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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14:上訴

上訴辦公室解決案件的方法既不具有協作性,也不利於納稅人,其「未來願景」應納入這些價值觀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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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4-1

採用上訴委員會的未來願景,其中上訴委員會採用政策並自行組織,使要求召開現場會議作為案件解決流程一部分的善意納稅人可以隨時參加現場上訴會議。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最終確定後,上訴部門的未來願景將使善意的納稅人在必要時可以隨時參加面對面會議,以有效解決案件。 最近對 IRM 8.6.1.4.1(4) 與上訴面對面程序相關的更改並非旨在限制參加面對面會議。 相反,新規則旨在涵蓋大多數情況下需要舉行面對面會議的情況。 大多數上訴案件都透過電話成功解決,客戶滿意度數據顯示大多數納稅人更喜歡透過電話與上訴進行溝通。 儘管如此,上訴仍然提供全方位的會議選擇,包括虛擬會議和麵對面會議,其中包括巡迴賽。 這種方法與上訴委員會的未來願景一致,但上訴委員會仍願意接受有關應考慮的其他標準的建議。 而且,展望未來,上訴將酌情納入從業者和納稅人關於如何將新政策應用於員工培訓的回饋。 

糾正措施: 上訴將納入從業者和納稅人關於如何將新政策酌情應用於我們員工培訓的回饋。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敦促上訴部門擴大其未來願景,納入在上訴官員或善意納稅人要求召開面對面會議時允許舉行面對面會議的做法。面對面會議對於發展雙方之間的融洽關係、有效陳述複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衡量證人的可信度、評估訴訟風險以及達成共識至關重要。其他會議方法也可能有效,但國稅局不應將這些其他替代方案強加給不願意的納稅人和稅務從業人員。這樣做只會滋生對國稅局行政解決程序的失望,並鼓勵未來的訴訟,以便納稅人能夠有效地在法庭上陳述他們希望在上訴中提出的案件。相較之下,允許面對面會議不僅會降低未來訴訟的可能性,而且會提高納稅人對國稅局的滿意度,提高納稅人接受上訴程序結果的可能性,即使結果是不利的,並加強納稅人對國稅局的支持。此外,根據上訴部門的說法,“大多數上訴案件都通過電話成功解決,客戶滿意度數據表明大多數納稅人更喜歡通過電話與上訴部門溝通。”假設情況確實如此,向相對少數提出要求的納稅人提供面對面會議不會因資源考慮而被排除,並且當納稅人認為此類會議對於質量至關重要時,將使政府和納稅人受益。的案例。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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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AS 建議#14-2

採用上訴辦公室的未來願景,其中上訴辦公室擴大其地理覆蓋範圍,並策略性地重新分配校園和現場聽證官,以增強納稅人的信心,讓他們相信他們能夠接觸到具有必要的當地知識和實質性專業知識的聽證官,無論分配的職位如何地點。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最終確定後,上訴部門的未來願景將考慮如何繼續滿足在考慮到資源限制和預期未來預算環境的情況下在每個州定期配備上訴官員的法律要求。 上訴部門將繼續培訓其上訴官員,以確保他們在必要時熟悉多個州的法律和當地經濟環境(或能夠尋求專家協助),以實現高品質的案件解決。無論地理位置如何,將上訴員工的專業知識與所提出的問題相匹配仍然是解決案件的關鍵標準。

糾正措施: 上訴部門將繼續培訓其上訴官員,以確保他們在必要時熟悉多個州的法律和當地經濟環境(或能夠尋求專家協助),以實現高品質的案件解決。無論地理位置如何,將上訴員工的專業知識與所提出的問題相匹配仍然是解決案件的關鍵標準。

TAS 回應: 培訓聽證官以確保他們熟悉多個州的法律和當地經濟環境,並允許他們尋求專家協助,這些措施值得稱讚,但他們並沒有直接回應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建議。優質案件解決的一個重要面向是納稅人與聽證官之間的融洽關係。對納稅人所居住的社區所面臨的社會和經濟挑戰的共同理解會產生無形但不可估量的強大利益。當聽證官住在與他們打交道的納稅人相對較近的地方時,可以最有效地實現對情況的共同了解。聽證官集中在校園和大城市,透過電話、視訊會議或偶爾前往遙遠的地方舉行巡迴會議與納稅人溝通,使聽證官與他們所服務的納稅人分開。這種合併和分離的趨勢與應該發生的情況恰恰相反。相反,上訴部門應該擴大其地理覆蓋範圍並重新與納稅人接觸,這將有助於納稅人相信他們的案件將提交給聽證官,聽證官是平易近人、致力於解決案件並熟悉他們的情況的。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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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AS 建議#14-3

透過上訴部門的未來願景,其中上訴部修改其程序,以便聽證官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和時間親自進行事實發展,並提供更深入的實質性審查,以尋求基於審查和基於收集的上訴案件的公平和有效的解決方案。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我們認為這項建議與上訴的使命不一致。為了提供公正的審查,上訴官員不得充當調查員或事實的第一發現者。當上訴員工採取調查行動以加強任何一方的理由時,該員工就面臨著被視為對決策結果投入了精力的風險。 任何假設的通過允許上訴官員參與事實發展而取得的效率收益都將大大抵消對上訴獨立性(無論是真實的還是感知的)的損害。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不同意允許聽證官酌情進行有限的事實發展並為他們提供足夠的時間來這樣做會損害上訴的實際或感知的獨立性。當然,聽證官不應試圖取代合規人員的角色,但也不應允許以「準司法方式」運作的目標取代解決上訴案件的合理努力。

TAS 了解到,在某些情況下,聽證官願意與納稅人一起進行有限的事實調查,從而迅速達成和解。然而,上訴司法方法和文化 (AJAC) 項目下的現行程序要求聽證官將案件發回合規部,這給納稅人和政府造成了不必要的延誤和費用。

為了最好地促進行政案件的解決,聽證官不應受到一套嚴格的「一刀切」要求的約束。他們應該具有靈活性和權力來確定上訴中合理程度的案件發展何時能夠幫助納稅人和國稅局實現時間高效且資源有效的案件解決。負責任地行使這種自由裁量權將增加而不是減少人們對客觀性和公平性的看法。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