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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7:離岸自願揭露 (OVD)

OVD 計劃最初違反了法律,並且仍然侵犯了納稅人的權利。

TAS 建議和 IRS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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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AS 建議#7-1

透過以下方式提高 OVD 的透明度並簡化程序:
A。將OVD 相關計劃指南作為收入程序發布(或在《國稅局公告》中發布的類似指南),其中納入內部和外部利益相關者的評論,並將指南的解釋分配給國家辦事處律師,他們的建議將向公眾披露,就像其他首席法律顧問建議 (CCA)。
b.透過將 OVD 計劃工作人員納入 IRM 中,向他們提供指示;其中納入了內部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向公眾披露。
C。與 CCA 一樣,由任何有權解釋計劃條款的 IRS 員工(例如 IRS 律師和技術顧問)發布對計劃條款的解釋。
d.更頻繁地更新 IRS 網站上的指南,並提供技術顧問或其他 IRS 員工提供的任何澄清解釋,前提是這些解釋未納入其他公共指南中。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IRS 認為,其目前發布的 OVDI 計劃條款和說明足夠透明,並且當前的發布方法使 IRS 比首席法律顧問發布流程更靈活地吸收利益相關者的意見。美國國稅局 (IRS) 已在 irs.gov 上為納稅人和國稅局工作人員發布了計劃條款和說明。這包括以常見問題 (FAQ) 的形式為納稅人提供廣泛的指導。常見問題反映了自2009 年第一個OVDP 以來收到的外部和內部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和回饋。相關者進行了會面。雖然 IRS 最初從從業者那裡收到了一些關於 2009 OVDP 後常見問題解答的負面反饋,但隨後關於 2011 OVDI 和 2012 OVDP 指南的反饋卻是積極的。自 2009 年第一個 OVDP 啟動以來,IRS 根據外部和內部的意見和回饋定期更新計劃指南,以進行更改、澄清和更正。此外,常見問題已定期更新,以適應影響計劃條款的其他法律或行政變更。常見問題解答使國稅局能夠透過提交的內容迅速回應從業者的擔憂和趨勢。除了常見問題解答外,IRM 還為處理 OVDP 案件的 IRS 人員提供指導。 IRM 條款發佈在 irs.gov 上並向公眾開放。因此,在 irs.gov 上發布的 OVDP 指南反映了許多內部和外部利害關係人的累積回饋,並允許 IRS 靈活地根據需要進行更改、更正和澄清。相較之下,正式的指導流程不允許這種靈活性。此外,公眾已註意到該計劃可能隨時終止,或者計劃條款可能隨時更改,最近一次是在 2014 年 2011 月。國稅局不打算採納此建議。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TAS 繼續收到有關 IRS 提供的與 IRS OVD 和精簡計劃相關的透明度和正當程序缺乏的投訴。本月早些時候,參加圓桌討論的從業者也更普遍地抱怨國稅局對常見問題解答的使用,觀察到國稅局可以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更改、刪除或移動它們,並且不會保留更改的歷史記錄。儘管國稅局透過最近的圓桌會議等論壇考慮了一些利益相關者的擔憂,但它拒絕邀請評論並公開考慮這些評論,從而避免了透明度和問責制,因為公眾不明白國稅局考慮了哪些評論,也不了解國稅局為何拒絕這些評論。與正式指導相關的「不方便」的延遲(美國國稅局將其作為不公開其的理由)是由於美國國稅局有義務公開徵求意見,然後實際考慮和回應這些意見。當 OVD 計劃首次建立時,考慮到這種延遲,國稅局使用常見問題解答和未記錄的程序也許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幾年後,很難找到合理的理由讓國稅局繼續使用未公開的常見問題解答解釋、秘密委員會以及避免上訴辦公室或任何其他實體的監督來無限期地運行這些計劃。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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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AS 建議#7-2

允許納稅人提高或上訴稅務代理的 OVD 和簡化計劃的決定。至少,代理人和任何就有爭議的假設向他或她提供建議的人(例如技術顧問或國稅局律師)應被要求以書面形式向納稅人解釋他或她的理由,並根據以下情況重新考慮建議:納稅人提供的任何新事實或分析。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OVDP 案例的認證流程涉及多個層級的審核和批准。參與 OVDP 的納稅人可能會向考試管理部門提出問題和擔憂。同樣,代理人可以尋求主題專家(SME)(包括技術顧問)和法律顧問的建議,但主題專家和法律顧問都不需要向納稅人書面解釋其理由或為納稅人提供反駁其建議的機會。該標準適用於考試和 OVDP 認證。從廣義上講,參與 OVDP 的納稅人與接受全面審查的納稅人享有相同的權利,但可以讓上訴辦公室(上訴)審查其案件。 OVDP 是一項純粹自願的計劃,常見問題解答 49 中明確披露了缺乏上訴審查的情況。

2014 年簡化申報合規程序與 OVDP 有很大不同,因為它們不涉及 IRS 主動確定責任或處罰。相反,納稅人自行計算其稅務義務(如果有),並且對於 SDO,他們計算雜項離岸罰款。該指南包括:「根據簡化的外國離岸程序或簡化的國內離岸程序提交的申報表不會自動接受國稅局的審計,但可以根據適用於任何美國納稅申報表的現有審計選擇流程選擇它們進行審計,並且可能會進行審計。在透過簡化申報合規程序提交報稅表後可能進行的審查中,納稅人將獲得所有常規程序權利,包括上訴審查。

基於上述原因,美國國稅局不打算採納這項建議。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國稅局員工可能犯下不太可能被發現的錯誤,除非與醜聞有關,而且沒有透明度監督或問責制,就像今天的 OVD 和精簡計劃一樣。儘管美國國稅局的回應與此相反,但這些計劃提供的流程與考試中應用的流程截然不同。考試可能會受到上訴、審計復議和潛在訴訟的影響,這讓納稅人更有信心考官在考試期間正確、一致和公平地應用規則。美國國稅局最近也向公眾發布了一份臨時指導備忘錄 (IGM),其中說明瞭如何在 OVD 計劃之外的考試中應用 FBAR 處罰。 OVD 和精簡流程缺乏這種監督和透明度。當納稅人認為國稅局忽視了事實或錯誤地應用了其秘密常見問題解答解釋時,他們唯一的辦法就是選擇退出並放棄向類似情況的納稅人提供的和解條款的可能性。因此,這些納稅人有強烈的動機接受看似不公平的協議,而在這些計劃結束後很長一段時間,許多人仍會認為這些協議不公平。正如最嚴重問題討論中所引用的研究表明,這種觀點可能會減少自願遵守。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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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AS 建議#7-3

允許納稅人修改其成交協議,以便從最近的 OVD 相關計劃變更中受益。

美國國稅局對建議的回應: 有多種法律和政策原因阻止 IRS 重新啟動希望受益於修改和擴展的簡化申報合規程序條款的 OVDP 參與者簽訂的成交協議。作為法律問題,根據 IRC 第 7121 條,成交協議通常是最終的和決定性的。即使關閉協議可以重新啟動,IRC 第 6511 條中的退款時效也將禁止 IRS 退還未在 IRC 第 6511(b) 條規定的期限內支付的款項。結案協議不僅適用於 OVDP,也適用於各種稅務案件。結案協議代表了雙方(納稅人和國稅局)簽訂時的最佳交易,並且雙方都受到保護,免受除結案協議之外可能影響案件的未來任何變化的影響。成交協議為納稅人提供了確定性,即使交易條款發生變化,美國國稅局也不能在以後要求更多的稅金、利息或罰款。自 2009 年宣布第一個 OVDP 以來,各種離岸處罰隨著該計劃的每個版本而增加。結束協議確保 OVDP 參與者在計劃條款發生變化時不會受到更高的處罰。此外,OVDP 和簡化申報合規程序是針對不同納稅人設計的不同計劃。相應的計劃條款和處罰也相應制定。 OVDP 參與者比透過簡化申報合規程序提交申報表的納稅人支付更高的罰款,但作為回報,他們獲得了成交協議的確定性和最終性,以及國稅局刑事調查部門的一封信,表明納稅人將不會被建議對其提起刑事訴訟。基於所述原因,美國國稅局不打算採納該建議。

糾正措施:  N / A

TAS 回應: 上次IRS 為其OVD 計劃制定了更優惠的條款(例如12.5% 和XNUMX% 的稅率),它允許已簽署成交協議的合格納稅人修改這些條款,這樣他們就不會因為提前提出而處於不利地位。美國國稅局的回應沒有完全解釋為什麼這次選擇通過拒絕修改他們的成交協議以提供與後來提出的協議相同的條款來懲罰他們。它引用了上次為支持公平而抵消的最終政策,但沒有解釋為什麼這次公平不那麼重要。它還引用了在支付金額和提交退貨後很長時間內發放退款的法定限制,但該限制只會影響那些想要修改協議的一小部分人。美國國稅局對受這一決定影響的其他人表現出明顯的漠不關心,這突顯了要求國稅局在採取政策之前實際徵求意見並做出回應的重要性——尤其是那些似乎忽視納稅人權利的政策。

採用、部分採用或未採用: 未採用

開啟或關閉: 週日公休

行動截止日期(如果懸而未決): N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