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國會設立了納稅人倡導服務 (TAS),以幫助個人和企業納稅人解決尚未透過正常國稅局管道解決的問題。我們也解決影響納稅人群體的大規模系統性問題。
國會設立了納稅人倡導服務 (TAS),以幫助個人和企業納稅人解決尚未透過正常國稅局管道解決的問題。我們也解決影響納稅人群體的大規模系統性問題。
1979
美國國稅局設立了納稅人監察員辦公室,作為國稅局內納稅人的主要倡導者。
1988
該法增加了《國內稅收法》(IRC) 第7811 條,授予監察員法定權力,當納稅人因《國內稅收法》的施法方式而遭受或即將遭受重大困難時,可以發布納稅人援助令( TAO)。該法律還指示監察員和國稅局助理局長(納稅人服務)向國會提供有關國稅局納稅人服務品質的年度報告。
1996
TBOR 2 以納稅人律師辦公室取代了納稅人監察員辦公室,並將納稅人律師提升至國稅局首席法律顧問的級別。它賦予倡導者權力和責任,讓國會意識到納稅人在與國稅局打交道時遇到的反覆出現的、未解決的問題和困難。
TBOR 2 描述了納稅人發言人辦公室的功能:
該法案也取代了原先向國會提交的助理專員/納稅人倡議聯合報告 向國會提交的兩份年度報告,由納稅人代言人直接獨立發布。
第一份報告將於 30 月 1 日截止,其中包含納稅人倡導者下一財政年度(從 31 月 20 日開始)的目標。第二份報告將於XNUMX 月XNUMX 日截止,報告納稅人倡導者在本財年的活動,包括他或她改善納稅人服務和國稅局響應能力的舉措,以及納稅人面臨的至少XNUMX 個最嚴重問題的摘要。
TBOR 2 也修訂了 IRC 第 7811 條,透過為納稅人辯護人提供更廣泛的採取行動的權力,並為 IRS 設定按照該命令採取行動的最後期限,擴大了納稅人援助令的範圍。
1997
國稅局重組委員會表示,納稅人倡導者應被視為國稅局內部的獨立人士。它指出納稅人倡導者在保護納稅人權利和增強納稅人對國稅局誠信和問責制的信心方面發揮著重要和必要的作用。
1998
位於每個州的地方納稅人倡導者 (LTA) 將直接向國家納稅人倡導者報告。 RRA98 還要求長期協議在第一次會議上告知納稅人,“納稅人辯護辦公室獨立於任何其他國稅局辦公室運作,並通過國家納稅人辯護辦公室直接向國會報告。”
該法律擴大了「重大困難」的範圍,即當地納稅人辯護律師可以簽發納稅人援助令的情況,包括四種具體情況,但它也指出這是一個非排他性清單:
國會也授予長期協議自由裁量權,可以不向國稅局披露納稅人聯繫納稅人辯護辦公室的事實或納稅人向該辦公室提供的任何資訊。
2011
美國國稅局 (IRS) 發布了最終法規 《國內稅法》第 7811 條 因此,條例中包含了與現行法律和實踐一致的「重大困難」的定義。
2014
自 2001 年上任以來,國家納稅人倡導者 Nina E. Olson 一直強調在稅務管理中保護納稅人權利。在她的 向國會提交的 2007 年度報告,並在後來的報告中,她提出了新的納稅人權利法案。 10 年2014 月XNUMX 日,美國國稅局(IRS) 正式採納了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National Taxpayer Advocate) 的提案,重新將重點放在保護納稅人與國稅局(IRS) 的所有交易中的權利上。
本文件將《國內稅收法》中的數十項現有權利分為十項基本權利,並使這些權利對納稅人和國稅局員工而言清晰、易於理解和使用。
2019
這張地圖在很高的層面上展示了納稅人的旅程的各個階段,從獲得稅法問題的答案,一直到審計、上訴、徵收和訴訟。它顯示了稅務管理的複雜性及其各個階段之間的聯繫、重疊和重複。正如您從無數曲折中看到的那樣,合規之路並不總是那麼容易。但我們希望這張地圖可以幫助納稅人找到方向。