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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16: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美國國稅局未能有效利用 ADR 作為納稅人和政府實現互惠互利的手段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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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5-1

根據要求將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範圍擴大到所有納稅人,包括合規層面以及上訴階段。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多年來,Appeals 不斷增加其 ADR 選項的可用性,包括在僅限於八個司法管轄區的試點計劃結束後,於 2013 年在全國範圍內提供 SBSE FTS。 Appeals 也在2014 年將PAM 擴展到OIC 和TFRP 案件,並計劃在2017 年將RAP 擴展到所有SBSE E&G 和LB&I 案件(個人國際案件除外)。人。 例如,涉及洗盤問題、瑣碎問題、已列入案卷的問題、納稅人請求主管當局協助的問題、指定訴訟的案件或問題,或調解與健全稅務管理不一致的問題(例如,由結案管轄的問題)協議、既判力或控制性先例)均被適當地排除在上訴調解計劃之外。 此外,允許合規部門將意見輸入到 ADR 請求中是適當的,因為調解需要投入時間和人員,而在某些情況下,由於資源限制,這可能不可行。 此外,系統產生的案件可能不涉及與之進行談判的稅務代理人或稅務官員。 案件不符合調解資格的納稅人可以繼續透過傳統的上訴程序選擇訴訟。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對國稅局擴大 ADR 的努力表示讚賞。然而,如果上訴致力於實現廣泛成功的 ADR 計劃,就必須大幅擴大 ADR 的可用性。特別是,在案件合規階段向大多數納稅人提供 ADR 將增加使用量並產生巨大效益。除此之外,合規階段的 ADR 將幫助當事人更好地了解問題,就爭議事實達成一致,並在爭議過程的早期階段解決案件。此外,正如有意義的 ADR 會議需要交換意見一樣,國稅局也應考慮放棄其對 ADR 可用性的有效否決權,以鼓勵該計劃的大量使用。如果納稅人和從業者感覺到啟動 ADR 程序的門檻能力存在差異,許多人會自動放棄這樣的計劃,因為它是基於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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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5-2

發布與和解百分比和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成本效益相關的季度數據。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上訴將探索透過外展演示與納稅人共享更多數據,以說明 ADR 的好處。

更新:上訴同意探索透過外展演示與納稅人分享更多數據,以說明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的好處。 呼籲員工繼續在適當的外展演示中提到使用我們的 ADR 計劃的好處。 儘管我們目前沒有分享 ADR 案件的和解百分比,但我們將繼續探索有關上訴和 ADR 的哪些數據最能幫助納稅人更好地了解他們的選擇。

糾正措施: 上訴將探索透過外展演示與納稅人共享更多數據,以說明 ADR 的好處。

TAS 回應: 正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在這個最嚴重的問題中所引用的那樣,其他一些機構,例如美國環保局和空軍,提供了由於使用其 ADR 計劃而節省的時間和成本的公開數據。如果納稅人及其代表能夠持續、有系統地獲得這些詳細資訊(假設這些資訊是正面的),他們很快就會接受國稅局的 ADR 計劃。另一方面,如果數據不那麼令人信服,美國國稅局必須找出原因,並採取果斷措施對其 ADR 計劃進行有意義的更改。全面的 ADR 資料應包含在 IRS 年度合規統計中。透過公開演示分享此類資訊是有益的,但不能取代正式報告。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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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5-3

減少圍繞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的行政負擔,允許當事人在需要時進行視訊會議,並研究重新設計的仲裁選項可以作為訴訟替代方案的有吸引力的方案。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Appeals 正在探索擴大與納稅人舉行虛擬會議的可能性的選項,並預計在不久的將來提供新的選項。 2015 年,上訴部門因缺乏使用而取消了仲裁程序。 在該計畫實施的 14 年裡,只有 16 名納稅人選擇了這項選擇,其中只有兩人達成了協議。 根據這項經驗,幾乎沒有證據表明仲裁可能是對納稅人來說有吸引力的訴訟替代方案。   

糾正措施: 計劃擴展納稅人會議的虛擬工具。

TAS 回應: 全國納稅人倡導者對 IRS 透過使用視訊會議和虛擬服務交付 (VSD) 技術促進 ADR 獲取的目標表示讚賞。她繼續敦促美國國稅局在向前發展的過程中擴大其在這兩個領域的能力。這些舉行上訴會議的方法及其可用性將作為 2017 年最嚴重問題的一部分進一步審查,該問題涉及更廣泛的面對面上訴會議主題。 當美國國稅局停止其上訴後仲裁計劃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提交了評論,建議國稅局考慮納稅人使用率低可能是設計或操作缺陷的跡象,而不是表明納稅人不可調和地反對這樣的程式.這個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修改後的上訴後仲裁計劃可以有效解決以前的納稅人和從業者對該計劃固有的高成本和比預期延遲更長的擔憂,仍然可以代表ADR 產品套件中的一個重要元素。同樣,ADR 的整體擴張將受益於這樣一個角度:除了確定當前使用不足的原因外,還積極消除這些障礙,並重點鼓勵納稅人利用這些計劃。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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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5-4

建立一個單獨的單位來安置專門負責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計劃的 IRS 人員。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除上訴辦公室外,為 ADR 設立單獨的國稅局部門是沒有必要的,而且效率低。從歷史上看,上訴已經成功解決了大多數案件。根據 RRA 98 的法定任務,上訴官員接受了公正和獨立的培訓,作為其在傳統上訴流程中的角色的一部分。此外,所有上訴官員均接受過國家認可的調解訓練。根據上訴機構13-15財政年度的客戶滿意度調查數據,納稅人和從業人員對上訴機構的整體獨立性(67%滿意)、ADR整體(70%滿意)和ADR公正性(74%滿意)持積極態度。上訴公司不斷審查其政策,以確保其做法和程序支持並加強其獨立性。建立一個單獨的單位來安置專門負責 ADR 計劃的人員將與上訴辦公室重複。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評估 IRS ADR 計畫有效性時最重要的數字是 306。 這個數字代表 2016 財政年度透過 ADR 解決的所有案件。如上所述,上訴必須公佈證明 ADR 有效性和效率的數據(只要有此類資訊)。此外,必須為納稅人及其代表提供一個尋求和解的論壇,該論壇在觀念和現實中不僅獨立於國稅局,而且獨立於上訴。專門為 IRS 的 ADR 計劃分配一個單獨的中立單位,不僅會凸顯其對 ADR 的新承諾,而且會宣布並保護這些中立人員獨立於 IRS 組織的其他部分。納稅人及其代表越認為 ADR 計劃是尋求案件解決的有效、高效和獨立的工具,他們就越有可能透過這種方法尋求廣泛的案件解決。實現這種廣泛的使用將為國稅局和納稅人帶來巨大的好處,減少訴訟程序、降低成本和改善互動。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