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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6:護照被拒絕和吊銷

美國國稅局證明嚴重拖欠稅款的計劃將導致納稅人被剝奪護照,而不考慮納稅人的權利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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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6-1

在證明其嚴重拖欠稅款之前 30 天(美國境外的納稅人為 90 天)向所有納稅人提供獨立通知,討論將發生的具體損害,並概述納稅人可用於避免或撤銷證明的所有選項。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

FAST 法案要求 IRS 同時通知個人他們已根據第 7345(a) 條獲得認證。根據法規,美國國稅局同時使用通知 CP508C 向納稅人通報該認證。本通知告知納稅人認證的後果,並概述了納稅人撤銷認證的選項,包括認證後立即向聯邦地區法院或稅務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利。

此外,對於符合「嚴重拖欠稅款債務」資格的納稅人債務,納稅人將有機會就導致其認證的債務提出上訴(無論是在缺陷還是徵收正當程序的情況下)。也就是說,納稅人在收到通知 CP508C 之前已被 IRS 告知責任和可用的行政補救措施。

最後,國務院將給予所有經過認證的納稅人自申請被拒絕之日起額外 90 天的時間,以解決其嚴重拖欠責任(如果他們被拒絕發放護照或續簽)。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該法規要求向納稅人發出兩種形式的通知:與向國務院傳送證明或取消證明「同時」發送的通知,以及關於嚴重拖欠稅款證明和拒絕的徵稅正當程序(CDP)聽證會通知中的語言、撤銷或限制護照。美國國稅局似乎將“同時”一詞解釋為“同時”,並在認證後幾天內發送獨立的認證通知。美國國稅局對此要求的解釋損害了納稅人的知情權、質疑國稅局立場和聽取意見的權利,因為納稅人可能在認證後才知道國稅局已認證其納稅債務。相反,IRS應該提前30天發送通知,這符合「同時」的要求,然後如果納稅人沒有解決問題,IRS也可以同時發送通知。這種方法將提高通知的顯著性,並可能更成功地促使納稅人採取行動解決其稅務債務。

鑑於在發出徵稅意向通知或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之前缺乏個人聯繫以及致電納稅人的當前服務水平,納稅人可能沒有機會在通知之前解決其稅款債務國稅局的電話線餘額。美國國稅局 (IRS) 似乎誤解了國務院規定的 90 持有期。雖然國務院不會在此期間拒絕納稅人的護照申請,但也不會在此期間批准納稅人的護照申請。實際上,90 天的持有期並沒有為納稅人提供額外的 90 天來解決其稅務債務——對納稅人的影響已經發生,因為納稅人無法收到護照。 90天持有期的好處只是,如果納稅人在這段時間內解決了稅務債務並且取消認證被發送到國務院並由國務院處理,則納稅人不需要再次重新申請並支付申請費。正如最嚴重的問題中所解釋的,國務院建議納稅人在解決稅務債務後最多可能需要 45 天才能更新國務院的系統。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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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6-2

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將那些在國稅局以其他方式證明其嚴重拖欠稅款時已向 TAS 提出公開案件的納稅人排除在護照認證之外。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美國國稅局同意阻止對在實施前立即提交的 TAS 納稅人援助令中確定的納稅人進行認證。然而,一旦 TAS 對特定納稅人的援助完成,如果該納稅人符合認證標準,則將再次接受認證。實施後,只有在任何法定或酌情例外適用的情況下,接受 TAS 援助的個人才會被排除在認證之外。我們了解,TAS 對庫存中收到的每個納稅人的案件進行單獨評估,這樣,如果情況允許,可以加快狀態以滿足例外標準。如果經過此類分析,情況不符合例外標準,則不會將該案例排除在認證之外。這種方法保留了法規的完整性,並確保對所有嚴重拖欠稅款的納稅人(包括那些沒有資格獲得 TAS 援助的納稅人)給予類似的待遇。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美國國稅局的回應反映了對《國內稅收法》和 TAS 案件特徵的誤解。首先,根據 IRC § 7811,在 TAS 中有案件的納稅人已經或即將經歷重大困難。最嚴重的問題指出,解決TAS徵收案件從收到到完成解決納稅人問題所需的所有行動平均需要88天。正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支持 TAD 的備忘錄中所解釋的,排除在認證之前已經與 TAS 合作的納稅人,不會導致不平等待遇。納稅人來到 TAS 是因為正常的流程和程序不起作用,這意味著他們沒有平等的機會獲得其他認證排除,並且他們自行解決稅務債務的能力可能會受到阻礙。或者,他們來到 TAS 是因為他們因 IRS 正在做(或沒有做)的事情而遭受直接傷害或長期不利影響。儘管他們最終可能有資格獲得豁免,但在 TAS 與這些納稅人合作時對他們進行認證是不必要的,而且會適得其反,並且會給納稅人、TAS 和 IRS 帶來額外的工作。有關 IRS 應將已開放的 TAS 案件排除在認證之外的原因的詳細討論,請參閱附錄 A 中的 TAD 備忘錄。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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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6-3

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將任何已請求某些替代行政補救措施(包括等效聽證會、催收上訴計劃(CAP) 上訴或上訴後調解)的納稅人排除在護照認證之外,並推遲對這些納稅人的認證,直至他們收到最終決定從這些程序。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根據第7345(b) 條,在IRC 第6320 條或IRC 第6330 條規定的行政上訴權利用盡或過期之前,納稅人不能出於認證目的而「嚴重拖欠稅款」。所有納稅人都將在認證之前有機會行使其上訴和程序權利。該法規並未另外規定進一步行政上訴的例外情況。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儘管由於法定要求或 IRS 政策,所有納稅人在認證前都被授予 CDP 權利,但並非所有納稅人都能夠行使這些權利。納稅人在此期間可能遇到困難,導致他們無法管理自己的財務事務,或者 CDP 通知可能尚未送達。有鑑於 CDP 聽證會的限制,國稅局為納稅人制定了替代上訴計劃,包括同等聽證會、收款上訴計劃和上訴後調解計劃。根據這些計劃提出上訴的納稅人正在尋求重要的行政權利,當他們可能對責任提出質疑或拒絕分期付款協議、妥協要約或目前未達成的協議時,不應受到護照認證的侵入性執法行動的威脅。如果IRS 認為納稅人利用這些流程“只是為了延遲收款”,則IRS 擁有充足的法定權力來拒絕訪問這些流程。權到護照認證。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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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6-4

修改其快速取消認證的程序,以便在領取護照政策分析師收到批准的申請表後的兩個工作天內將取消認證的資訊傳送給國務院。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雖然法規沒有要求,但美國國稅局製定了一個流程,為符合取消認證標準、計劃在 45 天內離開美國旅行或居住在美國境外急需護照的納稅人提供快速取消認證的流程,並且有待處理的申請或被國務院拒絕的續約。該過程將涉及小型企業/自營職業部門專員每週批准並每周向國務院提交。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了解到,就迄今為止已處理的TAS 護照案件而言,國稅局願意以比我們在起草“最嚴重問題”時所理解的更快的速度向國務院發送加急取消認證。 TAS 對該流程的理解是,一旦納稅人滿足取消認證標準,帳戶已被正確標記,納稅人已請求快速取消認證,並且 IRS 員工已獲得監管批准,可以向徵收政策護照分析師提交申請表,國務院可能還需要最多十天的時間才能收到取消認證的通知。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很高興得知國稅局能夠根據具體情況更快地向國務院發送加急取消認證請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了解對國稅局的限制,特別是根據法規,只有國稅局局長、服務和執法副局長或營運部門專員可以進行認證或取消認證。隨著護照計畫全面實施,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將審查快速取消認證請求所達到的時間範圍,並將重新審查是否有必要對快速取消認證程序進行任何更改。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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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6-5

更新通知 508C,包括有關納稅人獲得取消認證資格的所有方式的信息,並建議納稅人在有緊急或人道主義旅行需要時聯繫國務院。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508C 號通知包含解釋,為了防止國務院拒絕、撤銷或限制護照,納稅人應支付所欠金額,或做出替代付款安排,例如分期付款協議來償還債務隨著時間的推移,或者提出妥協方案來解決債務。它還包括解釋納稅人如果不同意自己欠債可以做什麼的語言,並提供了與國稅局聯繫的聯絡電話。該通知還包括有關 TAS 援助可用性的資訊。

FAST 法案中的條款授權國務院出於緊急或人道主義原因向納稅人發放護照,儘管已獲得認證,該條款已編入 22 USC § 2714a。本規定由國務院負責解釋和實施。美國國稅局無權這樣做。如果納稅人的護照被拒絕、吊銷或限制,國務院將向納稅人發出通知,其中包含國家護照資訊中心的聯絡資訊,經過認證的個人應在該中心解決緊急或人道主義旅行需求。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美國國稅局的回應稱,目前的認證通知「概述了納稅人可以撤銷認證的選項」。該聲明具有誤導性,因為該通知僅包括納稅人防止國務院拒絕、吊銷或限制納稅人護照的兩種選擇:全額支付債務或替代付款安排,例如分期付款協議或要約-妥協。該通知沒有提及可能將稅務債務排除在該計劃之外的其他情況,例如納稅人是身份盜竊的受害者、有資格獲得「當前不可徵收」(困難)狀態,或請求免除連帶責任(已知)作為無辜配偶的救濟)。儘管美國國稅局過去曾辯稱,例外情況可能隨時發生變化,但美國國稅局不太可能刪除例外情況,但可能會增加更多例外情況。當信函定期修訂時,可以更新以包含當前的例外列表,並建議納稅人訪問網站以獲取任何更新。

美國國稅局表示,它沒有責任向納稅人通報緊急情況和人道主義例外情況,因為它沒有編入《國內稅收法》,而是由國務院管理。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並沒有要求國稅局解釋這項要求或站在國務院的角度來確定納稅人是否可以獲得減免。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只是要求國稅局告知納稅人這項規定的存在,並指示納稅人向國務院尋求更多資訊。透過將這些資訊寫入信函中,國稅局可以避免納稅人打電話詢問緊急情況,因為納稅人會知道直接去國務院。透過拒絕包含這些信息,美國國稅局正在損害納稅人的知情權,並導致自己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