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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2: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的透明度

當納稅人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指導時,律師事務所正在對更多分析保密。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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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2-1

制定明確的書面指南,定義建議何時構成必須揭露的 PMTA。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律師同意這項建議,並計劃將有關 PMTA 的明確方向納入 CCDM。

糾正措施: 律師同意這項建議,並計劃將有關 PMTA 的明確方向納入 CCDM。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很高興美國國稅局同意發布指導意見,並期待與律師就 CCDM 進行合作。 CCDM 應該提供基於和解和《資訊自由法》(FOIA) 法律的客觀標準,而不是像建議的形式、「辦公室的需要」和「正在考慮的問題」等模糊概念。所暗示的那樣。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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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2-2

要求揭露任何實質上屬於 PMTA 的建議。例如,OCC 的指導不應允許律師因其形式或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收件人的頭銜或業務部門不希望披露建議而拒絕提供建議。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法律顧問將繼續發布 PMTA,並將在 CCDM 中提供明確的指示,說明何時應以正式備忘錄而不是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專案經理提供建議,但法律顧問不打算實施該建議。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IRS 決定根據建議如何傳遞給專案經理來揭露 PMTA,這是荒謬的。區分傳播方式的唯一可能有意義的方式是,如果律師認為根據和解協議或《資訊自由法》,則不需要披露任何 PMTA。在此視圖下,它可以選擇披露哪些建議。

然而,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認為,允許法律顧問律師選擇不向專案經理披露法律建議並不是一個好的政策,特別是當專案經理依靠它來做出政策決定時。即使是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其他律師在分析法律問題時通常也會檢查公開來源,包括已發布的 PMTA。如果他們找不到自己或同事發布的 PMTA,他們就有可能向同事、國稅局或公眾提供不一致或不正確的法律建議。

此外,如果無法即時直接取得專案經理收到的法律建議,國家納稅人代言人就無法完成其工作。即使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可以根據要求獲取建議副本,但無法直接訪問也意味著她不會知道該建議的存在或她應該索取一份副本。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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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2-3

建立書面流程,監督是否及時確定並向公眾披露應作為 PMTA 披露的建議。例如,考慮在 IRS 發布揭示該機構立場的指南(例如常見問題、出版物、新聞稿、IRM 等)之前披露 PMTA。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Counsel 將繼續依靠其專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來確保 PMTA 的發布。律師將更改其發布 PMTA 的流程,以便在向專案經理發布的同時發布 PMTA。

更新: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實施了與回應一致的CCDM 變更,該變更透過在20 年2020 月33.1.3.3 日在CCDM 的新PMTA 部分中提供交叉引用來完成更同步的發布。 33.1.3.3。 2 CCDM 中關於向公眾發布 CCA 的時間的 CCA 部分。根據第 60(XNUMX) 條,非納稅人特定 CCA 在簽發後 XNUMX 天內可供公眾查閱。 (大多數 PMTA 是非納稅人特定的,但即使其寫為納稅人特定的,披露流程的意向通知也不適用於 PTMA。)

手冊傳輸封面總結了 CCDM (33.1.2.2.4) 的 PMTA 部分的材料變更,指出進行了以下變更:
(6) 增加了 CCDM 33.1.2.2.4(8) 和 (9),為用於傳播某些法律建議的標準以及處理發布法律建議的指示提供交叉引用。

33.1.2.2.4(8) 中新增了 PMTA 部分中新的交叉引用,以顯示傳播 CCA 的標準也適用於 PMTA:
(8) CCDM 33.1.3.3 規定了向公眾發布法律意見的標準。這些標準也適用於向本節所述的專案經理發布的法律建議的傳播。

33.1.3.3(2) 中的交叉引用文本部分提供:
(2) 非納稅人特定的 CCA 在 CCA 簽發後 60 天內可供公眾查閱。

 

糾正措施: Counsel 將繼續依靠其專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來確保 PMTA 的發布。律師將更改其發布 PMTA 的流程,以便在向專案經理發布的同時發布 PMTA。

TAS 回應: 全國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很高興法律顧問將改變其流程,以便在向專案經理發放 PMTA 的同時發布 PMTA。然而,她認為,律師應該為其律師設定一個目標,以便在 PMTA 發布給專案經理後的特定期限內(例如一周)內發布 PMTA。如果沒有具體的目標,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國稅局管理層、法律顧問組織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將無法確定建議是否及時披露。此外,發佈建議與發佈建議之間的延遲時間越長,國稅局在不披露基本法律分析的情況下根據律師的結論採取行動的風險就越大,這可能會促使從業者、TAS或其他利益相關者懷疑建議的合法性。

此外,如果律師希望確保 PMTA 得到正確披露,則需要一個系統來確保定期識別其 PMTA 並將其提供給負責披露它們的律師。它可以輕鬆地建立一個內部郵箱,並要求其律師在回答專案經理的法律問題時「抄送」該郵箱。或者,法律顧問可以擴展其目前用於根據 IRC § 6110 向現場員工識別和披露首席法律顧問建議的電子郵件系統。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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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2-4

將新的 PMTA 指導和監測程序納入《首席委員會指令手冊》,在 PMTA 培訓課程中分發,並向公眾發布。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如前所述,律師將把 PMTA 指南納入 CCDM,並向公眾開放。

更新: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實施了與回應一致的CCDM 變更,該變更透過在20 年2020 月33.1.3.3 日在CCDM 的新PMTA 部分中提供交叉引用來完成更同步的發布。 33.1.3.3。 2 CCDM 中關於向公眾發布 CCA 的時間的 CCA 部分。根據第 60(XNUMX) 條,非納稅人特定 CCA 在簽發後 XNUMX 天內可供公眾查閱。 (大多數 PMTA 是非納稅人特定的,但即使其寫為納稅人特定的,披露流程的意向通知也不適用於 PTMA。)

手冊傳輸封面總結了 CCDM (33.1.2.2.4) 的 PMTA 部分的材料變更,指出進行了以下變更:
(6) 增加了 CCDM 33.1.2.2.4(8) 和 (9),為用於傳播某些法律建議的標準以及處理發布法律建議的指示提供交叉引用。

33.1.2.2.4(8) 中新增了 PMTA 部分中新的交叉引用,以顯示傳播 CCA 的標準也適用於 PMTA:
(8) CCDM 33.1.3.3 規定了向公眾發布法律意見的標準。這些標準也適用於向本節所述的專案經理發布的法律建議的傳播。

33.1.3.3(2) 中的交叉引用文本部分提供:
(2) 非納稅人特定的 CCA 在 CCA 簽發後 60 天內可供公眾查閱。

糾正措施: 如前所述,律師將把 PMTA 指南納入 CCDM,並向公眾開放。

TAS 回應: 如上所述,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很高興律師將程序納入 CCDM 中,並將向公眾發布。對於納稅人、利害關係人和國稅局員工來說,能夠識別律師會或不會揭露的建議非常重要。因此,律師應在其揭露培訓課程中使用其在其網站上發布的相同指南(例如,作為 CCDM 或其他培訓材料)。如果出於培訓目的而開發不同的材料,則培訓材料應向公眾發布。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