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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05:納稅人權利與未來狀態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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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焦點#5-1

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與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合作,立即對IRC 中的關鍵納稅人權利條款進行全面審查,並發布擬議指南以徵求公眾意見,更新這些條款,以在IRS 設想的數位環境中保護納稅人權利未來狀態。這些條款包括郵箱規則和錯誤建議規則在數位通訊中的應用,以及根據未來狀態設想的大量退款前審查活動對「檢查」或「審計」的定義。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致力於保護納稅人權利,並將與 NTA 合作,當 IRS 致力於轉向更數位化的環境時,找出可能影響納稅人權利的問題或問題領域。 對於提出的有關郵箱規則和錯誤建議的問題有足夠的指導,但我們願意解決已確定的更具體的問題或問題。 關於檢查的定義,現有指南在納稅人的權利和國稅局的負擔之間取得了適當的平衡。

郵箱規則
根據普通法,交付或提交日期即為收到日期。 參見 United States v. Lombardo, 241 US 73, 76, 78 (1916)。 第 7502 條是該普通法規則的例外,在某些情況下使用郵戳日期作為交付日期。 第 7502 條僅適用於國內稅法規定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或規定日期之前提交文件或付款的情況。 珍寶。註冊。 § 301.7502-1(d) 是根據第 7502(c)(2) 節的授權頒布的,提供了處理某些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文件作為自授權電子郵戳之日送達的規則。 第 7502 條不適用於法規目前描述的電子申請以外的電子申請。

電子通訊通常被設計為即時或接近即時的傳遞通訊的方法。 因此,對於電子歸檔文件來說,及時郵寄和及時歸檔問題應該很少見。 現有法規旨在適應批准進行電子申報的特定項目,同時保留確保向納稅人和國稅局提供的資訊傳輸日期和時間準確性的需要。 我們將考慮發布必要的指南,以容納其他已批准的電子提交內容。

錯誤建議規則:第6404(f) 條規定,如果(1) 書面建議是由IRS 官員或僱員以書面形式向納稅人提供的,則IRS 將減輕因IRS 官員或僱員向納稅人提供錯誤建議而產生的任何罰款或附加稅款的任何部分。造成的。

根據《財政部條例》第 301.6404-3(e)(1) 條,只有當答复將稅法適用於納稅人以書面形式提交的具體事實並提供根據這些事實,得出適用稅法時應給予納稅人稅務處理的結論。

該法規第 301.6404-3(b)(3) 條規定,除非罰款或加稅是根據納稅人具體書面諮詢請求而發出的建議,否則不允許減稅。 對於與報稅表上的項目無關的建議,如果納稅人在作為處罰或加稅依據的作為或不作為之後收到建議,則不被視為納稅人合理地依賴了該建議。 § 301.6404-3(b)(2)(iv)。

我們並不認為電子郵件建議不是書面建議。 事實上,電子郵件建議的處理方式與首席法律顧問建議的方式相同,該建議包含在第 6110 條中書面裁決的定義中。提供的錯誤建議將受到錯誤建議規則的約束,而無需修改現有規定。

檢查或審計的定義:第 7605(b) 條規定,「納稅人不得接受不必要的檢查或調查,每個納稅年度只能對納稅人的帳簿進行一次檢查,除非」美國國稅局通知納稅人以書面形式表明需要進行額外檢查。 在向國會提交的 2016 年年度報告中,NTA 建議 IRS 定義「檢查」或「審計」的概念,重點關注 IRS 的退貨處理(預先退款)程序,用於識別和解決可能出現的特定類型的錯誤在納稅人的報稅表上。 具體來說,國家稅務局建議,任何要求納稅人提供「某種程度的文件」的預退款查詢都應被視為檢查或審計。

《守則》或第 7605 條下的法規中未定義「檢查」。 判例法並沒有提供全面的定義。 判例法最多將某些活動定義為不構成考試。 See, eg, Ellis v. Commissioner, 601.105 TCM (CCH) 94 (112) No. 2007–19766, 05 WL 2007 (July 2188098, 31), aff'd in part, rev'd in part on other grounds, 2007聯準會.附錄。 346(346th Cir. 10)(服務中心致納稅人的信函,要求解釋申報表上報告的收入與第三方付款人報告的收入之間的差異,納稅人對此作出的解釋和文件不構成檢查或檢查帳簿)。

修訂程序。 2005-32,第 4.03(1)(a) – (d) 節提供了與納稅人進行其他有限接觸(不被視為檢查)的指南和說明性示例。

當國稅局能夠識別納稅申報表上可能存在的錯誤時(就像資訊申報表匹配程序所做的那樣),並透過尋求納稅人的解釋來解決問題,納稅人和國稅局都會從效率的提高中受益。 納稅人無需經歷更嚴格、更繁瑣的審查,並且能夠更及時地達成解決方案。 同樣,國稅局能夠更快地解決單一問題(通常是簡單的問題),並且使用比進行審計所需的資源少得多的資源。 強迫國稅局進行審計以解決納稅申報表上的微小差異(其中一些差異會導致對納稅人有利的調整),對國稅局和大多數納稅人都沒有好處。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讚賞國稅局對郵箱規則、錯誤建議規則以及檢查或審計的定義的深思熟慮的回應。她進一步讚賞國稅局承諾在發現問題後繼續進一步解決這些問題。

關於郵箱規則,技術故障並不少見,而且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電子郵件無法即時發送的情況(無論是由於納稅人的電腦、ISP 提供者還是 IRS 的網路)。我們認為,美國國稅局製定適當的指導方針以在這些情況發生之前解決它們非常重要。否則,最好建議納稅人和從業人員透過掛號信提交有時限的答复,以便他們可以證明提交日期。

關於錯誤建議規則,我們注意到,美國國稅局目前透過其電話線路和 TAC 收到了數百萬條稅法問題。如果美國國稅局成功地將大量納稅人遷移到網路上,那麼這些相同的稅法問題將以電子方式提交,並且可能會以電子方式得到回答。採取明確的指導方針至關重要——納稅人和國稅局員工都可以理解這些指導方針——納稅人可以依靠哪些書面答復來避免處罰,以及哪些書面答復不能用於此目的。

關於檢查的定義,我們讚賞國稅局的觀察,即對於國稅局和納稅人來說,識別預退稅環境中的問題可能更容易。我們同意。但國會通常限制國稅局在每個納稅年度對納稅人的帳簿進行一次檢查。該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納稅人免於因對同一申報表進行多次審查而花費時間和費用。如果納稅人需要提交證據以回應預退款驗證請求,而納稅人可能還需要提交證據以回應後續審計,那麼國稅局的程序將直接違背國會的意圖。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來確保最大限度地減少這些情況。

我們鼓勵國稅局與國稅局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和納稅人律師辦公室合作,繼續完善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