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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11:聯邦稅務留置權 (NFTL) 通知

美國國稅局 (IRS) 提交的大多數 NFTL 都是基於任意的美元門檻,而不是對納稅人的財務狀況以及對未來合規性和總體稅收的影響進行徹底分析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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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1-1

修改 IRM,要求員工多次嘗試透過電話或郵寄通知與納稅人進行有意義的個人聯繫,而不是僅在一次嘗試後提交 NFTL。美國國稅局應該採取類似於抵押貸款行業新標準的早期幹預政策,需要兩次接觸,其中一次是面對面的嘗試,而不是簡單地郵寄一封信。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關於 NFTL 判定的程序遵循政策聲明 5-47,其中規定:

除非在危險評估案件中,否則不得提交留置權通知,除非已做出合理努力,透過電話或透過郵寄、親自交付或留在納稅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發送的通知親自聯繫納稅人,為他/她提供付款的機會。必須仔細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因為提交留置權通知可能會對納稅人的支付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從而阻礙或阻礙徵收過程。

實際上,國稅局通常不會在嘗試聯繫一次後就提交 NFTL。 在做出 NFTL 申報決定之前,納稅人通常會收到兩到四份應付餘額通知,當電話號碼可用時,會嘗試透過電話聯繫納稅人,如果分配給現場稅務官員 (RO),可以嘗試額外的個人聯繫。強制進行額外的聯繫嘗試將不當地獎勵積極躲避國稅局的納稅人。

正如 NTA 所提到的,抵押貸款行業使用的流程並不相關,因為它涉及抵押貸款公司已經提交抵押貸款通知並作為有擔保債權人取消抵押品贖回權的情況。對 IRS 來說,類似的情況是在 NFTL 提交後發起扣押或司法取消抵押品贖回權。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TAS 仍然擔心,IRS 繼續根據任意閾值金額提交 NFTL,幾乎沒有管理審查,而不是專注於與納稅人的「有意義」接觸。

IRM 5.12.2.2(1) 指示員工在提交 NFTL 之前聯繫納稅人時應做出“合理的努力”,其中包括簽發法定評估通知和在徵收過程中發送的應付餘額通知。 IRM 不需要與納稅人進行「即時」聯繫。因此,許多 NFTL 的決定可能會被視為“勾選框”,而沒有實際嘗試有意義的聯繫來解決稅務義務。 2015 財年,IRS 自動提交了大約 28% 的 NFTL,無需人工參與確定留置權申請,XNUMX 並且與國會意圖相反,IRM 僅在請求 NFTL 延期而不是提交 NFTL 時需要管理層批准。

有意義的個人聯繫,例如一封「軟」信,然後打電話,可以及時向納稅人發送訊息。 通常,在全額催收之前,只需發出提醒即可解決逾期債務。 就節省NFTL 申報費用、促進納稅人權利和未來合規性而言,IRS 多次嘗試透過電話和每月郵寄提醒通知(或簡訊)聯繫納稅人,而不是僅一次後提交NFTL,這對IRS 是有利的試圖。 此外,TAS 研究證實,在收款過程的早期進行聯繫可以提供最佳結果並改善收入收繳。 我們認為,要求與納稅人進行「即時」接觸不會不適當地獎勵積極逃避國稅局的納稅人,而是會促進自願合規並促進納稅人的權利。

TAS 不同意 IRS 的說法,即抵押貸款行業使用的流程無關緊要,因為它表明早期幹預被證明是成功且有效的收款方法。 NFTL 類似於抵押貸款違約通知,而不是財產擔保權益的備案,它會對納稅人的財務生存能力和借款償還稅款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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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1-2

IRS 應延長提交 NFTL 的十天期限,以便納稅人能夠聯繫 IRS 並提供財務資訊。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沒有必須提交 NFTL 的十天要求。 對於分配給 ACS 的案件,NFTL 備案決定決定通常是在案件處理時或納稅人不履行商定的行動計劃時做出的。對於分配給現場收集的案件,RO 在初次聯繫嘗試後(即收到案件後 45 天內)有 XNUMX 天的時間做出 NFTL 備案決定。該決定可以是提交、不提交或推遲提交 NFTL,並且是根據具體情況做出的。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TAS 擔心,IRM 通常要求在初次嘗試聯繫或初次實際聯繫日期(以較早的日期為準)起的十個日曆日內做出 NFTL 備案決定。因此,許多提交 NFTL 的決定可能是在沒有完整的財務資訊和能力評估或收集替代方案的考慮的情況下做出的。 TAS 對本 MSP 中 IRS 數據的分析證實,只有大約三分之一的納稅人可以在 NFTL 備案之前聯繫 IRS 做出付款安排。 由於服務水平低,國稅局可能會認為納稅人不願意付款,而事實上他們正試圖聯繫國稅局。 因此,考慮到納稅人回應的時間很短,對於試圖聯繫國稅局但未能聯繫的納稅人,可能會提出 NFTL。 這種情況不僅損害納稅人的利益,還會削弱對公平稅收管理的信任,並可能損害未來的合規性。

在對與這一最嚴重問題有關的 TAS 資訊請求的回應中,美國國稅局 (IRS) 規定「不會追蹤留置權申請決定」。 因此,IRS 不知道已做出的 NFTL 決定的數量,以及該數量中,有多少導致實際提交 NFTL,以及決定和提交之間的時間長度。 TAS 認為,當 IRS 未能考慮納稅人的具體事實和情況時,質疑 IRS 的權利、聽取意見的權利以及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的權利就會受到損害。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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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1-3

當帳戶在隊列、ACS 或現場時,IRS 應繼續向納稅人郵寄每月通知。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NTA 建議未以書面形式採納,但 IRS 已採取行動解決 NTA 提出的問題。 美國國稅局目前不會每月郵寄有關收款狀態帳戶的通知。 該建議將在目前正在進行的 ACS「留置權試點」中進行評估。 在試點之外,資源限制使得該建議不切實際,並可能損害國稅局向納稅人提供及時、優質服務的能力。

糾正措施: 試點通知已獲得批准並於 2016 年 9 月開始發布。試點結束並分析結果後,將對建議做出決定。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期待評估留置權試點的結果,並對試點通知已獲得批准感到高興。 TAS 也承認 IRS 的預算限制。 然而,在考慮這項建議時,國稅局應考慮成本效益分析,因為這種相對低成本的投資可能會顯著改善納稅人服務、自願遵守和稅收。 正如 MSP 中所述,包括瑞典、澳洲、挪威和紐西蘭在內的世界各地的稅務管理機構成功地使用提醒,特別是「溫和」提醒,來提高納稅合規性並防止執法措施。例如,紐西蘭透過簡單地使用簡訊向目標納稅人群體提供關鍵付款的即時提醒,在 12.6 年至 2010 年期間按時付款增加了 2013%。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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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1-4

與 TAS 合作,制定與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商定的留置權試點標準,並在留置權試點結果得到審查和討論之前不要降低 NFTL 申報金額門檻。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自 2015 年 2016 月以來,IRS 一直在留置權試點標準方面與 NTA 積極合作。 試點通知已獲得批准並於 9 年 12 月開始發布。試點結束並分析結果後,將就 NFTL 判定閾值做出決定。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很高興美國國稅局沒有改變系統性 NFTL 申報門檻。 如上所述,TAS 讚賞國稅局願意按照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的建議,在四個治療組加一個對照組的基礎上繼續開展徵收留置權試點。 TAS 期待與 Collection 合作進行試點。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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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1-5

修訂 IRM 及相關電子指南和訓練資料,以納入 NFTL 備案決定的規則。規則應規定在提交之前需要提供以下項目:“有意義的聯繫;”分析納稅人的財務狀況,包括必要時的困難確定;考慮收集替代方案;應用平衡測試,即平衡有效徵稅的需要與納稅人的合理擔憂,即行動不會比必要的更具侵入性;以及對未來合規性的影響。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目前的 NFTL 備案判定指南是充分且有效的。 所有包含 NFTL 申報決定指南的 IRM 均已通過 TAS 批准。 培訓材料和 ACS 電子指南基於 IRM 並與其結合使用。 他們不會制定 IRM 中未包含的指導。 與 NFTL 備案決定相關的電子指南和培訓資料會定期更新,以符合各自的 IRM(現場收集 5.12.2;ACS 5.19.4)。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對國稅局拒絕採納這項建議感到失望。 TAS 不同意目前 IRS 指南的書面規定是充分且有效的。 目前的指導不要求員工在提交 NFTL 之前嘗試有意義的聯繫、分析納稅人的財務狀況(包括困難確定)、考慮徵收替代方案以及應用平衡測試。 如上所述,這會導致自動 NFTL 申報,基於以下事實:已評估責任、發送通知和要求,並且納稅人因任何原因未做出回應,即使他或她因低稅率而無法聯繫國稅局視距。 此外,考慮建議中提供的因素將導致國稅局不會提交非生產性留置權,即那些不會附加到任何有形資產的留置權,損害納稅人的信譽,並使政府花費大量的申請費。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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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AS 建議#11-6

將信用評分和自動資產驗證納入財務分析,以便在 ACS 中做出 NFTL 備案決定,並可將千鈞一發和複雜案件上報給經理。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在分配給 ACS 或現場收集之前,對收集案例進行系統分析。納稅人需要提供當前的財務信息,並在可用時予以考慮。為了保護納稅人隱私,存取納稅人信用記錄受到政策限制。為 NFTL 判定設立信用評分門檻將導致納稅人受到不公平待遇。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全國納稅人倡導者對 IRS 不願意使用自動財務分析和風險評分機制來做出 NFTL 決定並定期監控與特定納稅人相關的風險感到失望。 這些工具廣泛應用於私部門,幫助債權人有效管理收款。 美國國稅局對創新的抵制令人困惑。

至少,美國國稅局可以透過自動後續申報確定係統來取代對當前不可徵收(CNC)納稅人和沒有資產的納稅人的強制性 NFTL 申報。這些自動化的後續申報決定將基於定期監控納稅人是否已獲得資產或其財務狀況是否透過開發可合併 Accurint® 和 IRS 內部資料庫資訊分析的軟體而得到改善。 這種類型的分析將使國稅局能夠繼續保護政府對任何未來資產的利益,而不會不必要地損害納稅人。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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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1-7

對於從 ACS 轉移到隊列的帳戶,修改 IRM,要求員工根據 433-F 表格進行有限的財務分析,如果員工確定納稅人沒有資產或合理期望,則不要提交 NFTL以便將來獲得資產。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納稅人需要提供當前的財務信息,並在可用時予以考慮。在手動轉移到佇列時,員工會做出 NFTL 決定,其中可能包括不提交 NFTL。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隊列是用於庫存管理的行政補救措施。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仍然非常擔心在分配到隊列之前沒有嘗試聯繫納稅人。 IRM 5.19.4.5.3.2(4) 特別規定:“重新分配到隊列 (TFQU) — 當總評估餘額達到或超過 10,000 美元時,提交 NFTL,不包括任何個人共同責任支付 (SRP) 餘額。” 除了留置權的金額之外,本聲明不包括任何對納稅人事實和情況的個人考慮。 在 IRS 考慮 NFTL 是否會附加到有形資產或財產權之前,TAS 擔心納稅人會受到損害。 應指示 IRS 員工在無法找到資產的情況下不要提交留置權,如果沒有共同努力直接與納稅人聯繫和交談,則不要在 XNUMX 天內提交 NFTL。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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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11-8

透過一系列問題更新電子指南,以確定納稅人是否擁有或可能擁有 NFTL 可以實際附加的資產。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ACS 電子指南是基於 IRM 並與其結合使用。電子指南不會建立 IRM 中未包含的指南。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在沒有進行有意義的聯繫、對納稅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考慮徵收替代方案、應用平衡測試的情況下,國稅局不應自動提交NFTL,平衡測試是為了平衡有效徵稅的需要與納稅人的合理關切,即:行動不得比必要的更具侵入性,以及對未來合規性的影響。如上所述,這種方法將提高自願合規性,促進納稅人的隱私權和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並節省用於申請非生產性留置權的政府資源。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