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 #20:妥協的報價
儘管國會採取了行動,國稅局仍未能實現妥協要約的潛力
儘管國會採取了行動,國稅局仍未能實現妥協要約的潛力
將 OIC 計劃的人員配備增加到 2001 年的水平,並培訓員工評估複雜的報價。透過允許所有稅務官員審查和接受 OIC 作為其庫存工作的一部分,可以增加可用於工作機會的人員配備。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我們在 2001 年集中採用妥協要約 (OIC) 流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它在處理 OIC 時提供了更多的控制和一致性。 流程分散將顯著增加培訓成本,降低專業培訓的有效性,增加納稅人的報價由接觸報價計劃有限的員工處理的機會,要求稅務官員重新確定其工作的優先順序,以確保做出報價決策在在法定24 個月期限內,通常會增加OIC 處理不一致的風險。最近對小型企業/自營部門內的收款計畫進行了調整,進一步將要約計畫集中在一名高階主管的領導下。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新的領導結構提高效率。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仍然擔心,如果沒有足夠的人員配備,國稅局將無法鼓勵靈活使用 OIC 計劃,而這正是國會在 RRA 98 中的意圖。在確定CNC 地位時,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認為,在將案件置於CNC 地位之前對OIC 進行靈活的考慮可以進一步促進國會的意圖並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增加 OIC 工作人員數量將使納稅人和 IRS 能夠有效解決案件,並將鼓勵靈活使用 OIC 計劃作為徵收替代方案。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擴大對個人和企業納稅人有效稅務管理服務的使用,重點是評估納稅人情況的靈活性。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M 5.8 和臨時指南目前規定了有效稅務管理 (ETA) 優惠的使用以及在提交這些優惠時評估納稅人情況的靈活性。 14 財年末,我們為 COIC 錄取審查員和獨立行政審查員 (IAR) 進行了 ETA 培訓。 ETA 培訓也被納入 13 財政年度稅務官/報價專家 (RO/OS) 繼續專業教育 (CPE) 模組。此外,納稅人可以在 IRS 網頁上查看稅務主題 204“妥協要約”,該主題提供了 IRS 可能接受妥協要約(包括 ETA 提議)的三種理由的說明。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員工培訓對於提高 ETA 優惠的認識和教育非常重要。然而,IRM 中的一些具體指示可能會禁止對納稅人的事實和情況進行靈活分析。例如,IRM 第 5.8.11.2.2(4) 條要求其他納稅人不應認為非困難 ETA OIC 使納稅人處於比履行納稅義務更好的地位。 這可能會導致國稅局員工做出主觀決定,他們對其他納稅人的態度可能有不同的標準。國家納稅人倡議者認為,應該修改該指南,以確保它鼓勵對納稅人的特定事實和情況進行靈活分析,這也是國會的意圖。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主動識別可行的報價候選案例,並在將帳戶置於當前不可收回狀態、隊列或擱置狀態之前與這些納稅人聯繫。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在 OPERA 的幫助下,我們在 2013 財年完成了類似的測試,但幾乎沒有成功。目前,我們不打算進行任何額外的測試。不過,我們正在努力更改餘額到期通知,以將 OIC 確定為付款替代方案。我們在這些通知中包含 OIC 參考資料,以便在此過程的早期向納稅人提供有關 OIC 的資訊。我們預計 OIC 參考將包含在 501 年 503 月開始的 CP504、CP504、CP2016 和 CPXNUMXB 信件中。
更新:上述引用的 CP 信件已更新,其中包含討論妥協要約的段落。這些字母現在正在使用。附上信件的副本。
糾正措施: 我們將更新 CP501、CP503、CP504 和 CP504B 信件以包含 OIC 參考信息,以便在此過程的早期向納稅人提供有關 OIC 的信息。
TAS 回應: 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讚揚國稅局努力增加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伊斯蘭會議組織計劃的資訊。在徵收過程的早期對納稅人進行教育可能有助於促進伊斯蘭會議組織的計劃。然而,鑑於處於 CNC、隊列和擱置狀態的帳戶大量增長,在將帳戶置於不同狀態之前進行分析可以有效地解決問題。這需要對工作人員進行教育並改變程序。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部分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增加向自動收集系統提供的有關 OIC 計劃的資訊和培訓,以便員工能夠識別優秀的候選人;並與利益相關者合作夥伴、教育和交流部門、低收入納稅人診所和志願者所得稅援助計劃分享更多資訊。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我們的 ACS 員工有一份關於妥協方案的調查和回應指南,可以幫助納稅人解答有關 OIC 的問題。探測和回應指南最近進行了更新,我們的員工可以透過我們的全服務電子研究計劃 (SERP) 獲得該指南。它是專門為非伊斯蘭會議組織員工開發的。此外,我們還開發了資格預審工具,該工具提供的資訊可以幫助納稅人確定他們是否有資格獲得 OIC。預限定工具可供內部和外部利害關係人使用。最後,我們為 TAS 員工舉辦了 OIC 培訓課程,並計劃在 3 月舉辦另一次培訓課程。
更新:已與 VITA 協調員聯繫,並討論了選項。會議一致認為,分享有關 OIC 計劃的資訊的最佳方式是在文件 4012「VITA/TCE 志工資源指南」中納入有關 OIC 計劃的部分。資訊將包含在文件 4012 的下一個修訂版中。
SERP 決策工具:決策工具(調查和回應指南)是為內部非 OIC 員工開發的。沒有提供關於使用 SERP 上的決策工具的正式培訓。該計劃最終確定並交付後,將透過 SERP 警報進行公佈。然而,在開發過程中,它是由 ACS 員工進行測試的。它得到了員工的壓倒性積極回饋。總體而言,員工的回饋是該指南易於使用。他們喜歡這樣一個事實:它提供了有關何時拒絕或可能接受要約的資訊。測試時間為12年6月2010日至3年23月2011日。該計劃於1年2011月XNUMX日全面部署。
SERP 警報於 7 年 13 月 11 日發布,提供有關 OIC 決策工具的資訊。該警報指出,「在討論提交妥協要約 (OIC) 的可能性時,妥協要約 (OIC) 決策工具可用於協助與納稅人和/或授權書進行面談。它回答了有關 OIC 流程的關鍵問題,並指導協助人員解決一系列問題,以確定 OIC 是否是合適的收集替代方案。
培訓透過 CENTRA 課程進行,總體概述了 OIC 流程。 CENTRA 課程於 2011 年成為帳戶管理的強制性 CPE 主題。它最終是透過 ELMS 建立的,以便員工可以獲得培訓學分。課程在「OIC CENTRA Class ELMS 42485」下舉行。
預限定工具:與決策工具(偵測和回應指南)一樣,沒有計畫對使用預先限定工具(PQT)進行正式訓練。儘管我們了解內部客戶和外部客戶都在使用該工具,但該工具更多是為納稅人和/或授權書使用而開發的,而不是內部使用。
糾正措施: 計劃於 2015 年 XNUMX 月與 LITC 舉辦另外兩場培訓課程。
TAS 回應: 目前,ACS 員工很少接受有關 OIC 以及如何識別適合 OIC 的納稅人的培訓。 ACS 員工僅擁有一份調查和回應指南(即解釋 OIC 流程的電子 ACS 員工手冊)。然而,通常情況下,如果納稅人特別詢問 OIC,ACS 員工只會在指南中分享 OIC 訊息,並且許多納稅人可能不知道存在 OIC 選項。這意味著在 ACS 中有案件的納稅人可能永遠不知道透過提交 OIC 來解決其案件的可能性。至關重要的是,IRS 應該培訓 ACS 員工識別優秀的 OIC 候選人,而不是讓納稅人承擔了解和詢問 OIC 的負擔。由於 ACS 處理的許多案例可能會進入 CNC 狀態或隊列,因此向 ACS 員工提供有關如何主動識別 OIC 強有力候選人的培訓將是鼓勵使用 OIC 計劃的有效方法。
儘管 IRS 為更好地對 ACS 員工進行 OIC 教育做出了一些小努力,但尚未向 LITC 提供任何 OIC 培訓。 IRS 舉辦了一個關於支付替代方案的網路研討會,這是IRS 在其答覆中引用的2015 年XNUMX 月培訓,但OIC 並不是本次網路研討會的重點,它面向的是公眾,而不僅僅是LITC。此外,儘管 IRS 聲稱已向 TAS 提供了 OIC 培訓,但 TAS 沒有任何此類培訓的記錄。然而,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多年來對 TAS 員工進行了廣泛的收稅培訓。事實上,幾年前,所有 TAS 員工都被要求完成題為「稅務爭議路線圖」的培訓。國家納稅人倡導者曾多次提出為國稅局收稅員工提供收稅培訓,包括 OIC 培訓,但她的提議從未被接受。全國納稅人倡導者很高興 IRS 同意為 SPEC 和 VITA 志工進行 OIC 培訓。 TAS 和 LITC 希望參與本次培訓的發展。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修改 IRM 5.8.11.2.2(4) 以刪除經濟競爭論點,因為它無關緊要,並且侵犯了納稅人享有公平公正稅收制度的權利。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M 5.8.11(有效稅務管理)正在修訂中,目前正在審批中,以消除“競爭優勢”,目前正在審批中。
更新:IRM 5.8.11,有效稅務管理,於 08 年 05 月 2015 日修訂發布。 OIC 收集政策透過 TAS 清除並更新了本部分,並收到了批准更改的簽署的 F2061。 IRM 5.8.11.2.2(4) 現在寫道:「案件的具體情況必須是,妥協的結果不會使納稅人處於比及時、充分履行義務時更好的境地,除非存在證明妥協合理性的特殊情況。這種措詞得到了 TAS 的同意。
糾正措施: 我們將與 TAS 協調,審查評估 IRM 5.8.11 中目前的範例是否會被解釋為侵犯納稅人的權利。我們確定可能被視為侵犯納稅人權利的任何範例都將被刪除或替換。
TAS 回應: 全國納稅人倡導者很高興 IRS 同意審查和修訂 IRM 5.8.11。 TAS 將與 IRS 合作審查本節的變更。 IRM 中要求報價被其他納稅人視為公平的部分並未出現在稅法或法規中。這可能會導致國稅局員工做出主觀決定,因為他們無法了解廣大納稅人的觀點;因此,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建議取消此要求。美國國稅局尚未對我們這方面的建議做出回應。然而,如果國稅局計劃保留這一要求,那麼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作為納稅人的代言人應該做出這一決定。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採納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
在非經濟困難 ETA 提議的情況下,如果國稅局堅持要求主觀評估其他納稅人是否將妥協視為公平和公正的結果,則應修改其程序,讓國家納稅人倡導者作為代言人國稅局內部的納稅人,確定其他納稅人是否會認為妥協是公平和公正的。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允許 NTA 確定非經濟困難的有效稅務管理 (ETA) 提議對納稅人而言是否公平公正,這與專員管理《國內稅收法》的責任不一致。此外,由於 IRC 7122(e) 要求允許納稅人向 IRS 上訴辦公室對拒絕的要約提出上訴,因此 NTA 拒絕的要約將接受 IRS 上訴官的審查。 IRS 上訴官對 NTA 行動的審查與 IRC 7803 中規定的 NTA 角色不一致。
糾正措施: 不適用
TAS 回應: 這並不能免除專員的責任。在行政上,國稅局局長有權將其權力委託給國家納稅人倡導者。然而,決定的責任是不可委託的,因此上訴不能推翻它。根據 IRC §§ 7803 和 7811 的授權,國家納稅人代言人處於代表「納稅人的聲音」的獨特地位。因此,與國稅局個別員工相比,國家納稅人倡導者能夠更好地了解廣大納稅人的信念。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