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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22:留置權的管理層批准

美國國稅局 (IRS) 聯邦稅收留置權通知的行政審批流程規避了 RRA 98 中的主要納稅人保護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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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22-1

與 TAS 合作,制定並實施因素,以確定在哪些情況下管理層批准 NFTL 申請是適當的並且應該是必需的。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M 5.12.2.7,留置權通知備案的批准和 IRM 5.19.4.5.3.4,當提交 NFTL 需要批准時,規定了獲得管理層批准 NFTL 備案的政策和程序。 IRM 5.12.2.3 至 IRM 5.12.2.6 和 IRM 5.19.4.5 提供了 NFTL 確定和提交標準說明的標準,包括澄清何時考慮提交 NFTL。 TAS 人員在發布這些 IRM 之前對其進行了審查和批准。但是,我們會定期評估我們的計劃,以確定可以改進的政策或程序。如果 TAS 對這些程序提出改進建議,TAS 應向我們的分析師提供建議,包括支援建議更改的數據或其他信息,以供評估和考慮。最後,我們注意到財政部稅務監察長 (TIGTA) 對國稅局的留置權程序以及我們對這些程序的遵守情況進行年度審查。與 NTA 不同的是,TIGTA 認為該機構應該提交更多 NFTL 以保護政府的利益。此外,TIGTA 在我們的員工遵守機構程序方面普遍給予 IRS 高度評價。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IRS 的 NFTL 申報模型和政策是基於財政部稅務監察長 (TIGTA) 審計中提出的建議(現已 13 年歷史)。作為對TIGTA 報告的回應,國稅局採取了這一立場,除非在大多數情況下提交NFTL,否則無論納稅人無力支付、沒有留置權可以附加的資產,或者對納稅人造成損害,國稅局都會損失收入。然而,多項 TAS 研究發現,針對 NFTL 提起的納稅人的大部分付款可歸因於留置權通知以外的來源,例如退款抵消。

多年來,TAS 多次對 IRS 對 RRA 98 § 3421 的解釋提出異議,並建議 IRS 採用反映國會意圖的指南。例如,2010 年,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發布了納稅人倡導者指令 2010-1,其中除其他外,她指示國稅局在納稅人沒有資產的所有情況下要求管理層批准 NFTL 的備案。在向國會提交的2011 年年度報告中,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建議國稅局「在未嘗試進行個人聯繫或給納稅人的通知因無法送達而被退回的情況下,需要管理層批准NFTL 申報」。此外,TAS 在審查 IRS 指南時不斷提出其與 IRS 對 RRA98 § 3421 解釋的不同意見。具體而言,2012 年,TAS 對 IRM 第 5.12.2.3 節至 5.12.2.6 節以及 IRM 5.19.4.5 節提出異議,並在提交 NFTL 之前超過 16 個月的時間裡缺乏管理層批准。美國國稅局 (IRS) 在其答覆中指出,TAS 並未提出這些反對意見,而審查 IRM 指南的做法是不誠實的。

最後,IRS 提及的 IRS 留置權程序的 TIGTA 年度審查及其對這些程序的遵守情況與 RRA98 § 3421 要求的管理層批准無關。法律準則,即它已及時發布了第6320 號信函《聯邦稅留置權申報通知和IRC 3172 規定的聽證會權利》,建議納稅人在五天期限後有6320 個日曆日的時間提交NFTL 後,請求向IRS 上訴辦公室舉行收款正當程序(CDP) 聽證會。此要求是獨立的,與 RRA30 第 3421 條中包含的國會授權無關。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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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議#22-2

在特定情況下,在提交 NFTL 之前未獲得管理層批准時,制定並實施紀律處分。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M 6.751.1.16,紀律處分和非紀律處分的定義,文件 11500,IRS 經理處罰決定指南,以及 IRM 1.4.50.5,績效評估,規定了 IRS 的紀律處分政策和程序。當任何員工不遵守書面規定、命令、規則或國稅局程序時,國稅局已製定紀律指示。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儘管對於 IRS 何時應採取紀律處分有一般性指導,但當員工在需要批准的 NFTL 之前未能獲得管理層批准時,IRS 應規定具體的紀律處分。制定此類紀律準則將使 IRS 更加符合國會在 RRA 3421 第 98 條中指示 IRS 的做法。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