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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16:海外帳戶稅務合規 (FATCA)

美國國稅局的國際稅務管理方法給受影響方帶來了不必要的負擔,浪費了資源,並且未能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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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AS 建議#16-1

實施審查和簽發第 3 章和第 4 章退款申請的政策和程序,這些政策和程序反映了 IRC § 31 和相關法規下目前針對國內納稅人的流程。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目前正在評估審查和簽發第 3 章和 FATCA 退款申請的政策和程序。我們依靠最佳實踐和模型,例如用於識別一般 1040 表格人群中的欺詐性退款的欺詐過濾器。 我們的目標是適當平衡及時處理和支付合法退款索賠的責任與保護政府免受欺詐性退款索賠的責任。非居民提出的退款申請絕大多數與《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第 3 章預扣稅有關。雖然這並不能消除挑戰,但問題並非主要是 FATCA 問題。 第 3 章和 FATCA 都需要進行重大的系統升級,以提高 IRS 比較數據並快速確定報告是否與第三方報告一致的能力,從而為盡可能採取最適當和最平衡的應對措施鋪平道路。

更新:美國國稅局已以就業援助的形式最終確定並實施了我們先前回覆中提到的程序。這些程序基於最佳實踐和模型,例如用於識別一般 1040 表格人群中的欺詐性退款的詐欺過濾器。我們將繼續盡最大努力升級/修復系統。 1042 納稅年度對 2017-S 表格實施了新要求,要求扣繳義務人提供唯一識別號碼、修改號和外國 TIN,以增強我們驗證抵免/退款索賠的能力。我們的目標是適當平衡及時處理和支付合法退款索賠的責任與保護政府免受欺詐性退款索賠的責任。以下是已開發並實施的工作輔助工具。

  • F1042-S 驗證作業輔助工具
  • 使用 F1040-S 作業輔助工具手動審核 F1042NR/NR-EZ 的臨時程序
  • 合規規劃與分析 (CP&A) 協調員工作援助

糾正措施: 我們的目標是適當平衡及時處理和支付合法退款索賠的責任與保護政府免受欺詐性退款索賠的責任。非居民提出的退款申請絕大多數與《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第 3 章預扣稅有關。雖然這並不能消除挑戰,但問題並非主要是 FATCA 問題。 第 3 章和 FATCA 都需要進行重大的系統升級,以提高 IRS 比較數據並快速確定報告是否與第三方報告一致的能力,從而為盡可能採取最適當和最平衡的應對措施鋪平道路。

TAS 回應: 美國國稅局在回應中表示,“我們依靠最佳實踐和模型,例如用於識別 1040 表格普通人群中的欺詐性退款的欺詐過濾器。”這些過濾器和流程本身需要實質改進,如最嚴重的問題 #16 所述。儘管如此,如果 1040 表格和 1040NR 表格申報者獲得同等待遇,這將是一個非常積極的發展。 TAS 期待與 IRS 合作開發這些過濾器和模型,以保護納稅人權利並維持高品質稅務管理的方式運作。美國國稅局(IRS) 先前決定將第3 章和第4 章退款凍結長達一年或更長時間,同時試圖將納稅人提供的文件與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文件進行匹配,這說明了不同方法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在系統匹配計劃產生如此多的“誤報”並被證明站不住腳後,這些凍結的退款終於被釋放。因此,應在對待 1040 表格和 1040NR 表格申報者方面建立更多的共性,包括允許 1040NR 表格申報者透過提供有說服力的實際預扣稅證據來確立其退款權利。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同意IRS 的觀點,「第3 章和FATCA 都需要重大的系統升級,以提高IRS 比較數據并快速確定報告是否與第三方報告一致的能力,從而為最適當和最合理的報告鋪平道路。然而,必須注意,無論是在開發這些系統升級時還是在實施後,都不要給合規納稅人帶來不便。相反,國稅局應該關注並將其資源分配給可識別的、代表真正合規風險的納稅人群體。這種更有針對性的方法可能會更有效地利用資源,並使已經合規的納稅人擺脫 2016 年 XNUMX 月終止的系統匹配計劃所承受的負擔。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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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AS 建議#16-2

採用相同國家/地區例外情況,將在美國納稅人為真實居民的國家/地區持有的金融帳戶排除在 FATCA 覆蓋範圍之外。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該建議需要修改法律,因此不能被採納。 美國國稅局認識到,在國外工作、生活或做生意的美國納稅人所面臨的問題可能是獨一無二的。 美國國稅局繼續尋找機會減輕這些個人的某些報告負擔。考慮到這一點,美國國稅局將居住在國外的美國個人的申報要求門檻設置得比居住在美國的納稅人更高,以減輕大量外籍人士的申報負擔。例如,居住在海外的申請單身的美國個人為 200,000 美元(年底)或 300,000 美元(任何時間),而居住在美國的美國個人則為 50,000 美元(年底)或 75,000 美元(任何時間)。哪裡居住、工作或做生意,都需要報告全球收入並納稅。無論美國納稅人是否在其居住國或其他國家持有帳戶,在 FFI 持有帳戶的美國納稅人都存在避稅風險。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針對外籍人士設立的更高的 FATCA 覆蓋範圍有助於減輕合規負擔。然而,這些門檻並不能直接解決外籍人士廣泛報道的銀行停業問題。如果IRS 實施此類例外,或者如果IRS 認為其缺乏這樣做的權力,則可以加入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組織和幾個外籍人士組織,那麼FATCA 的這種不幸和意外後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過同一國家的例外來補救。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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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AS 建議#16-3

透過廣泛解釋困難和其他酌情排除,保護可能受到有關撤銷和拒絕護照的新法律影響的納稅人的權利;在向國務院證明「嚴重拖欠稅款」之前提出行政上訴;與國務院合作,鼓勵其採用人道主義和緊急例外的廣泛定義;在護照被吊銷或拒絕之前告知納稅人可以獲得 TAS 援助。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TA 首先建議國稅局「廣泛解釋困難和其他酌情排除」。第 7345 條賦予國稅局自由裁量權,可以排除符合「嚴重拖欠稅款」定義的稅務債務類別。 IRS 將在《國內稅收手冊》中涉及第 7345 條的章節中指定這些類別。第 7345 條不向將要或已被證明嚴重拖欠稅款的個人提供行政上訴權利。因此,美國國稅局決定不對其認證決定提出行政上訴。然而,對於符合「嚴重拖欠稅款債務」資格的納稅人的債務,納稅人將有機會就導致其認證的債務提出上訴(無論是在缺陷還是徵收正當程序的情況下)。此外,在收到 IRS 的認證通知後,第 7345 條賦予納稅人立即在聯邦地區法院或稅務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利。 NTA 的第三項建議鼓勵國稅局與國務院合作,「採用廣泛的人道主義和緊急例外定義」。 FAST 法案的規定授權國務院出於緊急或人道主義原因向納稅人發放護照,儘管有認證,這一規定已編入 22 USC § 2714a。本規定由國務院負責解釋和實施。美國國稅局無權這樣做。此外,此例外與針對因未能支付子女扶養費而被拒絕或失去護照的個人所實施的例外相同。 國務院可以選擇行使其權力,以類似於子女撫養案件的方式在國稅局案件中授予緊急和人道主義例外。 關於 NTA 建議 IRS 在護照被吊銷或拒絕之前告知納稅人可以獲得 TAS 援助的建議:第 7345(d) 條要求 IRS 在證明後向納稅人發送通知。儘管通知 CP508C 與認證同時郵寄給納稅人(而不是在認證之前),但它告知納稅人可以獲得 TAS 援助。

更新:根據表格,採取的具體行動包括:IRM 5.1.12,現場收集程序,需要特殊處理的案件,以及IRM 5.19.1,責任追收,應付餘額,已發布,生效日期為8 年2018 月XNUMX日。
- 因困難而目前無法收回的債務 (CNC)(未逆轉的 TC 530 cc 24 – 32)
-因身分盜竊而產生的債務(不可逆轉的 TC 971 AC 501、505、506、522、523 和 525),
-納稅人破產時的債務,
-已故納稅人的債務,
- 妥協中待決要約所包含的債務
- 未決分期付款協議中包含的債務
- 待調整的債務將全額支付納稅期
-災區的納稅人

糾正措施: IRM 修訂版(IRM 5.1.12 和 5.19.1)指定了 IRS 自由裁量排除的其他類別,將在護照立法實施之前重新批准並發布。目前護照的實施日期尚不清楚,國稅局正在與國務院合作解決實施問題。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重申了她的建議,即國稅局應廣泛解釋困難和其他酌情排除的情況。 TAS 期待在即將發布的《國內稅收手冊》(IRM) 指南中對這些類別進行規範。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同樣敦促國稅局將已經開放的 TAS 案件排除在認證之外。如果不這樣做,就會加劇納稅人面臨的問題,並影響國家納稅人辯護律師履行國會賦予其代表納稅人辯護的職責的能力。 ,並且能夠就稅債「嚴重欠稅」的認定尋求司法審查,因此,在沒有行政上訴權的情況下,不應做出如此具有如此深遠影響的重要決定。納稅人不應被迫在法庭上尋求此類審查,而應允許納稅人就國稅局的決定為何不正確提出上訴。這樣做的能力很可能會減輕納稅人的巨大壓力和費用,並為國稅局和法院節省大量資源。儘管如此,從實際角度來看,美國國稅局將與國務院就護照吊銷計劃密切合作,她敦促國稅局迅速將此類案件移交給國務院的正確辦公室,並在可行和允許的情況下,鼓勵國務院廣泛適用人道主義和緊急例外情況。作為保護納稅人正當程序權利的溝通的一部分,還應告知納稅人 TAS 可以提供協助。遲。當然,TAS 將盡最大努力在認證後為納稅人提供幫助,但納稅人將受益於認證確定過程中的協助和宣傳。 IRS 應讓納稅人知道該流程已啟動,並且 TAS 可以持續提供協助。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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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6-4

透過採用稅收管理協作模式來減輕 FFI 的負擔,該模式鼓勵外國金融機構 (FFI) 糾正錯誤報告,並專注於提供合理、經濟高效地遵守 FATCA 所需的明確和一致的指導。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絕大多數外國金融機構是根據外國法律而非美國法律運作的。還應該指出的是,適用的政府間協議建立了一個完全協作模式的法律框架,需要兩個司法管轄區主管機關之間的溝通與協作。注意到這一點後,IRS 認識到 FFI 在 FATCA 報告方面面臨的問題和挑戰。除了提供兩年(2014 年和 2015 年)過渡期以便 FFI 有足夠的時間建立 FATCA 報告基礎設施外,我們還繼續尋找減輕 FFI 報告負擔的方法,並實施了各種程序確保FFI 持續獲得遵守FATCA 報告所需的指導和支持。為了鼓勵糾正報告錯誤,FFI 會收到錯誤的電子通知,以便及時糾正。提交 FATCA 報告後,文件管理器會自動收到有關 FATCA XML 架構中任何驗證錯誤的通知。這會提示檔案總管修正錯誤,而不會出現任何時間延遲或要求 FFI 花費額外的資源來識別錯誤。此外,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施加任何處罰。 IRS 也持續提供明確的指導,幫助 FFI 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遵守 FATCA 報告。 每個 FFI 均可在 IRS.gov FATCA 網站上免費取得資源。美國國稅局定期更新網頁,提供最新的指南和常見問題。例如,如果 IRS 發現業界普遍存在或影響多個 FFI 的問題,則會在 FATCA 常見問題網站上發布常見問題解答。問題和答案的發佈為將來可能遇到相同問題的其他 FFI 提供了指導,而 FFI 無需花費時間和資源來研究該問題。除常見問題解答外,FFI 和外國主管機關還可透過資訊報告計畫諮詢委員會 (IRPAC)、IDES 服務台(透過電子郵件或免費電話)、全球 IT 論壇、FATCA XML 模式使用者指南和 FATCA 獲得其他協助時事通訊。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對 IRS 在改善與 FFI 相關的 FATCA 相關技術和通訊方面所做的努力表示讚賞。如果國稅局繼續朝著與 FFI 相關的稅務管理協作模式邁進,則可以減輕 FFI 的合規負擔,並最終取得更有效的結果。例如,這方面的一個重要步驟是簡化和澄清國稅局發布的指南中「善意努力」的定義。就目前情況而言,“……過度報告、過度扣留和錯誤訊息可能會使國稅局難以按預期使用其收到的信息,並可能導致誤報。”正如業界所指出的並得到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呼應,國稅局應該「區分與地方當局勾結以避免 FATCA 的 FFI 和真正、『善意』努力遵守 FATCA 的 FFI,但由於原因而無法遵守的 FFI法律的複雜性。美國國稅局似乎在這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並正在與外國金融機構合作,維護和改進報告,而不是簡單地懲罰他們的違規行為。例如,通知 FFI 有關報告錯誤並讓他們有機會糾正這些錯誤的做法是積極的一步,並且符合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建議。 FATCA 報告各個方面的持續合作進展將對所有相關方最有利。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