,美國國稅局在聯繫第三方獲取資訊之前,會透過電話、面對面或書面溝通的方式要求納稅人提供資訊。職能領域需要記錄其與納稅人的聯繫並概述所需的具體行動。現場收集利用表格 9297(納稅人聯絡摘要),現場檢查利用表格 4564(資訊文件請求)向納稅人索取與確定或徵收納稅義務相關的所需資訊。如果納稅人遵守要求,國稅局可能無需與第三方聯繫。
當我們必須聯繫第三方時,我們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我們在與任何第三方聯繫之前 45 天提前通知有意聯繫第三方;我們記錄每次聯繫(除非有例外);我們會根據要求向納稅人提供聯絡人名單。
美國國稅局對個人傷害或企業聲譽受損的擔憂非常敏感。我們的程序已經促進了與納稅人的公開溝通以獲得他們的合作,並為納稅人提供了充分的機會自願提供資訊。因此,我們不同意實施 TAS 的建議。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儘管我們感謝IRS 的回應,但IRS 在這方面可以採取更多措施,告知納稅人其具體需求,例如更新內部指南和納稅人信函(包括信函3164-A),以便納稅人有時間對特定IRS 做出回應請求並減少傳票執行挑戰。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