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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21:退還預期貸款

退款預期貸款需求增加與退款發放延遲同時發生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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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21-1

調查目前市場上的 RAL 產品,包括對直接和間接費用的詳細分析,以了解納稅人和稅務管理部門的影響。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美國國稅局同意對涉及聯邦退稅預付款、其運作方式以及可能適用的費用/收費(直接和/或間接)的頂級產品供應商進行環境掃描。目前尚不清楚該掃描是否能夠衡量 RAL 產品對納稅人或稅務管理部門的影響。

糾正措施: 美國國稅局同意對涉及聯邦退稅預付款、其運作方式以及可能適用的費用/收費(直接和/或間接)的頂級產品供應商進行環境掃描。目前尚不清楚該掃描是否能夠衡量 RAL 產品對納稅人或稅務管理部門的影響。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很高興美國國稅局承諾對退稅預支產品的頂級供應商進行環境掃描。然而,我們鼓勵美國國稅局擴大其計劃,納入一些規模較小的供應商樣本,以充分了解整個市場。較小的提供者可能沒有與較大的提供者相同的資源或行業支持,因此,與其產品相關的費用和條款可能與較大的提供者提供的費用和條款有很大不同。我們堅信,對整個行業進行全面掃描的結果將有助於了解這些產品如何影響報稅者和納稅人的行為。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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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21-2

在申請季之前開展有關 RAL 和 RAC 的消費者教育活動,包括一些有關如何識別與這些產品相關的間接成本的提示。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儘管 IRS 既不參與提供也不負責 RAL、RAC 和類似的退稅相關產品,但我們確實在 IRS.gov 上為納稅人提供了有關 RAL 和 RAC 的重要信息,網址為 https://www.irs . gov/e-file-providers/taxrefund-lated-products。該網頁特別規定了協助納稅人申請這些金融產品的授權電子申報提供者的責任。具體來說,這些提供者必須告知納稅人從其退款中支付的所有費用和其他已知扣除額以及納稅人將實際收到的剩餘金額,並且他們可能需要向貸方承擔額外利息和其他費用。由於可能的間接費用及其相關產品的多樣性和可變性,我們認為要求提供者提供此資訊是及時準確地向納稅人提供此資訊的最佳方式。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IRS.gov 上的退稅產品資訊對於那些可以上網並積極尋找此類資訊的納稅人來說當然很有用。然而,我們認為美國國稅局應該在每個申報季節之前採取額外的努力,以確保大量納稅人在開始納稅申報表準備和申報過程之前收到資訊。我們鼓勵美國國稅局在每個申報季節之前主動發布有關此主題的新聞稿和消費者警報。 IRS 應將 RAL 資訊納入針對納稅人和報稅員的宣傳和教育活動中。

IRS 不能只透過數位管道就 RAL 議題進行宣傳和教育。 TAS 最近的一項調查發現,大約 41 萬美國納稅人家中沒有寬頻存取。更重要的是,弱勢群體,包括低收入納稅人、老年納稅人和殘疾人納稅人,尤其受到家庭缺乏寬頻的影響。因此,有必要透過更傳統的管道(例如基層外展)向這些納稅人傳達訊息。

雖然 IRS 出版物 1345(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授權 IRS 電子報稅提供者手冊)規定了提供者告知納稅人退稅產品費用和條款的規則和要求,但尚不清楚這些標準是否以任何方式執行根據收入程序7 -2007、40-2007 IRB(26 年25 月2007 日)第XNUMX 條。因此,最好採取多方面的方法,確保納稅人在購買這些產品之前獲得必要的資訊。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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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21-3

修訂收入程序 2007-40; IRS 出版品 1345,授權 IRS 電子報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提供者手冊;以及 IRS 出版物 3112,申請和參與 IRS 電子申報,要求所有提供 RAL 和 RAC 產品的電子申報參與者提供標準的“真實貸款”聲明,以幫助納稅人更好地了解貸款產品的條款,包括任何“隱性」或「貸款產品的間接成本」。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無權要求電子報稅提供者將標準的「真實借貸」聲明納​​入其 RAC 和 RAL 產品中。美國國稅局同意,電子報稅提供者應該對作為納稅申報表準備過程的一部分向納稅人提供的貸款產品相關的成本保持透明。 IRS 將與頂級產品供應商合作,制定“最佳實踐”,包括一份或多份聲明,告知納稅人所提供的 RAL 和 RAC 產品的直接和間接成本。 IRS 將向提供者通報 IRS 出版物 1345、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授權 IRS 電子報稅提供者手冊和/或 IRS 出版物 3112、申請和參與 IRS 電子報稅中的「最佳實踐」資訊。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美國國稅局有權監控和製裁違反出版物 1345 和 3112 的規則和要求的電子檔案提供者。目前,1345 號出版物中的規則和要求要求提供者向納稅人告知產品的費用和條款。但是,沒有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供此類資訊或在記錄中表明進行了此類討論。如果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提供者確實向納稅人提供了建議,國稅局就很難監控此類行為並制裁任何違規行為。我們鼓勵國稅局與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和國家納稅人代言人合作,確定國稅局要求提供者向納稅人提供有關退款產品條款和費用的書面資訊的權力範圍。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