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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07:納稅人權益辦公室

為了保護納稅人權利並確保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國會應採取措施加強納稅人代言服務。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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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焦點#7-1

修訂IRC § 7803(c) 以澄清,根據IRC § 6103(h)(1),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應有權查閱TAS 中未決和待決案件的納稅申報表和申報表信息,並應有權當納稅人要求時,有權參加納稅人與國稅局之間的會議。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 / A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N / A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國會

開啟或關閉: 國會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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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別焦點#7-2

修訂 IRC § 7803(c) 以澄清,為了履行稅務管理職責,國家納稅人辯護人應有權訪問對問題進行“全面和實質性分析”所需的所有數據、統計信息和文件。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 / A

糾正措施: N / A

TAS 答覆:不適用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國會

開啟或關閉: 國會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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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別焦點#7-3

修改 IRC § 6212(a),要求 IRS 根據納稅人最後已知的地址,在 SNOD 本身上和內部包含相應當地 TAS 辦公室的特定電話號碼和地址。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 / A

糾正措施: N / A

TAS 答覆:不適用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國會

開啟或關閉: 國會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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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別焦點#7-4

授權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在與保護納稅人權利有關的聯邦上訴訴訟中提交法庭之友簡報。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 / A

糾正措施: N / A

TAS 答覆:不適用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國會

開啟或關閉: 國會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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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別焦點#7-5

要求國稅局在合理時間內向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提交擬議或臨時法規以徵求意見,並在最終法規的序言中討論這些意見。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 / A

糾正措施: N / A

TAS 答覆:不適用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國會

開啟或關閉: 國會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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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特別焦點#7-6

授權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任命獨立顧問,直接向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報告,提供獨立的法律建議,幫助準備法庭之友簡報和對擬議或臨時法規的評論,並協助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準備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和單獨和系統地為納稅人辯護。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 / A

糾正措施: N / A

TAS 答覆:不適用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國會

開啟或關閉: 國會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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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別焦點#7-7

在 IRS 預算內為 TAS 單獨撥款,以確保 TAS 資金由國會而非國稅局控制。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 / A

糾正措施: N / A

TAS 答覆:不適用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國會

開啟或關閉: 國會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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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特別焦點#7-8

授予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不可委託的權力,就可能給部分納稅人或廣大納稅人造成重大困難的任何國稅局計劃、擬議計劃、行動或不採取行動發出 TAD,以及要求,若反對指令,國稅局必須及時做出書面回應。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 / A

糾正措施: N / A

TAS 答覆:不適用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國會

開啟或關閉: 國會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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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特別焦點#7-9

修訂 IRC § 7811,以澄清 IRS 對 TAO 提出上訴的程序,並要求國稅局局長或國稅局副局長對稅務局發出的 TAO 提出異議(即對命令提出上訴)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在TAO 中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規定的合理時間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复。如果命令被修改或撤銷,應詳細說明修改或撤銷的理由。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 / A

糾正措施: N / A

TAS 答覆:不適用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國會

開啟或關閉: 國會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