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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18: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 (ITIN)

國稅局流程為無法獲得社會安全號碼的納稅人的報稅和付款設置了障礙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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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8-1

允許所有 ITIN 申請人在一年中的任何時間申請 ITIN,而無需提交納稅申報表,只要他們提供 ITIN 的合法稅務管理目的的其他證據即可。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TA 建議未以書面形式採納,但 IRS 已採取行動解決 NTA 提出的問題。 在考慮實施最近頒布的2016 年綜合撥款法案的選項時,我們還將考慮這一建議,即允許某些ITIN 申請人在一年中的任何時間申請ITIN,而無需提交納稅申報表,只要他們提供合法的其他證據即可ITIN 的稅務管理目的。

要求透過表格 W-7(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申請)提交報稅表,以確保分配的 ITIN 用於稅務管理目的。自成立以來發放的個人報稅識別號碼中只有四分之一用於報稅表。 ITIN 不再僅根據申請人要求 ITIN 提交申報表的聲明而簽發,而無需提供申請人需要該號碼的文件。目前的程序使 IRS 能夠及時(十天內)處理與聯邦報稅表一起提交的 ITIN 申請。使用 W-7 表格提交聯邦報稅表有助於遵守美國稅法,並且是確保提交納稅申報表並保障為聯邦稅務管理目的頒發 ITIN 的唯一可靠方法。展望未來,國稅局將考慮最近立法的影響,該立法要求停用過去三年未使用的 ITIN,以確定是否有必要改變目前的申請做法。

美國國稅局 (IRS) 於 2012 年修改了文件標準,要求申請人隨聯邦納稅申報表一起提交發證機構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或經過認證的副本。此外,符合 W-7 表格說明中列出的五項例外標準中任何一項的申請人可以在一年中的任何時間提交申請,而無需提交聯邦納稅申報表。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為了充分解決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在最嚴重問題中提出的擔憂,國稅局應允許所有 ITIN 申請人在一年中的任何時間申請 ITIN,而無需附上納稅申報表,只要他們提供納稅證明即可合法的稅務管理目的。 IRS 的聲明“自成立以來只有四分之一的 ITIN 用於納稅申報”,這似乎與 TAS 最近的研究相矛盾。 TAS 估計,自23.1 年IRS 開始發放ITIN 以來,已發放了1996 萬份不同的ITIN,從10.3 年到44.6 年,每年平均有2011 萬份ITIN(約佔2015%)用於納稅申報表,這意味著遠超過四分之一ITIN 不僅用於報稅表,而且最近也被使用。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同意不應再僅根據申請人需要 ITIN 來提交納稅申報表的聲明來簽發 ITIN。 然而,她不同意提交個人所得稅稅號申請和報稅表是證明稅務管理目的的唯一可靠方法。 事實上,她在隨後的建議中提供了一個可行的替代方案來證明稅務管理目的。

IRS 的聲明“目前的程序使 IRS 能夠及時(十天內)處理與聯邦納稅申報表一起提交的 ITIN 申請”,這令人費解,因為建議申請人在申請期間最多等待 11 週才能處理其 ITIN。年申請季。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希望國稅局認真考慮其要求大多數 ITIN 申請與納稅申報表一起提交的政策的影響,特別是考慮到新的法定限制要求停用 ITIN 以及申請人必須通過稅務局獲得 ITIN申報截止日期以獲得兒童稅收抵免(CTC) 或美國機會稅收抵免(AOTC)。 新的停用要求可能會導致更多申請人在申請季節提出申請,從而導致工作量更加難以管理並進一步導致處理延遲。 對 CTC 和 AOTC 的新限制將加劇這些處理延遲造成的危害。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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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8-2

接受薪資單或銀行對帳單等文件作為備案要求的證據,從而作為 IT​​IN 合法稅務管理目的的證據。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TA 建議未以書面形式採納,但國稅局為解決 NTA 提出的問題而採取的行動。 在考慮實施最近頒布的2016 年綜合撥款法案的選項時,我們將考慮這一建議,即允許某些ITIN 申請人在不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情況下申請ITIN,只要他們提供ITIN 的合法稅務管理目的的證據。 我們感謝 NTA 有興趣允許納稅人在使用前申請 ITIN。規定必須使用表格 W-7(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申請)提交報稅表,以確保分配的 ITIN 用於稅務管理目的。使用 W-7 表格提交聯邦報稅表有助於遵守美國稅法,並且是確保提交納稅申報表並保障為聯邦稅務管理目的頒發 ITIN 的唯一可靠方法。隨 ITIN 申請一起提交薪資單並不表示個人最終將滿足備案要求。工資金額各不相同,並且根據每年提交 ITIN 申請的時間,申請人可能不需要提交納稅申報表。無法保證申請人在今年剩餘時間內繼續就業,也無法合理保證申請人將在納稅年度結束後提交聯邦納稅申報表。

更新:IRS 將 NTA 的這項建議視為探索實施 2016 年綜合撥款法案的可用選項的一部分。自 1 年 2016 月 7 日起,鼓勵需要更新 ITIN 的 ITIN 持有人提交 W-XNUMX 表格更新申請,無需報稅表。這項決定主要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即該特定申請人群體在最初分配 ITIN 時已經證明了聯邦稅務管理的目的。美國國稅局有合理的信心,一旦這些人的個人納稅識別號碼更新,他們將繼續根據過去的行為自願遵守。 IRS 將繼續全年接受 ITIN 更新申請,無需提供聯邦報稅表。

糾正措施: 當我們考慮實施最近頒布的《2016 年綜合撥款法》的可用選項時,我們將重新評估備案要求的證據。

TAS 回應: 美國國稅局的回應假設,ITIN 的唯一有效稅務管理目的是申報和繳納納稅人超過申報門檻的稅款。 未達到申報門檻的納稅人可能有其他有效的稅務管理目的。 例如,他們可能會尋求退還當年超額預扣的稅款,或者可能會要求可退還的稅收抵免,例如額外兒童稅收抵免。 因此,可能有些納稅人的薪水尚未或不會超過申報門檻,但其 ITIN 具有有效的稅務管理目的。 證明納稅人有一些收入可能需要納稅、已被扣繳,或者可以使納稅人有資格獲得可退還的稅收抵免,這足以證明 ITIN 的稅務管理目的。 儘管可能存在納稅人申請並收到 ITIN 但未提交當年納稅申報表的情況,但如果在三年內未使用這些 ITIN,現在將被停用,從而限制了其濫用的可能性。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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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8-3

以加急郵件將所有發送給 IRS 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退回。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TA 建議未以書面形式採納,但 IRS 已採取行動解決 NTA 提出的問題。 目前,如果納稅人提供預付費特快專遞信封,國稅局允許退還其原始文件。 W-7 表格說明提供了加急郵寄選項,並指出:「申請人可以附上預付費特快專遞或快遞信封,以便更快地寄回其文件。 然後,國稅局將把文件裝在申請人提供的信封中退還。

除了將原始身分證明文件郵寄給 IRS 之外,ITIN 申請人還可以選擇其他方式提交原始文件,包括訪問 TAC 或 CAA。 提交給國稅局的原始身分證明文件數量龐大,使得國稅局透過加急郵件退回所有文件的費用過高。根據對 2014 年日曆年超過 850,000 萬名申請者收據的審查(不包括 CAA 提交的申請),使用掛號郵件退回原始身分證明文件的費用將高得令人望而卻步。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雖然承認透過加急郵寄退回原始文件相關的費用,但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認為,國稅局正在給任何被迫郵寄原始文件的申請人帶來困難,因為他或她沒有任何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案。正如 MSP 中詳述的那樣,TAC 和 CAA 的數量、它們可以證明的文件類型以及它們可以協助的申請人都是有限的。 大多數郵寄文件而不是使用 TAC 或 CAA 的申請人證明,IRS 沒有提供可行的替代方案。如果 IRS 為 ITIN 申請人提供合理的選擇,郵寄原始文件的申請人數量可能會下降,並且透過加急郵件退回這些文件的相關費用也會大大減少。 儘管美國國稅局在上文中表示已採取行動解決這一問題,但美國國稅局的回應實質上拒絕了加快返還原始文件的建議,並且沒有提供任何替代方案。美國國稅局也拒絕緩解使加急退貨服務變得至關重要的根本問題——它要求納稅人透過郵寄方式提交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選擇: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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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8-4

允許 TAC 認證 ITIN 申請人的所有類型的身份證明文件。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在考慮實施最近頒布的 2016 年綜合撥款法案的選項時,IRS 還將考慮這一建議,以允許 TAC 認證 ITIN 申請人的所有類型的身份證明文件。

2013 年 XNUMX 月,TAC 開始在選定地點為 ITIN 申請人驗證文件。在 TAC 提供 ITIN 認證的決定是為了回應 TIGTA 對 ITIN 計劃的審核。這項服務允許納稅人在 ITIN 申請過程中保留其原始身分證明文件,從而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美國國稅局接受護照和國民身分證,因為它們是最常提交的、國際認可的,並且擁有詳細說明身分證件安全特徵的電子參考資料。這使得 TAC 員工能夠精通身分證明文件的認證,並減少作為身分證明提交的欺詐性文件的任何潛在風險。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希望國稅局進一步審查 TAC 認證其他類型文件的可能性。 美國國稅局關於護照和國民身分證是最常提交的文件的說法是值得懷疑的,因為國稅局自己在2013 年對TAS 資訊請求的回應表明,在提交個人納稅識別號碼(ITIN) 申請時,公民出生證明和學校記錄的使用率較高。 由於根據現行 IRS 政策,CAA 無法認證家屬的文件,因此 TAC 能夠認證家屬提交的文件(例如只能由家屬使用的學校記錄和醫療記錄)就顯得更為重要。

透過全年接受具有有效稅務管理目的證明的 ITIN 申請,國稅局可以減少申請季節期間收到的 ITIN 申請激增的情況。 因此,IRS 可以派更少的員工在 TAC 上認證 ITIN 申請,因為他們可以全年完成這項工作,而不是必須立即處理大部分申請。 這將使國稅局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更徹底地培訓這些員工,使他們能夠熟練地審查所有類型的文件。 此解決方案將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同時幫助國稅局降低接受欺詐性身分證件的風險。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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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8-5

允許 CAA 為附屬 ITIN 申請人認證所有類型的身份證明文件。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TA 建議未以書面形式採納,但 IRS 已採取行動解決 NTA 提出的問題。 其他有興趣的利害關係人也提出了與此建議類似的請求。 作為實施最近頒布的 2016 年綜合撥款法案過程的一部分,美國國稅局將考慮這項建議。

為了充分證明身分、外國人身分並確保某些稅收優惠(例如兒童稅收抵免)的完整性,直接向 IRS 提交的附屬 ITIN 申請將繼續需要由發證機構認證的原始文件或副本。關鍵地點的 TAC 員工將繼續親自為家屬驗證護照和國民身分證。 CAA 仍然可以驗證主要和次要納稅人的文件,並可以隨 ITIN 申請一起發送文件副本。對於家屬,CAA應提交發證機構認證的文件正本或副本。

儘管TIGTA 審計(2012-42-8) 建議取消CAA 計劃,但國稅局實施了一項新政策,取消了CAA 驗證受扶養人文件的能力,並要求CAA 將受扶養人文件的原始文件或經過認證的副本發送給美國國稅局。 美國國稅局必須權衡納稅人使用 CAA 的便利性和解決此類合規風險的能力。接受 CAA 驗證的相關 ITIN 申請的政策的任何變更將取決於 IRS 對合規風險的評估以及解決這些風險的能力。

更新:8 年 2016 月 XNUMX 日,我們向 CAA 社群發出通訊,宣布決定允許 CAA 驗證家屬的護照和出生證明。 CAA 現在可以驗證家屬的護照和出生證明。此外,他們可以繼續驗證主申請人和副申請人的所有身分證明文件。

糾正措施: 當我們考慮實施最近頒布的 2016 年綜合撥款法案的可用選項時,我們還將評估認證驗收代理人對相關文件進行認證的替代方案。

TAS 回應: 雖然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對ITIN 計劃中的欺詐行為表示擔憂,但取消CAA 為家屬證明文件的能力並不是專門為了解決任何潛在的欺詐行為而設計的,相反,這是一種給合規納稅人帶來過度負擔的霰彈槍方法。 此外,它實際上可能會妨礙國稅局防止詐欺的能力,因為CAA通常對某些社區和地區使用的身份證明文件具有專門知識,並且他們可以協助國稅局識別欺詐行為。 美國國稅局未能採納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一項主要建議,即全年接受帶有合法稅務管理目的證明的申請,這將通過給國稅局兩次發現欺詐的機會(一次是在發生欺詐行為時)來明顯減少詐欺行為。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希望國稅局在為實施 2016 年綜合撥款法而做出修改時,能夠有意義地考慮擴大受扶養申請人的選擇。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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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8-6

擴大 VITA CAA 試點範圍,將非 VITA/TCE 站點的 CAA 納入其中,並允許他們為所有 ITIN 申請人認證所有類型的身份證明文件。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TA 建議未以書面形式採納,但 IRS 已採取行動解決 NTA 提出的問題。 美國國稅局仍然致力於以確保合規性的方式推廣和擴大受理代理計劃。我們有效的行銷和外展策略包括內部利益相關者,例如利益相關者聯絡員和國家公共聯絡員,以招募學院和大學、金融機構、社區組織和專業從業人員,以擴大在美國各地的可及性。透過參加 IRS 全國稅務論壇、大學研討會、稅務從業人員會議和 ITIN 研討會,我們實現了受理代理計劃的申請人數量逐年增加。

美國國稅局利用與合格社區組織的現有關係,擴大對納稅人居住社區的服務。我們進行了兩項試點來評估納稅人的更多選擇。 2014 年 2015 月,利害關係人夥伴關係、教育和溝通 (SPEC) 以及現場援助 (FA) 啟動了 CAA 推薦試點。此試點計畫僅包括對主要和次要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進行認證。 XNUMX年XNUMX月,CAA依賴試辦啟動。此試點允許對特定身分證件(即護照和國民身分證)進行認證。美國國稅局將評估試點結果,以確定是否需要擴大規模。

更新:雖然 VITA 試點已於 18 年 2016 月 7 日終止,但國稅局隨後於 201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宣布,CAA 現在擴大了驗證家屬身分證明文件的權力。 CAA 現在可以驗證家屬的護照和出生證明。此外,他們可以繼續驗證主申請人和副申請人的所有身分證明文件。

糾正措施: 當我們考慮實施最近頒布的 2016 年綜合撥款法案的可用選項時,我們將探索擴大 VITA CAA 試點範圍,以包括與 VITA/TCE 站點無關的 CAA。

TAS 回應: 正如 MSP 中所討論的,CAA 家屬試點的結構可能只會對目前郵寄原始文件的家屬產生很小的影響,因為他們沒有其他可用的選擇。必須提交原始文件的家屬很可能會這樣做,因為他們居住的地方沒有可訪問的 TAC(因此不太可能有可訪問的 VITA/TCE 站點),或者他們需要使用護照或國民身份證以證明其身份。 飛行員對這兩個群體都沒有幫助。 如果不擴大試點範圍,國稅局就會錯過了解如何有效地為家屬實施擴大選擇的機會,以便他們可以親自申請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而不是郵寄原始文件。 IRS 應徵求 CAA 和低收入納稅人診所的意見,以決定哪些附屬文件可以由 CAA 認證。 這將有助於 IRS 平衡受扶養申請人提交某些類型文件的需求與 CAA 驗證身分並根據這些文件偵測詐欺的能力。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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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8-7

與國務院合作,為美國駐外大使館和領事館提供 ITIN 申請認證。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TA 建議未以書面形式採納,但 IRS 已採取行動解決 NTA 提出的問題。美國國稅局 (IRS) 於 2012 年實施了一項新的計畫變更,旨在加強 ITIN 流程,其中包括允許接受美國駐外大使館和領事館的認證文件。美國國稅局 (IRS) 和國務院正在討論兩個機構如何持續合作,以合理保證個人納稅識別號 (ITIN) 申請人出示的外國簽發的身份證件副本是原始文件的真實且正確的副本。外交使團或領事館只能鑑定外交部或其他高級印章。從法律上來說,國務院無法驗證《海牙公約》112 個國家的外國印章和簽名。經海牙公約國家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附有「海牙認證」。這驗證了授權簽署文件的官員的簽名,但不驗證身分證明文件的內容(即姓名、出生日期等)。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根據 2016 年《綜合撥款法》,國外 ITIN 申請人的選擇極為有限。 他們可以透過郵寄或親自向美國外交使團或領事館的國稅局員工或國稅局指定人員提出申請。 由於美國國稅局關閉了其在國外的所有專員辦事處,因此海外申請人除了在國際上郵寄申請外,唯一真正的選擇是在外交或領事館提出申請。 2016 年《綜合撥款法》使國稅局有機會與國務院合作,指定和培訓這些地點的員工接收 ITIN 申請,並進行面對面面試以驗證身份證件的內容,類似於 TAC 員工的面試國稅局ITIN 部門的員工現在也這樣做。 由於沒有抓住這個機會並與國務院合作在國外職位提供這項服務,美國國稅局似乎忽視了國會讓國外申請人能夠在美國外交或領事職位提出申請的意圖。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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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8-8

與 TAS 合作制定法律要求的 ITIN 研究標準,並在研究團隊中納入一名 TAS 代表。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TA 建議未以書面形式採納,但 IRS 已採取行動解決 NTA 提出的問題。美國國稅局 (IRS) 目前正在評估可用選項和提供所需 ITIN 研究的最佳方法。考慮因素包括尋求納稅人倡導服務處、財政部以及所有受影響的業務部門的意見,這將確保所有感興趣的各方都有機會審查研究草案並提供回饋。

糾正措施: 美國國稅局還打算發布與立法相關的官方指南,並允許公眾發表評論和回饋。美國國稅局認識到在實施立法時徵求並考慮所有受影響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意見的重要性。

TAS 回應: 由於 TAS 獨特的法定使命,IRS 將從與 TAS 的合作中受益匪淺,因為 TAS 會進行所需的 ITIN 研究。 根據法律規定,TAS 必須協助納稅人解決與 IRS 相關的問題,並且每年處理數百起與 ITIN 相關的案件。 TAS 也負責監督低收入納稅人診所 (LITC),這些診所依法必須對英語為第二語言的納稅人進行外展和教育。 透過排除 TAS,國稅局也排除了這項寶貴資源。儘管為TAS 提供對研究草案進行審查和評論的機會很有用,但在設計研究之初與TAS 合作將帶來更大的好處,並確保研究充分考慮納稅人(包括低收入納稅人)的經驗和需求納稅人。

此外,這種合作從一開始就滿足了國會下令進行這項研究的意圖。因此,美國國稅局採取的行動並未解決該建議。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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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8-9

在停用 ITIN 之前至少三個月通知所有納稅人最後已知的地址,並就如何重新啟用 ITIN 或對納稅人認為錯誤的停用提出質疑提供指導。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TA 建議未以書面形式採納,但 IRS 已採取行動解決 NTA 提出的問題。 IRS 同意納稅人需要知道他們的 ITIN 正在被停用,並提供有關如何重新啟用它的指導。在考慮實施《2016 年綜合撥款法》的方案時,國稅局也將在確定納稅人通知的方法和時限時考慮這項建議。

應該指出的是,在某些情況下,直效郵件可能效率低且成本高昂。例如,對於多年前簽發且數年未使用的 ITIN,IRS 記錄地址可能不是納稅人的當前地址。將通知郵寄到較舊的地址通常會導致大量未送達郵件和資源浪費。

糾正措施: 美國國稅局目前正在評估實施最近頒布的 2016 年綜合撥款法案中規定要求的可用選項。

TAS 回應: 全國納稅人倡議者了解到,IRS 正在考慮在納稅人的 ITIN 被停用之前通知納稅人的選擇,並希望 IRS 在製定通知程序時與 TAS 進行協商。根據國稅局的處理方式,涉及多個納稅人權利問題。 例如,美國國稅局可以透過在停用之前通知納稅人最後已知的地址來保護納稅人的知情權。在納稅人需要 ITIN 的報稅季期間或嘗試使用已停用的 ITIN 報稅後通知納稅人可能會侵犯納稅人繳納不超過正確稅額的權利。 之所以會發生這種情況,是因為申請人可能沒有時間在報稅表到期日之前重新申請以獲得 CTC 和 AOTC,這要求在報稅表到期日之前處理 ITIN。 此外,對於認為停用是錯誤的納稅人來說,僅在其 ITIN 已停用後通知他們可能會阻止他們行使其向國稅局提出質疑並發表意見的權利。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意識到將 ITIN 停用或重新激活通知郵寄到納稅人不再居住的地址的擔憂,並希望 IRS 與 TAS 合作解決這些風險並確保納稅人權利受到保護。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