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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12:私人債務催收 (PDC)

美國國稅局 (IRS) 實施 PDC 計劃的方式可能不符合法律,並且給納稅人,特別是那些經歷經濟困難的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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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2-1

修改政策和程序指南 (PPG),允許私人催收機構 (PCA) 提供最長五年的 IAs,而不是在催收法規到期日之前的期限 - 以遵守法律。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美國國稅局修訂了《私人收債機構政策和程序指南》(PPG),允許 PCA 建立並監督為期五年的付款安排。期限為五到七年的付款安排需要技術分析師批准才能建立和監控。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對國稅局正在尋求滿足她堅持 PDC 計劃依法運作的要求表示讚賞。然而,她沒有發現國稅局目前的立場有任何法定權力,即PCA可以在國稅局技術分析師的批准下,建立和監控超過五年的付款安排,或就在這些情況下支付的款項收取佣金。她認為這些行為不屬於法律授予常設仲裁機構的權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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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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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2-2

修訂政策和程序指南 (PPG),明確私人催收機構 (PCA) 無權監控 IRS 或 TAS 安排的分期付款協議 (IA),也無權就納稅人根據這些 IAs 支付的款項收取佣金。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PCA 無權監控 IRS 或 TAS 安排的 IAs。當納稅人與 IRS 或 TAS 建立 IA 時,該案件將被撤回並返回給 IRS。 報價請求 (RFQ) 中詳細介紹了佣金說明。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如上所述,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承認,國稅局將不再允許將未結的 TAS 案件發送至 PCA 或留在 PCA。然而,IRS 允許 PCA 在獲得 IRS 批准的情況下組織超過五年的付款安排,並就後續付款收取佣金。因此,PCA 將收到需要 IRS 參與組織的分期付款協議的佣金。如上所述,無論這些程序是否獲得合約許可,它們都未獲得 IRC § 6306 的授權。此外,國稅局的回應並未表明,也不清楚,國稅局將能夠確定 PCA 在多大程度上未能尋求國稅局批准超過五年的付款安排。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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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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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2-3

修訂《政策和程序指南》(PPG),取消徵集不履行責任且未根據 IA 支付的自願付款的選項,以遵守法律。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PCA 將嘗試一次確保自願付款,如 PPG 第 10.2.1 節所述,其中規定「如果納稅人無法在 120 天內全額付款或透過付款安排,PCA 將嘗試口頭確保自願付款」自願付款。納稅人將被口頭告知,自願付款不會暫停納稅人因未付餘額而可能欠下的進一步應計利息或罰款。 當納稅人無法透過全額付款或付款安排解決其帳戶問題時,PCA 將提出口頭請求,以確保自願付款。僅口頭要求自願付款,以確保其不具有付款安排的含義。 PCA 將在帳戶記錄中記錄爭取自願付款的嘗試。在嘗試獲得自願付款後,PCA 將啟動將帳戶退還給 IRS 的操作。當納稅人表示無法付款時,PCA 不會嘗試確保自願付款。相反,PCA 會將案件退還給 IRS。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全國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很高興看到專員決定允許 PCA 只要求一筆自願付款。然而,目前尚不清楚 IRS 是否能夠確定 PCA 實際在多大程度上徵求超過一項自願付款,並且 IRS 的答复並未表明 IRS 正在計劃採取任何行動來確保 PCA 僅徵求一項自願付款支付。此外,國家納稅人倡導者重申,她認為 IRC § 6306 下 PCA 沒有任何權力要求哪怕一筆自願付款。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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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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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2-4

修訂政策和程序指南 (PPG),規定私人催收機構 (PCA) 必須在納稅人提出請求時將納稅人轉介至 TAS,如果立即支付應付餘額或透過付款安排會造成重大困難,包括長期困難或不利影響,納稅人無法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或納稅人在解決其問題時承受系統性負擔。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PCA 必須在最初的聯絡信中告知納稅人 TAS 的目的和存在。當納稅人向 TAS 請求援助時,PCA 會將納稅人轉介至 TAS。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這是債務分配給 PCA 的納稅人受到進一步處罰的另一個例子。國稅局員工沒有經濟動機讓納稅人簽訂分期付款協議,他們可以根據納稅人的財務資訊考慮其他收款方案。如果納稅人似乎遇到重大困難,國稅局員工必須將納稅人轉介至 TAS,但納稅人無需要求轉介至 TAS。如果 IRS 有興趣恢復債務分配給 PCA 的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人之間的相似待遇,則將要求 PCA 員工主動考慮納稅人是否可能面臨經濟困難,因此應將其轉介給 TAS。 IRC § 6306 並未強制要求在這方面對納稅人進行區別對待。服務處獲得援助”的權利:遇到財務困難。” 2016 年 XNUMX 月版的 PPG 要求 PCA 員工不僅在納稅人聲明其正經歷經濟困難時,而且在 PCA 員工發現這種情況時,將案件提交給 TAS。美國國稅局不顧 TAS 的反對,從後來版本的 PPG 中刪除了該規定。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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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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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2-5

分配主文件代碼以開啟 TAS 案件,並有系統地防止將開啟的 TAS 案件分配給私人收藏機構 (PCA)。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和 NTA 已同意 TAS 將為 TAS 庫存中的所有未結案件輸入交易代碼,以防止分配給 PCA。 如果納稅人的案件被分配給 PCA 並且納稅人聯繫 TAS,TAS 將輸入交易代碼以從 PCA 呼叫案件。 TAS 也會在完成其操作後反轉代碼。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全國納稅人倡導者很高興看到未決的 TAS 案件不會被納入 PCA 清單中,並將這一建議解釋為 IRS 已採納。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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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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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AS 建議#12-6

回想一下,當納稅人向 TAS 請求援助並且 TAS 立案時,私人收債機構 (PCA) 的案例。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和 NTA 已同意,如果納稅人的案件被分配給 PCA 並且納稅人聯繫 TAS,TAS 將輸入交易代碼以從 PCA 召回案件。 TAS 將在完成其操作後反轉代碼。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很高興國稅局採納了這項建議。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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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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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AS 建議#12-7

盡快實施必要的規劃,將 SSDI 或 SSI 付款的接收者從有資格分配給私人催收機構 (PCA) 的帳戶群中刪除。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當納稅人告知他們是 SSI/SSDI 的接收者時,PCA 會將帳戶退還給 IRS。 正在進行更多研究以確定是否可以建立系統性流程。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如上所述,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很高興專員決定 SSDI 或 SSI 受益人的債務不應分配給 PCAs。 TAS 將 IRS 的「正在進行額外研究」的聲明解釋為回應建議 12-7 的計劃或正在進行的行動。 TAS 可協助 IRS 進行額外研究,以確定如何系統性地將這些債務排除在 PCA 的分配之外。同時,TAS 將收集分配給 PCA 的債務數量以及 PCA 為此退還給 IRS 的債務數量的資料。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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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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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AS 建議#12-8

採用對「潛在可收集庫存」的解釋,排除那些其SSA 和RRB 退休福利不受FPLP 徵稅的納稅人的帳戶,因為他們的收入低於聯邦貧困線的250%,並開發一個過濾器來識別那些似乎符合FPLP 稅的納稅人。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第 6306(d) 條列出了某些不符合 PCA 徵收條件的應收稅款。接受社會安全管理局 (SSA) 和鐵路退休委員會 (RRB) 退休福利的納稅人不被列為立法例外。如果收集不成功,PCA 會將案件退還給 IRS。然後,該帳戶將返回 PCA 分配之前的非活動擱置狀態。此外,PCA 提供零威脅的執法行動,例如留置權或徵稅。為了改善 PCA 催收工作並最大程度地減少退回案件,正在討論根據催收潛力過濾帳戶的可行性。 PPG 第 14.2 節概述了允許 PCA 在用盡所有合理努力後嘗試收集並返還帳戶的政策決定。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IRC § 6306 要求分配“潛在可收藏庫存”,該術語在法規、財政部法規或其他相關指南中未定義。美國國稅局 (IRS) 已確定,處於 CNC-困難狀態的債務無需分配給 PCA。專員決定 SSDI 和 SSI 接收者的債務也不會分配給 PCA。 PCA 可能會將案件退回國稅局,但這並不能減輕讓這些弱勢納稅人接受 PCA 聯繫的不適當性。令人失望的是,國稅局正在考慮過濾帳戶,不是為了避免傷害弱勢納稅人,正如TAS 研究表明的那樣,他們簽訂了他們實際上無力承擔的分期付款協議,而是為了提高PCA 成功的可能性。美國國稅局明確反對對這組納稅人(SSA 退休人員和收入低於聯邦貧困線 250% 的 RRB 受益人)的債務提供相同待遇,原因是國稅局無法輕易確定這些納稅人沒有大量資產儘管如此,這仍將使他們能夠償還稅款。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對這個推理感到困惑:如果這些納稅人擁有大量資產,那麼國稅局仍然不應該將這些債務分配給 PCA。國稅局應利用其徵收替代方案,例如妥協提議和部分付款分期付款協議,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利用其執行權力,例如留置權和徵稅,來處理這些資產以支付稅款債務,從而避免向納稅人支付佣金。無論如何,IRS 的回應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專員決定在該計劃的前六個月內將這些納稅人的債務分配給 PCA,以便 IRS 有時間探索如何篩選收入低於 250% 的 SSA 受益人聯邦貧窮線以下且擁有大量資產的人。 IRS 應將此承諾納入針對建議 12-8 的計劃或正在進行的行動中。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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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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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AS 建議#12-9

修改與 PCA 的合同,要求 PCA 披露影響納稅人與私人催收機構 (PCA) 聯繫的所有材料,包括營運計劃、培訓材料、員工說明、納稅人信函的內容和格式以及調用腳本。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合約修訂不需要揭露影響納稅人聯繫的資料。以下可交付成果由 PCA 提供並由 TAS 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審核:營運計畫、品質審核計畫、培訓計畫、信件和呼叫腳本。任務訂單概述了績效工作聲明和 PCA 政策和程序指南中的具體可交付成果和績效要求,並由合約官員代表 (COR) 和 PDC 專案辦公室審查和批准。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美國國稅局確實與 TAS 共享了 PCA 提交的資料。遺憾的是,國稅局經常拒絕 TAS 對這些資料的修改建議。此外,至少一份 PCA 培訓材料引用並包含未提供的工作幫助的連結。當 TAS 要求提供材料時,IRS 回應稱,與 PCA 簽訂的合約不要求提供工作援助,並且 IRS 不會要求或審查這些材料。因此,國稅局放棄了監督這些 PCA 員工如何收取聯邦稅的責任。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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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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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TAS 建議#12-10

將全國納稅人倡導者關於納稅人權利的錄音培訓納入對所有私人收債機構 (PCA) 員工的必要培訓中。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PCA 代表在 2017 年 XNUMX 月的 PCA 參與會議上收到了 TAS 培訓光碟。這些光碟是供 PCA 員工培訓課程考慮的。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美國國稅局的回應只是重申,國家納稅人倡導者關於納稅人權利法案的影片並不是對所有 PCA 員工的強制性培訓,而沒有給出這一立場的任何理由。在沒有要求進行這種培訓的情況下,很難理解 IRC § 7803(a) 要求專員如何確保 IRS 員工熟悉納稅人權利並按照納稅人權利行事,以及 IRS 與 PCA 的合同中的規定:對PCA 員工提出同樣的要求,正在被滿足。國家納稅人倡議者在 TAS 網站上發布了此培訓,以便所有納稅人都能了解她希望如何指導 PCA 員工保護美國納稅人的權利。此培訓可在 IRS 網站上取得:https://www.irsvideos.gov/Individual/Resources/NTAMessageToPCAContractors-TaxpayerBillOfRights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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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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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TAS 建議#12-11

在將其帳戶轉移至私人收債機構(PCA) 之前,至少14 天向其帳戶將被分配給私人收債機構(PCA) 的納稅人發送IRS 初始聯繫信函,並且在發送初始IRS 聯繫信函之後和之前收到的任何付款,不要向PCA 支付佣金PCA 與納稅人的首次聯繫。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初始聯絡信函將在 PCA 分配前 10 天郵寄。 PCA 不得在 PCA 收到新的或後續案例/模組後的前 XNUMX 個日曆日內將其初始聯繫信郵寄給納稅人。確定信件的時間安排是為了讓納稅人有時間收到這兩封信件,並在電話聯繫時對 PCA 進行身份驗證時有一定的信心。下面的 PPG 部分概述了初次聯繫指南。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IRS 的回覆沒有解釋為什麼在 IRS 信函發出後等待 14 天才將案件分配給 PCA 與其既定的讓納稅人有時間收到這兩封信函的目標不一致。該回覆確實明確表明,確定這些信件的時間並不是為了確定納稅人根據國稅局(IRS)而不是 PCA 的信件所支付的款項。透過更好地識別根據 IRS 信函進行的付款,IRS 可以避免支付由 IRS 通知而非任何 PCA 聯絡人激發的付款佣金,從而保護公共財政,但它選擇放棄這個機會,從而損害了所有美國納稅人的利益。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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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12
12.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執法或司法要求所;

TAS 建議#12-12

指定一組催收員工來完成從私人催收機構 (PCA) 召回的案件。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當案件被召回時,帳戶將返回 PCA 分配之前的非活動擱置狀態。返回非活動擱置狀態的召回帳戶將根據當前規定的政策並在國稅局資源允許的情況下進行處理。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IRS 的回覆沒有解釋為什麼在 IRS 信函發出後等待 14 天才將案件分配給 PCA 與其既定的讓納稅人有時間收到這兩封信函的目標不一致。該回覆確實明確表明,確定這些信件的時間並不是為了確定納稅人根據國稅局(IRS)而不是 PCA 的信件所支付的款項。透過更好地識別根據 IRS 信函進行的付款,IRS 可以避免支付由 IRS 通知而非任何 PCA 聯絡人激發的付款佣金,從而保護公共財政,但它選擇放棄這個機會,從而損害了所有美國納稅人的利益。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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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